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数字记忆视阈下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

2017-08-09何思源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遗产记忆数字

何思源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 250100)

数字记忆视阈下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

何思源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 250100)

在数字时代,文化遗产数字化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趋势,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文章结合数字记忆理论,审视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并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灵岩寺为例,探析数字记忆对建筑遗产保护开发理念与模式产生的影响,认为当前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着理念错位、质量不足、体制机制不尽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构建起“双基点、三主体与四维度”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体系,旨在为相关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提供借鉴。

建筑遗产数字记忆;遗产保护;资源开发;灵岩寺

建筑遗产是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可复制的民族珍贵文化财富,而山东省济南市灵岩寺是我国自然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为丰富而独特的资源。在数字时代,文化遗产数字化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趋势,这对于真实完整再现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财富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借助数字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对建筑遗产本体信息以及相关的衍生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存储、利用和展示,已经成为当代遗产工作者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数字记忆是强调以数字化方式保存社会记忆的理论,从数字记忆的视角审视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有利于保存珍贵民族记忆,使其以“数字信息”的方式重获新生。

1 数字记忆对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影响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记忆”这一新概念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数字记忆是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并加以编码、储存和重新提取形成的一种社会记忆类型[1],通俗地讲,数字记忆就是以数字化方式保存社会记忆的一种理论,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记忆的永久保存。而对建筑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可以真实地再现我国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留存民族记忆,二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基于数字记忆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就是以保存社会记忆为目标、以数字化方式为手段、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一种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模式。数字记忆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建筑遗产的完整与安全,推动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具体来说,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1 推动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理念的转变

数字记忆带有显著的主动性、开放性与互动性特征,这就要求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要转变保护与开发理念、拓展保护与开发范围,以不断适应数字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数字记忆使建筑遗产改变以往在保护与开发理念上片面强调保护建筑遗产实体资源的现象,逐步转变为注重建筑遗产资源的深入挖掘与开发。在传统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其基本理念是以传统工艺手段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并在保护建筑遗产本体的同时,解决好建筑遗产原来的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以及工艺技术等问题[2]。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互联网+”理念的提出,其保护与开发理念正处于无形的转变之中,不再仅仅局限于保存建筑遗产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而在于通过数字手段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可以利用网络集成相关资源进行资源整合与开发,比如,通过建立专题网站、开发APP、制作动漫(或微电影)等方式,对建筑遗产资源进行深度挖掘与推广利用。

1.2 推动建筑遗产保护模式的转变

基于数字记忆的建筑遗产保护模式,与传统保护模式相比,其最大特点就在于:它具有虚拟性。传统的建筑遗产保护模式往往采用原地保护和恢复重建的方式,原地保护是指在原地对建筑遗产进行必要的保护与修缮,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等;而恢复重建是基于建筑遗产的早期历史记录等原始资料,通过传统工艺手段将一些遭到严重破坏或消失的珍贵建筑遗产进行重新修建。而基于数字记忆的建筑遗产保护模式往往体现出鲜明的虚拟性特征,即虚拟保护(或数字化保护),这是一种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对建筑遗产进行数据记录的方式,这一模式能够超越时空限制、减少对建筑遗产实体的损害。与传统保护模式相结合,有利于有效地开展相关保护、修缮工作,同时这也符合数字时代的特征与要求。

1.3 推动建筑遗产开发利用模式的转变

目前,文物部门在建筑遗产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建筑遗产实体资源进行资源开发,并以发展旅游业作为推广利用的主要方式。例如,灵岩寺的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通过开发旅游资源、进行资料汇编等方式进行,但这种模式不仅开发利用率低下、缺少相应的合作机制、容易形成“信息孤岛”,而且导致其社会影响力较低。而随着“互联网+”理念的提出,文物部门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的数字化整合与利用(即“互联网+”模式),同时也可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专题网站、资源数据库和微信公众平台等虚拟空间,通过在虚拟空间举办展览等方式,提高建筑遗产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公众的知晓度、支持度与参与度。例如,灵岩寺可以通过虚拟保存、信息再现以及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建立专题网站和大型专题数据资源库,同时也可与泰山及相关文物保护单位联合开发数字资源(如“泰山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数据库”)、共同构建数字记忆,以最终形成规模效应、扩大社会影响力,并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2 数字记忆视阈下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的问题

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从数字记忆的视角予以重新审视,灵岩寺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 保护与开发理念错位——重保护轻开发

当前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理念还停留在以保护为中心的层面,忽视了开发利用的重要地位。数字记忆强调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要坚持主动、开放与互动的原则,注重以数字手段对资源进行整合利用。虽然保护建筑遗产的完整与安全应是第一要义,通过原地保护与恢复重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建筑遗产,但却不能忽视建筑遗产保护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传承民族记忆、构建社会记忆、使公众更好地利用资源。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的不协调性(即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要优先于开发工作)是保护与开发理念滞后的体现,这种重保护轻开发的思想倾向,导致了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理念的错位。目前,灵岩寺的工作仍以保护寺中建筑遗产(千佛殿、辟支塔等)为工作重心,而其开发工作主要是发展旅游业,但由于其自身理念错位而导致游客稀少,因而阻碍了民族记忆的传承和社会记忆的构建。

