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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

2017-08-09张蕾

现代交际 2017年15期
关键词:创新理念民商法

张蕾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同时,各行各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人们的价值观也慢慢发生着变化。民商法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中,民商法自然也要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出一定的改变。本文主要分析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的影响以及民商法创新的必要性,最后对民商法的创新进行探究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 民商法 创新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51-02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普遍,为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生活便利。高科技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劳动力市场以及信息技术市场,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渐渐发生改变。但是,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发生改变,关系着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的民商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在高科技时代下,传统的民商法的弊端渐渐显露出来,对于新兴领域出现的问题,传统民商法存在一定的盲区。因此,根据社会潮流,修改民商法,使其能够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一、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安全本身是一个特定的属性,在传统商务交易中,人们往往更加注重交易的安全性,其中包括交付安全、信息安全、信用安全等。[1]安全特征相应地发生了改变,传统交易过程中,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不会影响交易双方,此外,如果交易双当面交易的时候,资金安全或者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也不会出现。因此在传统交易体系中,安全性特点更加显著,即便当面欺诈的现象存在,相对来说,发生的概率也比较低,只要交易者具备足够的戒心以及安全防范意识,能够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是,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各种网络交易盛行,网络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由于网络世界信息的广泛性,发生网络诈骗后,一般很难挽回损失。在高科技时代下,保证网络环境安全,进而保证交易安全是民商法的重要职责,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广阔的空间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进入各家各户,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通过高科技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各种网络交易模式盛行,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跨区域的交易。网络在给人们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交易环境安全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事主体具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各种网络交易平台的兴起,也为民商活动以及民商活动的发展和有效拓展创建了良好的条件。

二、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的必要性

(一)安全是一切行为的基础

民商法涉及人们日常生活,尤其是交易行为,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在高科技背景下,各种网络交易行为兴起,网络交易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交易活动埋下了安全隐患。因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安全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保障。[2]高科技时代背景下出现的网络交易安全问题在传统交易模式中是不存在的,针对这种情况,民商法的创新必要性就凸显出来。传统民商法针对的是传统交易模式,面对高科技背景下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以及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騙,传统民商法显然存在不小的漏洞。现如今,互联网交易成为交易方式的主流。互联网的主要特征是开放性和虚拟性,正是因为这个特征,网络交易的风险也进一步扩大,民商法作为关系着人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必须跟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确保人民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二)民商法价值体系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高科技时代的冲击

平等、效益、安全、自由、公平是传统民商法的重要价值标志。在民商法价值体系中,平等是第一要义,具备目标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双重价值标准。因此,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民商法自由平等的本质始终如一。但是,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现代民商法的创新又是必不可少的,它与传统民商法所代表的价值和意义存在一定的诧异。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就是效益。可以说利益是占据着高科技背景下民商法各项价值体系的主要地位。于效益而言,安全性如构建民商法的砖瓦,也是民商法最基础的组成部分。从民商法的各项体系中看,效益与安全具有一定的冲突性。然而,在高科技时代下,高速运转的信息流量以及多样化的网络交易中和了安全与效益的冲突性,无论时代如何发展,公平是民商法永远的价值体系。

三、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

(一)扩大民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传统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财产交易对象,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渐渐普及,网络交易也渐渐代替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盛行。[3]互联网具有大量的信息和各种各样的渠道,在互联网上,信息交流和共享时时存在,这些信息交流和共享与人们的利益休戚相关,如果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很可能导致无限的安全隐患。因而,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调整对象除了交易对象外,还包括各种网络信息交流和共享,充分保障人们的信息安全。

(二)扩大民商事的权利主体的范围

民商事权利体系主要由民商事权利主体所成立的内容和条件所决定,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事的权利主体在不断扩大,主要包括:第一,信息库专用权。互联网已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被普及,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影响巨大。因而,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过程中,对行为主体进行保护的行为能够有效促进行为主体的积极性。第二,域名专用权。目前的民商法律当中,域名专用权是不存在的。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涉及网络技术的方面也越来越多。域名专用权能够对相关网络行为起到标志性的作用。第三,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网络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尤其是关于信息交流和传输的过程。所以,在信息交流过程中,还需对运用版权进行保护。第四,网络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保护网络中的个人数据,也是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对民商法实施原则进行创新

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能提高人们对自身所处社会的要求和标准。传统的民商法主要保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但是,传统民商法中,对于高科技方面涉及较少。随着科学技术的增长,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消费交易方式也在发生着改变。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在高科技背景下,民商法的实施原则必须进行创新和改进。传统民商法在高科技背景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确保创新的民商法能够充分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民商法还需要坚持基本的平等自治、全

面具体等原则,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从平等出发,以追求效益与安全的原则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创新。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网银支付、电子交易、个人信息认证等网络交易方式的流行为交易过程埋下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民商法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保护商户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的重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传统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开展意义重大,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经济活动也在发生改变,传统民商法已经不太适用于现代经济活动。面对新型交易方式产生的问题,传统民商法无法提出解决方案。因此,在高科技背景下,只有不断改革和创新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和内容,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营造出更好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赖芳英.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5(5):121-122.

[2]颜才根.试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6,11(8):259.

[3]张明月.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J].职工法律天地,2016,7(18):175.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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