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农超对接”发展困局的模式探索
2017-08-12徐广姝张海芳张学文
徐广姝 张海芳 张学文
摘要:构建可行性高、实施效果好的流通模式是破解当前“农超对接”发展面临困局的重要手段。从主体效益与供应链整体2个角度分析,发现目前“农超对接”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大量相关文献表明可采用“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的创新模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此模式可以有效排除农户与超市之间的对接障碍,有利于不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度品牌影响力的非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市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同时产生相当大的社会效益。但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供应链中核心主体的确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等级评定的方式、配送中心客户数量的规划、多主体间收益分配的机制和模式实施后对接制度的落实等管理问题,从而确保模式实施的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农超对接;配送中心;政府;第三方物流企业;质量安全;发展困局;供应链
中图分类号: F324.5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7)11-0319-05[HS)][HT9.SS]
农业是一个地区乃至国家的衣食之源、生命之本,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地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我国国务院和农业部在2008年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进行试点工作部署。但是由于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致使目前“农超对接”的效果不尽人意,尤其是近期生鲜电商模式作为一类新兴农产品流通模式被社会广泛关注,有学者已经断言电子商务具有破解农产品流通困局的内在机理[1]。然而从目前我国整体发展状况来看,生鲜电商尚处在起步阶段,除少数几个一线城市能做到大范围的区域覆盖,其他二三线城市消费者仍需从超市等实体零售点购买生鲜农产品,且消费者对于生鲜产品的即时消费及挑拣购物的传统习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尤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生鲜农产品在运营过程中还未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会使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变得非常困难,这也决定了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在很长时间内会继续选择超市这种存在实体责任方的渠道购买生鲜农产品。因此,探讨如何通过构建切实可行的流通模式来破解目前“农超对接”的发展困局,对真正实现对接所能带来的提高主体收益、稳定产品价格、平衡市场供需、保障万千百姓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1“农超对接”的发展困局及相关研究
在提出“农超对接”这一农产品流通模式初期,政府一直在大力推动,业界也会积极响应,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发现“农超对接”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农超对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其发展陷入了困局。从“农超对接”各主体效益的角度来说,由于缺乏完善的、具有真正契约性质的利益对接机制,农户在对接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且收入也未得到提高[2],因此农户参与对接的积极性并不高;许多超市经营生鲜农产品的目的是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物,若超市的连锁规模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为实现良好对接而建立生鲜物流配送中心的成本必会影响到超市的效益[3],所以大部分中小型超市甚至大型连锁超市至今都选择大型批发市场这种传统流通方式作为超市生鲜农产品的主要货源地;负责对接过程中冷链运输的多数第三方物流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且缺乏区域间的有效合作,冷链基础设施得不到整合,无法针对生鲜农产品提供综合集成的全程冷链服务[4],导致生鲜产品的货损率居高不下且客户满意度下降,最终使得参与对接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声誉和效益受到影响;而政府一直对冷链物流企业的扶持政策也陷入了“滚雪球”效应,即一阶段补贴使得减损产品的目标市场供给增加,導致二阶段减损产品价格下降,从而导致补贴值逐渐增加,随着边际递减效应突出,该类政策对于推动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效果越来越不明显,政府支出也未获得理想的社会效益[1]。
从“农超对接”供应链整体的角度来说,首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虽然“农超对接”相比传统农产品流通方式来说,流通环节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但事实上很多超市并没有过多的意愿和精力放在严格把控进货质量的工作上,且由于个别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不善,产生的虚假认证使得对接的产品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5],消费者开始对对接产品的质量持怀疑态度,从而大大影响了“农超对接”的进一步推广。其次是农产品标准问题,一方面,由于农户缺乏统一的专业种植技术的指导,导致产品品质参差不齐,产品在大小、质量、外观、口感等方面缺少市场认可度高的等级划分标准,难以实现交易上的“优质优价”,农户无法得到正向激励;另一方面,农户提供的多为附加值低的初级农产品,而超市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多为经过标准化初加工的、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双方在流通加工标准上无法实现良好对接。最后是政策环境问题,对于“农超对接”,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多为推荐性建议,其落实效果差,缺乏完善的强制性条例,如2007年成立的星火畜禽专业合作社向全国40多个城市1 500个大型超市供应无公害鸡蛋,尽管国家规定不允许超市对合作社收取进店费,但是很多超市仍以其他各种理由收费使其获利很低,令其考虑不再参与“农超对接”[6]。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超对接”的发展,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农超对接”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截至2016年11月,在中国期刊网中根据主题“农超对接”进行检索,抽取排序结果的前178篇文献,内容涉及“农超对接”背景下的对接模式现状、剩余利润分配、物流运作模式、经济效益评价、主体参与意愿、供应链协调等方面,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
