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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中的农村互助养老及其立法推进
—— 以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为样本

2017-08-07魏树发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农村

魏树发,乔 杨

(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500070;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241)

探索中的农村互助养老及其立法推进
—— 以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为样本

魏树发1,乔 杨2

(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500070;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241)

互助养老题组通过问卷调查、重点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奎石村58位老年人的养老状况进行调研,运用SPSS 20.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重点访谈了20位农村孤寡老人并召开了各村老人会会长参加的座谈会,试图对农村互助养老的现状及其需求进行探索。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了闽侯县鸿尾乡“互助养老”探索实践中出现的政府支持与推动力度不足、群众与社会各界参与力量较弱、互助养老资金缺乏以及互助服务技术亟待提高等问题,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笔者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了“低成本的基本实现自给自足的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互助养老”新型养老模式及“互助基金会”、“时间银行”等具体的立法推进措施,力求为我国养老事业进程做出一份贡献。

农村;互助养老;立法推进

一、农村养老的现状及对互助养老的需求

(一)闽侯县鸿尾乡的养老现状

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还没有建立像城市一样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农村基本上还是采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与社会养老模式。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以土地提供基本的生存资料为基础,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实现老人老有所养的一种非正式支持养老模式。家庭成员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籍。虽然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①一种环环相扣的反馈模式。在经济供养上,家庭养老是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以家庭为载体,自然实现保障功能,自然完成保障过程。父母养育儿女,儿女赡养父母,这种下一代对上一代予以反馈的模式在每两代之间的取予是互惠均衡的,在家庭单位内形成一个天然的养老基金的缴纳、积累、增值以及给付的过程。仍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农村人口生育率的下降,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儿女养老负担过重。农村年轻劳动人口大量外出,向城市流动和转移导致赡养脱离,纯粹的家庭养老已逐渐不能适应农村老龄化加速的趋势。社会养老模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的一种辅助性养老模式,它是由社会提供养老资源,通过建立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老人对养老院存在一定的心理排斥,很少有人把养老院作为养老方式的首选,而且因为其高成本难以成为农村老年人的选择。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中国农村选择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养老模式势在必行。

闽侯县鸿尾乡是一座以工艺品和橄榄闻名的山区乡镇,有青马、埕头、南下、源口江边四村,奎石、超乾、桥头等平原七村,岩石、里头、大罕等山区九村,人口34 382人。其中山区村以岩石村为典型,它是鸿尾乡最偏僻的山村,地处山区,文化、经济、交通落后,村委会资金紧缺,多数老人只能依靠新农保每月 80元的收入维持生活。大多数老人由于子女外出打工或者丧偶独自居住,自己照顾自己,少数与子女同住,由子女照料,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老人选择住养老院。而江边村以青马村为典型,地处江边,经济状况虽比岩石村好,但是与平原地区相比还是相对落后。该村老年人口较多,但由于子女在外地创业,很多老人只能独自居住,有时村委会会派人来看望他们。只有少数几个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选择去敬老院养老,还有一些老人则与子女同住养老。奎石村属于平原村落,但其地理位置特殊性在于其大部分为平原,并且一面依靠着山区而一面临江。在被调查的老人中,如图1所示,37.93%的老人单身独住,17.24%的老人夫妻间互相照料,44.83%的老人与子女居住,没有老人住养老院或者请家政保姆照料。同时有 60.34%的老人能完全自理,不需要别人的帮助。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到,奎石村现有的养老服务为:家政服务、商店、卫生所。该村的老人人口数量较多,高龄老人的比例和数量都比较大,主要依靠老年协会推进各项老年人的活动的开展,养老服务以不规范的收费项目为主,老年人活动经费较充足。