2.2 保护与开发质量有待提高——缺乏必要技术手段

目前,由于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主要采用原地保护与恢复重建的方式,这就不可避免地对建筑遗产造成人为损害;而开发工作更是在资金不足、人才短缺乏、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导致建筑遗产资源利用率较低、社会影响力较差。因此,建筑遗产保护和开发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数字记忆强调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通信技术等数字手段来留存记忆,但当前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仍以传统手段为主,保护工作以原地保护与恢复重建为主,开发工作以实体资源为基础发展旅游业为主,这与数字化的时代潮流不相符合。虽然数字技术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灵岩寺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却极少涉及,因而也无法让公众通过互联网感受灵岩寺的魅力、享受历史带来的精神洗礼。

2.3 保护与开发机制仍需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尤其是建筑遗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是亟待完善,比如在对建筑遗产进行数字化过程中的责任问题等。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法律法规,但就其实质性而言,由于一些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对建筑遗产的破坏,并没有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没有从根本上培养公众对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意识,仅仅通过一定的处罚性措施是很难对建筑遗产的保护起到决定性的作用[3]。国家文物局于2005年通过了《灵岩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但在数字时代,灵岩寺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比如,如何运用数字手段开展灵岩寺的保护与开发工作,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灵岩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有序开展。

3 “双基点、三主体、四维度”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体系

笔者结合数字记忆理论,基于上述不足之处,构建了“双基点、三主体、四维度”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体系,如图1所示。其中,“双基点”是指遗产原真性保护与资源数字化开发并重;“三主体”是指政府部门、第三方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大众;“四维度”是指法理维度、伦理维度、管理维度与技术维度。

图1 “双基点、三主体、四维度”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体系

3.1 双基点:遗产原真性保护与资源数字化开发并重

无论是自然遗产,还是文化遗产,抑或是新兴的记忆遗产,其保护与开发都面临着一个共同难题——遗产原真性保护与资源开发孰轻孰重的问题。笔者认为,遗产原真性保护包括两个层面的基本含义,一方面是指建筑遗产本体的原真性保护,即对建筑实体所进行的修缮等保护工作;另一方面是指遗产与其社会文化背景的协调一致,即遗产能够体现其本身所应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能够充分实现其存史留忆的功能。对遗产原真性进行保护旨在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能够为子孙后台留下这份珍贵遗产;而资源的数字化开发同样也是为了使社会大众能够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了解建筑遗产遗存现状,领略其文化内涵,传承其精神价值。因此,遗产原真性保护与资源数字化开发并不是一对对抗性矛盾,而是非对抗性矛盾,二者统一于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服务、为遗产的永续开发利用提供支持这一总目标之中,应当坚持遗产原真性保护与资源数字化开发并重这一基本原则。

3.2 三主体:政府、公众与第三方社会组织合作参与

建筑遗产因其分布零散、时空跨度较大,涉及管理单位、所有权人、利益团体较多,所以构建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群体合作与参与机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策略[4]。例如,利益相关者参与是澳大利亚大堡礁旅游和游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成立的大堡礁旅游休闲咨询委员会,其会员分别来自政府、旅游业、当地土著人和渔业等利益相关者。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亦应如此,当地政府(主要是指文物和旅游部门)应当积极寻求与第三方社会组织(如国际古建筑保护协会、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等)的合作,共同开展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宣传建筑文化、传承建筑文明。此外,在“众创理念”的视阈之下,如何吸引广大公众参与遗产保护成为当地政府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3.3 四维度:法理维度、伦理维度、管理维度与技术维度齐抓并管

3.3.1 法理维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

虽然我国文物与遗产保护领域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由于其规定十分笼统,可行性尚有不足之处,因此当前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亟须一项专门的行政法律(或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使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而对于当地政府而言,有两项工作势在必行:一是针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的管理条例及规章制度,将法律法规具体化、细则化、可行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不断投入人力、物力与财力维护建筑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力求建立长期保护机制。此外,有关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与时俱进,尤其是要针对建筑遗产数字化等新问题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使得数字时代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能够有法可依。

3.3.2 伦理维度:树立正确的保护与开发理念,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在笔者问卷调查的人群中,有45.45%的人认为在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着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一方面反映出民众对古建筑及建筑文化的漠视;另一方面也在一程度上折射出政府及旅游开发部门宣传工作不到位的现状。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途径扩大建筑遗产宣传力度:一是利用传统媒体(如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建筑文化,对于老市民而言这种传播方式更容易接受;二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与微博等新媒体图文并茂、声像俱全地加大建筑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三是通过举办建筑遗产保护成就展、文物展、民间风俗展、建筑遗产保护知识竞赛等大型展览节会活动,吸引广大民众参与到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活动当中。无论采用何种途径扩大宣传力度,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增强社会大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动员广大公众参与到建筑遗产原真性保护与开发之中,以达到从伦理层面上规范约束民众行为的目的。此外,数字记忆视阈下的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应是主动、开放与互动的,尤其是建筑遗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以群众需求为基本导向,可以通过建立专题网站、开发APP、创立档案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相关资讯,在虚拟空间建立网络展厅。同时要根据公众的知识结构、认识规律、思维能力、使用习惯等来创新其保护与开发理念,以公众为中心开展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

