筑牢预防性侵儿童的防火墙
2017-08-17郭平义
郭平义
近日,南京、重庆发生的两起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不少网友感叹为何现场无人站出来制止这类无耻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害者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漠视,也让犯罪者恣意妄为。当地公安机关已分别介入上述两案的调查,大家期盼有一个公正执法的结果。
我国法律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震慑猥亵儿童等性犯罪行为,特别强调猥亵儿童犯罪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为儿童识别能力弱,其遭受性侵的严重后果随着年龄增长而显现和固定,有的则已过去五年十年,从民事赔偿追溯时效来看很容易因超过时效而导致追溯不能。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赔偿请求权,今年3月刚颁布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该类案件的时效从受害者年满18周岁时开始计算,让侵害人最终要为其不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各国执法机关一直以来致力于打击性侵儿童犯罪行为,但由于该类犯罪多发生在亲人、朋友、熟人之间,受害者因不懂或者隐忍,且大多没有形成直接可见的伤害后果,警方接到的举报报警相对较少,行为和后果证据难以认定,也让不少为非作歹者逍遥法外,不能不说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缺憾。
猥亵、强奸儿童案事件一经曝光就会引起重大社会反响,人们自然会拷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究竟落实得怎么样。在这四大体系中,应当以预防为主,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构建四位一体的防火墙,给予未成年人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一是要加强法定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尤其对于年幼的儿童,应当承担起全天候监护责任,让儿童远离他人的不适当接触。儿童一旦受到性侵,监护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
二是要培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让儿童从小知晓自己身体不可被他人触碰的位置,要让未成年人形成保护自我身体隐私权的自觉意识,切实防范他人的侵犯行为。
三是要强化学校和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落实。既要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保护措施,也要加大社会保护力度,并且通过网络、监控手段防范未成年人身处险境,保全相关证据影像,让犯罪嫌疑人无处藏身。
四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网络监管机关应当主动出击,尤其对于公共场所、网络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抓捕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防止危害事态扩大。司法机关要通过惩处一批犯罪行为人,以典型案例警示全社会,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让犯罪行为人无从下手、不敢下手。▲
(作者是知名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