现阶段鸿尾乡的各村主要是依靠老年协会实现一些基础养老服务。奎石村在 2013年建立一栋三层的“松鹤楼”作为老年人活动场所,该村还会经常组织各项文娱活动,在今年重阳节自己组织了一场由老年人主导的晚会。不论从硬件基础设施方面还是从政府关注方面来说属于较高水准。但是这些老年协会实质上只是提供了老年人活动的便利,无法掩盖养老方面的空白,毕竟老年人活动仅仅是养老的一方面,养老更多的还是要满足老年人日常居家生活服务方面的需求。

图1 奎石村老人养老情况图

(二)对互助养老的需求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如图2所示,即是指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的针对农村年满60岁以上老人通过服务互助的方式解决养老问题的一种模式。它属于社会参与式养老的一种,尝试将老年社会资源整合起来,用于解决老年人自己的问题,试图填补现有农村养老模式无法照料到的空白。其有三大特点,首先,农村互助养老一大特点就在于其低成本运营,以现有物质条件为基础进行相互间的帮助,充分发挥老年人的帮助热情,通过彼此间的互帮互助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因此并不需要老人缴纳服务费用,于是因其运营成本和效率上的优势,在资金投入较少的状态下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其次,互助养老实质上是一个“互助养老循环”,通过对他人的帮助以期自己在将来面临困难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其他人的帮助。中国农村是一个乡土社会,对于道德义务的重视程度较高,互助养老将会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主观能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实施,降低了不履行帮扶义务的可能性。最后,互助养老由于其服务场所主要以自己的家庭和乡村废弃校舍为主,符合老年人“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给予他们环境归属感,同时其服务主体又以相互间较为熟悉的老人为主,不容易产生一种对陌生人的排斥感,彼此间比较了解也降低了纠纷出现的几率。

在被调查的58位老人中,56.9%的老人愿意参加到互助养老当中,理由主要为儿女不在身边得不到照料,或者自己有困难时也可以得到他人照顾。另外有43.1%的老人不愿意参加到互助养老当中,因为他们担心互助养老制度不持久,帮助了别人得不到回报,同时对互助养老并不是很了解,还不够信任。奎石村的经济状况总体来说属于中等水平,29.31%的老人经济状况够用有余,37.93%的老人觉得大致够用,他们迫切需要养老服务,但是苦于养老模式的单一,大部分的老人依然处在依靠子女或是自己生活的无养老状态。同时有一部分老年人生活较宽裕,愿意花更多费用前往位于市区的专业养老机构,所以老年人对于高收费、高服务的养老院也是存在一定的需求。但是 62.07%的受访对象认为机构养老收费过高,因此机构养老无法成为广大老年群体的第一选择。现阶段多数人还处于普通的居家养老状态,但是高达67.24%的受访对象担心如果子女迁徙外出缺乏可供替代的养老支持。而农村互助养老作为养老模式的一个补充,可以弥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不足,更容易在农村地区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以相互间的帮扶为主建立更密切的新型农村群众关系,引导大家形成一个互帮互助的农村文明氛围。

图2 互助养老模式图解

二、我国农村养老互助实践及面临的问题

(一)闽侯县鸿尾乡互助养老的实践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由此可见,国家提倡互助养老模式。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中国城乡社区也在积极探索养老问题,并已经在全国各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综合各地实例来看,主要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时间储蓄型的城市社区服务模式,如上海社区早在 1999年就开始尝试推进时间银行制度;第二种是农村社区的老人互助模式,主要是发挥老人协会与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与动员能力,为居家养老提供老年照顾服务,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福建养老协会推进的社区老人互助,以及河北、湖北等地政府推进的互助养老服务;第三种是在养老机构内的老人互助模式,也是利用动员与参与方式解决老人互助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广西重阳老年公寓的养老机构内的老人互助活动。

2014年7月,互助养老服务项目落户闽侯县鸿尾乡,其地形多样,山地,丘陵、盆地、平原共存。依据鸿尾村独特的地理条件,其实践程度也由此产生很大差距。我们把它分为人口相对密集的村落和人口极其分散的山区来研究。