可知,目前有关“农超对接”模式现状和发展策略的研究最多,胡定寰等在“农超对接”发展初期将其模式归纳为3种,分别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市”“农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市”“农户+基地+超市”[7];之后很多学者针对“农超对接”各种实施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研究,其中多篇文章的发展建议均提到以下3个方面:一是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希望政府能出面引导“人微言轻”的农户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建立稳定合作并加大对合作社采后商品化处理建设的资金投入[8-9];二是提升冷链物流水平,其中周景丽认为冷链物流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超对接”的技术瓶颈,而突破这一困境的关键就是加快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从而提出推动以第三方物流为代表的新型冷链物流提供商发展的对策建议[10];三是建立农产品等级划分原则,其中赵卓等论证了政府干预农产品质量分级的必要性,指出“农超对接”市场属于不完全信息市场,广大的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无法准确按照消费者的偏好或超市的加工要求进行等级划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分级体系无法形成[11],此外,为了避免私有的、区域化的质量分级标准导致标准间冲突,建议政府将分级标准制订及等级认定作为一项公共服务进行强制推广。
涉及“农超对接”的供应链优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约占20%,薛建强从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角度研究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深化改革的方向,提出我国农产品物流主体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较低,应将农产品物流业务从自营物流向专业农产品物流企业即第三方物流集中[12],所以政府应给予必要扶持和政策优惠积极培育大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甘文霄等在研究“农超对接”模式下各主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问题时明确提出,政府部门作为农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方、监管方,应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构建等相关责任[13]。
在有关物流运作模式的22篇文献中,约有一半涉及配送中心建设问题。徐燕洁认为,建设现代化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可以有效化解“农超对接”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不能因追求纯粹“对接”而去除产销中所有的中间环节[14];王忆南指出,在“农超对接”中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面临初期投入大、后期成本高的问题,第三方物流企业单一运营由于盈利困难,会有逐年降低冷链配送比例的风险[15],并建议政府应为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营造更好的条件。
综上可知,建设大型综合冷链物流配送中心是破解“农超对接”发展困局的首要任务,就目前我国“农超对接”发展的市场环境而言,质量安全检测和产品等级认定工作需要政府这双“有形的手”来调节。国外学者Gray等在研究农产品质量分级和食品安全保证问题上,同样认为产品分级和安全标准应作为一种公共品由政府来提供[16]。因此,政府在资金投入、关系协调和质量分级的参与度对于我国“农超对接”的进一步推进至关重要,由专业化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全面负责对接过程中的流通加工与产品运输将是很多中小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超市的必然选择。
由此提出在“農超对接”中实施“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通过构建其理论框架,详细阐述其实施过程以及各参与主体的权责。鉴于以往研究对“农超对接”配送中心建设多偏重于冷链设施等硬件方面内容,缺少对其涉及到的管理问题方面的关注,本研究在最后重点讨论该模式下配送中心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管理与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BT(1+1][STHZ]2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的理论框架[BT)]
[HTK]2.1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初探[HT]
“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是基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市”这个对接背景下提出的,涉及的主体有农户构成的专业合作社、政府、第三方物流企业、超市和消费者,是以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大型冷链物流配送中心为桥梁,实现众多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中小规模连锁超市的良好对接模式,整体布局见图1。
