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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需系统性重构

2017-08-09法人周颖

法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税费交易成本税制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周颖

财税改革需系统性重构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周颖

无论是从减轻企业负担看,还是从完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和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看,都应聚焦于涉企收费的清理和规范

财税改革是今年改革的重头戏。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今年财税改革的攻坚要点。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税负高低以及税费关系的处理,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涉及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范围,也是政府与市场相互联系的纽带。

因此无论是税负水平高低的调整,还是对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征管方式等进行调整和改革,都不是为了解一时之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着眼于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

减税与降费并举

对我国当前税负和税费关系的调整,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和世界各国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但也不能盲目跟风攀比,不顾本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考虑税制结构特点和财税制度条件,进行简单的税负水平比较和财政社会福利支出的高低比较。

当前,我国的税负和税费关系的处理,要着眼于长远和大局,看是否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国确实要把过高的税负降下来,努力提高财政支出的公共性,但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服从于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大局的。因此,要根据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和战略思路来统筹谋划税费关系和税费负担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决策部署,确立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经济政策框架,明确提出要降低宏观税负,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要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工作力度。减税与降费并举,既是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有效政策组合,从长期看,也是朝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从目前我国税负水平看,大口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2015年中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接近30%,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015年中国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为18.5%左右;从指标上看,中国的总体税负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又属于明显偏高。

企业普遍觉得税负重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我国以流转税等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决定了绝大部分的税收都来源于企业,而且流转税的征收环节是在实现利润之前,在经济不景气时、处境困难没有利润的中小企业也要缴税,这造成了企业税负感偏重。

二是收费名目繁多,企业负担重,交易成本高。根据财政部2015年全国决算数据,2015年我国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约为54196亿元,这还不包括各种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

三是由于我国目前国税、地税分设,各种收费机构林立,加之对企业的服务不够、流程不畅、办事效率低下,导致企业在缴纳税费中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形、无形成本叠加,使得企业交易成本明显增加,负担沉重。

由此可见,目前企业感觉负担重,既有税负偏重的原因,又有收费太多的缘故,更有管理体制和治理体系不够先进所造成的交易成本过高的因素。因此,减税与降费并举,在减税降费的同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财税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构建现代财政体制,实现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标本兼治,既适应当前需要又立足长远的战略举措。

重在减轻企业负担

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确实存在一定的减税空间,一是与人均GDP水平接近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明显偏高,总体上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二是作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有进一步通过税率简化调整、增加税前扣除的余地。三是通过税种布局、征税环节的优化,特别是征管机构的统筹协作,可以提升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有形和无形成本,切实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虽然从长远来看,经济越发展,公众对社会福利的要求越高,税收作为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要保持一定的增长,而且税收是财政收入中最为规范的收入形式,因此长期持续大规模减税的空间有限,但是通过对主体税种以及税制结构、税收征管体系的改进,在减税的同时实现税制优化,却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

当前应更多聚焦于减轻企业的收费负担。近年来,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我国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负的政策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但是也应看到,目前企业负担沉重,反映最突出的还是在于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太乱太多,有的甚至取消之后又死灰复燃。不合理的涉企收费,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抬高了整个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又模糊了政府与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边界,破坏了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规范性和法治性。

因此,无论是从减轻企业负担看,还是从完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和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看,都应聚焦于涉企收费的清理和规范。

一是要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解决的一般性竞争领域,财政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逐步减少,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能够真正实现,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能办好的事要交给市场和企业。政府应主要关注于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政府调控上更多地通过经济手段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对限制和禁止进入的领域,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对各类市场主体统一施行,从制度上建立起防范政府之手越界操作,防范部门收费的自我膨胀。

二是建立政府性基金、收费的目录清单制度,将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期限、主要用途等信息公布出来,通过公开透明的规范形式加强监督。

三是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基金和收费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据此,政府和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判断基金和收费项目存在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无论是减税还是降费,一方面是要减轻企业的负担,只有“减税”与“降费”联动,两手并举,才能切实为企业减负,企业减负才能轻装上阵,才能更加积极地投入创业、创新、创富活动中,市场经济才能充满活力和动力。更重要的一方面,通过“减税”与“降费”,还可以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使政府治理经济的过程、方式、效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开、公平的政府收入体系和财税环境,减少市场主体的制度交易成本,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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