在人口相对密集的村落,如奎石村、超乾村、官路村、大模村等平原地区,家家户户挨得很近,互相都很熟悉,由于当地的手工业发达,再加上政府的补助,经济状况都还不错,吃住不愁,故养老互助也发展得比较好。各村都有老年协会,会长多是退休的乡干部,社会威望高,号召力强,文化程度较高,有领导能力。而老年协会也有固定的场所,多为祠堂和宗庙。在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下,里面设有健身器材、活动中心、一排排躺椅、一张小圆桌供老人们休息和聊天,以及电视,棋牌,麻将之类的娱乐设施。在节日到来之际,例如春节、重阳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老年协会还会组织庆祝会、文艺汇演、联欢会等,还会赠送老人们礼物,组织聚餐等。当老人去世时,老年协会会派人送上慰问金到丧家,并送上花圈表示哀悼,还安排老人参加葬礼。当老人发生家庭纠纷或相互发生摩擦,无法解决时,老年协会根据情况出面协调。当发生老年人权益损害时,老年协会也会出面督促村委会予以处理,以确保老年人的权益依法得到保障。此外,这里也筹划着进一步推动并建立更大程度的农村互助养老。村集体对于一些需要帮助的老人进行“划片”,为每位老人配备至少五户邻居作为互帮互助的小组,在这一过程中,左邻右舍有条件、有时间的村民为需要帮助的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这种帮助不计报酬,但是村委会会将其记录在册,运用“时间银行”模式①在时间银行里,时间是唯一受认可的货币,参加者通过为他人提供服务来储蓄时间,当自己需要帮助时,再从银行提取时间以获取他人服务,其实就是通过时间银行这个中介,将服务用时间来量化,实现劳动成果的延期支付,从而在社区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

如图3所示,它协调互助养老的运行。

图3 “时间银行”模式图解

而在人口极其分散的山区,如古阳村、汉头村、南坑村、大坑村等。这里家家户户离得很远,基本上都隔着一座山甚至几座山。居住在这里的人多是五保户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独居老人,他们经济条件不好,无力迁居到山下。笔者通过对这些老人进行访谈了解到,在政府的资助下,他们基本的吃穿没有问题。可是精神方面却是十分空虚,他们总是一个人待在家里,自己照顾自己。若是身体出现问题,往往会无人照顾,同时由于收入有限,他们通常只有大病才会去医院,小病则自己扛。村中去年甚至出现一位孤寡老人在家中去世无人知晓,隔了几天才被人发现的情况。老年协会对老人们虽然都有存档,偶尔会派人去探访他们,有时也会有大学生志愿者对他们进行帮助,可这些偶尔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据老人们自己讲,他们更多的是希望平时能够有人照顾,生病时得到照料。目前,福州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社会学系甘满堂教授提出一个构想,希望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将村委会附近的一个荒废小学改造成老人集中居住的场所。让山上那些独自居住的老人们搬到山下集中居住。入住老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只要带着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即可。不配专业服务人员,老人进行自我管理,互相帮助,互相服务。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1.政府支持与推动力度不足

由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具有地域性特点,不能完全照搬形成一种“模式”,各地区政府也只是在探索阶段,国家层面尚未将其纳入正规养老制度的序列。互助养老既不属于家庭养老,也不属于社会养老。关于其性质,政府一直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加以规范和扶持,处于法律和政策的盲区。政府内部具体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各类活动的安排、矛盾纠纷的处理等具体事务很难协调起来,如果在互助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这些潜在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如何解决纠纷,现在都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逐步探索。另外,就“时间银行”模式来说,其所要求的相关制度保障更为迫切。一方面,该模式的运行程序比较繁杂,从建档、申请条件及时间存蓄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服务人员参与的目的不同,有的出于道德善心,有的是为时间银行的时长记录以获得日后他人对自己的帮助。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的情况下,其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这必然会影响互助养老服务的正常有序发展。