3.3.3 管理维度:组织保障、经济保障以及社会监管体系的建立

目前,我国遗产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着多头管理、区域分割与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方式(或体制),关键是要保障遗产管理机构的资源处置权,实现建筑遗产管理机构的权责对等,只有充分实现权责对等,才能使其在管理与维护过程中不受其他机构的掣肘,使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成立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厘清职责,建立起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当然,任何一处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都无法离开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支持,而建筑遗产点众多且分布零散,亟须抢救性保护。而现今遗产保护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建筑遗产作为社会公众的共同财产,理应由政府、企业、非盈利性第三方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出资维护。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在建筑遗产保护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通过开发商务旅游环节和提高企业遗产保护意识来吸引企业向建筑遗产保护领域投资。这些资金一方面可以用于建筑遗产“本体”的维护,即加大建筑维修力度、集中力量改善古建筑周边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主要用于清理保护景点周边的违规建筑并严格审批程序,充分利用资金保障遗产的原真性。当地政府也应当加大对建筑遗产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及文物古迹保护现状的监管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保护规范的行为予以惩罚。同时,也应逐步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公众可以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或者其他网络平台参与运河遗产的监管活动,充分发挥民众的主体性作用。

3.3.4 技术手段:综合运用数字手段推动建筑遗产资源结构升级

早在20世纪70年代,许多遗产护专家便开始利用摄影与摄像技术来记录文化遗产的方方面面,但图像会老化、照片会失真,遗产仍然难以实现长久保存;而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字记忆”理念的提出,尤其是空间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带来了新的曙光。空间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建筑遗产的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定位、测量、分析、综合以及复原、展示等各领域或各层次具有重要价值。当今的遥感(RS)技术可以快速提供多源10米级、米级、分米级空间分辨率的航天或航空遥感影像,为建筑遗产的调查、评估、规划、考古研究、管理和监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和属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为建筑遗产海量空间数据或非空间数据的网络环境下的获取、输入、处理、分析、制图与输出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手段;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为建筑遗产的田野调查、测绘、定位提供了全天候、快捷的量测工具,特别是GPS的RTK技术可以在几分钟提供厘米级定位服务,而PDA型GPS实现了实时米级定位服务,为建筑遗产的测绘与定位带来了根本性变革;虚拟现实(VR)技术为建筑遗产的计算机三维乃至四维(三维空间加时间维)展示提供了强大的功能[5]。另一方面,专题网站、资源数据库、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则为建筑遗产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提供必要的工具,有利于促进建筑遗产资源结构的转型升级。虽然数字技术有其便利之处,但也不能一味地追求数字手段而抛弃传统技艺,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首要工作是充分认识其特殊性和唯一性,应多方收集史料,并多做科学研究,在充分掌握建筑遗产详细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再制订与之配套的保护与开发方案[6]。

4 结束语

建筑遗产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由于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的破坏,建筑遗产受到了严重威胁。因而通过数字记忆的视角审视建筑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建筑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有利于保护建筑遗产的完整与安全、推动建筑遗产相关资源的整合利用,有利于传承民族记忆、构建社会记忆,有利于提高民族认同感和民族自信心。

[1]戚颖.数字记忆:电子文件视域下社会记忆再探析[J].办公室业务,2014(2):143-147.

[2]刘乃涛.试论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理念[J].文物春秋,2008(6):43-46.

[3]任俊萍.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现状及其开发利用[J].科技视界,2014(4):97.

[4]刘庆余.“申遗”背景下京杭大运河遗产管理体制改革策略[J].北京社会科学,2012(5):62-67.

[5]毛锋,周文生,黄健熙.空间信息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研究[J].城市区域规划研究,2008(3):87-99.

[6]李捷.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城市建筑,2013(2):227.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gital Memory

HE Siyuan
(College of Culture and History,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In the digital age, the digitiz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information age, which provides a new opportunity for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This thesis takes a look at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gital memory and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digital memory on the concept and mode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case of Lingyan temple——the world natur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At present,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such as the concept dislocation, poor quality, and unreasonable systems, etc. Thus, it is suggested to construct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system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based on the double base points, three main parts and four dimensions in view of its deficiency, whose aim i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related heritag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digital memory;heritage protection;resource development;Lingyan Temple

G122

A

何思源(1996-),男,本科,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E- mail:17865199110@163.com.

猜你喜欢

遗产记忆数字
遗产怎么分
答数字
千万遗产
数字看G20
儿时的记忆(四)
儿时的记忆(四)
记忆翻新
遗产之谜
遗产
成双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