首先超市根据目标客户需求制定所需生鲜农产品的产品等级要求、加工标准和运输要求,并分别向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配送中心提供详细的标准说明。由于在联合共建的初期,政府要对参与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统一规划,将这些企业根据其冷链设施水平等发展现状划分成配送中心中不同级别的服务商,这些服务商将被分配给对应不同冷链要求的超市提供服务。所以,配送中心会根据不同超市提出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条件的冷链设施将农产品从合作社运送到配送中
心,其中冷链运输的基本标准由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开。
到达配送中心的农产品首先要进行具有强制性的质量安全检验,这需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供大力支持,允许配送中心设立相关部门,提供专业人才和设备的支持,并实时对其进行监督,以保证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所有产品只有通过质量安全检测,才可以进入流通加工环节,通过该项配送中心进货检验的农产品流向消费者手中。另外,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等部门支持建立配送中心产品等级证明服务,作为配送中心的一项增值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偿的产品等级鉴定证书,由超市决定该证书的有效期限,合作社在有效期截止时,再次提供新的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到的质量安全检测标准、产品等级评价体系均由政府详细制定并公开。经过产品检验的农产品,在流通加工过程进行不同标准的加工,从最简单的按需分拣、组合包装,到可实现直接进锅烹饪的“净菜”,超市需要因接受不同水平的服务而支付相应的费用。经过配送中心检测、加工完毕的农产品,再通过不同级别的冷链运输,运送到各个超市以供消费者购买。由此可以发现,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不仅继承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市”模式的流通环节少、货损率低的优点,同时保障了各参与主体效益的有效提高。
[HTK]2.2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中各主体的权责[HT]
农户与农民合作社在与超市的对接中没有充分话语权的问题一直阻碍着“农超对接”的进一步发展,但在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的模式中,农户可以通过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机构所提供的具有权威性的产品证明文件,提高自己在合作谈判中的议价能力。此外,没有专业化的物流运输设施和无法直接与超市标准化对接的问题也不会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超对接”望而却步,合作社只须专心组织和培养农户学习更加专业的种植技术,提高农产品等级即有望获得更高的效益。
曾经生鲜产品一度被视为超市这样的传统零售企业抵御电商竞争的最后一个法宝,但就目前的市场发展来看,未来的3~5年,生鲜产品在电商渠道的销售给超市带来一定的冲击。而在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中,超市无须关注配送中心运营与产品标准化问题,可以通过与合作社的对接为顾客提供更新鲜的生鲜产品,把握住消费者对生鲜产品的即时消费特点,集中精力于超市的经营,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
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中涉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是指那些小型的主营商超配送的冷链物流企业,这些企业无论在资金实力还是品牌效应方面,都无法同顺丰、德邦这样的物流企业竞争。但生鲜产品的配送要求远又高于其他产品,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类似顺丰这样具备全程冷链条件的极少数几家物流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非常高,其他小型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的发展变得非常艰难。但如果这些企业可以与政府共建配送中心,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政府的资金支持取得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共同努力,凭借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和规范化的流通加工服务,得到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的认可,从而实现以大型冷链配送中心为主体创建品牌,吸引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超市的参与,配送体系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也会因此获得该品牌效应带来的好处。
对于政府来说,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支持“农超对接”模式的发展将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配送中心设置了由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检测流程和产品等级证明服务,有效避免存在安全问题的农产品流入市场,使农户在种植农产品过程时受到正向激励,减少对接契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另外,政府通过协调第三方物流企业并指导他们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有效整合社会冷链资源,促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
[BT(1+1][STHZ]3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实施过程中需的注意的问题[BT)]
[HTK]3.1模式形成的农产品供应链中核心主体的定位问题[HT]
要使政府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共建配送中心时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市形成供需稳定的农产品供应链,则要有一个主体作为核心,在消费者需求的拉动下,组织协调整个供应链中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运作,驱动整条供应链的运行。在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的实施初期,其他3方在资金、规模等方面存在限制,所以政府将作为主导力量组织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建设大型冷链配送中心,协调冷链运输队伍,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的长期合作,但是从长期来说,该模式的运行仍要实现市场化,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政府的长期扶持,将适应以同行业联盟的形式在市场中的竞争,并熟悉农产品供应链运行的特点,所以在整个第三方物流企业组织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将承担起该模式下供应链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职能。
[HTK]3.2政府协调规划第三方物流企业过程中的等级划分问题[HT]
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时,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冷链运输资源,采用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划分等级的方式对超市订单进行分工,使得这些第三方物流公司所承担的业务的附加价值不同,从而导致获利水平也有所区别。如该状况长期持续,必将导致协调合作的不稳定,所以政府需要每隔一个阶段,对这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级别进行周期性的评定与调整(图2),发展良好的企业可以不断提升自身承接任务的附加价值,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随着这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配送中心可以不断引入新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实现提升配送中心的服务质量,同时扩大经营规模。[FL)]
[FL(2K2][HTK]3.3配送中心建立与发展过程中服务的超市数量规划问题[HT]
据相关数据分析,一般供应生鲜农产品的社区超市,在1个城区内要达到32家以上才可能建立1个配送中心[3],因为只有至少达到这样的数量才能以规模效应来抵偿物流和采购成本,从而不影响超市的效益与竞争力。[JP2]同样在该模式中,配送中心建立初期须要根据政府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建的费用成本数据预测该配送中心运营可产生规模经济的最小值,若某一区域的超市数量未达到此值,则不可盲目投资建立,应优先考虑继续提高这一区域超市参与度来增加客户密集程度。而配送中心建立之后,其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张又会使其面临进入规模不经济的阶段,长期平均成本开始升高,此时则应停止继续增加配送中心服务的超市数量,避免经济效益的下降。配送中心发展过程中的规模效应对长期平均成本的影响见图3。[JP]
[HTK]3.4配送中心运营过程中的多主体间收益分配问题[HT]
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中配送中心的建设是政府部门与众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多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要想使配送中心的运营得到协调稳步的发展,则需要内部制定并实施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由图1可知,配送中心可以分别得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品检验服务和为超市
和农户提供标准化流通加工和冷链运输服务的2个方面收益,其中产品检验的资金收入应作为相应部门人员的薪资支撑,流通加工作为配送中心完全整合的一部分,其资金收入应根据整合建设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比例来作分配,最后一部分冷链运输的收入则根据等级划分,不同级别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获取相应级别的业务利润(图4)。
3.5政府在模式实施后的对接制度管理问题
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实施后如[FL)]
果没有完善的对接制度的控制,其适用效果也会大大折扣。在本研究提出的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承担了产品安全检测与等级证明的相关费用,且农产品经过政府和第三方物流联合共建的大型专业化冷链配送中心的流通加工,可以满足超市的各项标准化要求,这就要求政府在模式实施后,须要真正落实有关对接制度,如不允许超市因陈列、贴条码、节假日等不合理理由对合作社收取其他费用,并必须对配送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给予高度认可,从而确保农民合作社可以获得应有的利益,进而使得“农超对接”得到更好的推广。
4结束语
“农超对接”的实施,由于参与主体的情况不同存在多种流通模式,各种模式均有其适用的环境和范围,本研究基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市”的对接背景提出“政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共建配送中心”模式。该模式具有政府作为公共品提供的权威性产品检验服务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提供的规范化流通加工服务两大突出优势,适用于不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高度品牌影响力的非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市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构建。该模式不仅继承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市”模式所具有的流通环节少、货损率低的优点,而且保障了“農超对接”中各主体的利益,解决了供应链中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和标准差异问题,同时可以在促进冷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产生相当大的社会效益。考虑到各地“农超对接”的发展背景不同,模式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基础、政策环境等特点,获取模式涉及主体的详细资料数据,处理好有关供应链中核心主体的确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等级评定的方式、配送中心客户数量的规划、多主体间收益分配的机制和模式实施后对接制度的落实等管理问题,从而确保模式实施的充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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