2.群众与社会各界参与力量较弱

互助养老作为一项还在探索中的新模式,仅仅依靠政府倡导及扶持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得不到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就很难发展下去。在调查中,仅有1.72%的受访对象与邻居关系比较生疏,因此农村互助养老有着很好的乡土基础,但是缺乏连接形成组织的纽带。现阶段,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健全老年互助组织,社区老年协会组织的覆盖率较低。而鸿尾乡每个村都有老年协会,各户老人之间往来比较频繁,互助也比较常见,但受文化教育水平和所处生活条件限制,老人之间的互帮互助往往仅限于个体之间或家庭之间,互助意识淡薄,互助组织性较差,缺乏有组织的互助互济和相关制度建设。在老年协会覆盖率较高的鸿尾村都是如此情况,更不用说其他老年协会覆盖率低的地方了。而对于集中居住的方式,在走访几个山村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老人们虽然独自一人,可是对居住了一辈子的地方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心理依赖,要离开熟悉的家搬到陌生的集中居住地,对他们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心理挑战。同时,当我们提起互助养老的计划时,所有的老人都表示没有听过,这表明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村互助这一概念的宣传不足,导致许多民间组织甚至老年人自身及其子女对互助养老这个概念比较模糊,这样的新型养老模式急需得到进一步的了解和认同。

3.互助养老模式的启动及持续资金缺乏保障

目前,鸿尾乡的各个老年协会的运行资金大都来自政府拨款,部分文体设施由社会捐赠获得。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仅仅依靠国家投入和经办求发展互助养老的局面不可能使互助养老长期持续发展下去。同时,政府本身财政支配额度有限,政府更愿意把资金投入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不会把大量的金钱投入到互助养老服务中来。在调查中,高达93.1%的受访对象认为应当加大财政对养老事业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互助养老模式可能会陷入缺乏后备资金,吸引不到合适的人员,缺乏足够的资源支持的困境,该模式的持续性发展也会因此失去了动力。

4.互助资金来源单一且监督机制空白

经过调研,农村社区的现有的互助养老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大部分来自于村委会拨款,少数来自于乡贤赞助。互助养老的落实和发展仅仅依靠国家投入是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而且也没有相配套的管理资金组织或者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政府缺乏完整的资金运行制度以及监督机制。再者,互助养老内容的宣传不足,社会各界对其关注度欠缺,这导致互助养老模式无法多渠道获取资金,只能主要依靠政府拨款。

5.农村社会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①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它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自2009年开始试点以后,取得了一定成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②城镇化也称城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服务业和信息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的进程不断深化,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相比,农村养老保险还很落后,老人获得的养老保险费用低,并不能解决老人的根本生活问题。在对鸿尾乡老年人生活状况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政府的支持下,老人们的生活温饱都没有问题,但是如果遇到生病手术,多数老人则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可见,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获得的福利较低,并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农村互助养老发展的阻力。

6.互助服务技术亟待提高

由于老年服务人员缺乏相关专业服务教育背景及服务技能的培训,所能提供的服务仅仅停留在提供探视、简单家务、代为购物、陪同聊天等基础层面上。而在集中居住的部分,所谓低龄照顾高龄,健康照顾体弱,技术、技巧和方法更是必不可少的,可老人们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养老服务的技术、技巧和方法。再者,绝大多数老人不同程度上患有慢性病,他们并没有多少护理常识,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农村卫生服务和公共服务设施也比较薄弱,难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致使日常照料护理等服务的技能、技术、心理、科级辅助手段及专业知识传授、普及、组织和指导都还跟不上老年人快速增长的需要,使得“互助养老”服务的口号响亮,服务质量却难以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对互助养老模式的认可,从而阻滞了互助养老模式的整体有效性发展进程。

三、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立法推进

目前,我国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主要由政府引导,各地区独立发展和探索,但是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十分欠缺,不利于农村互助养老的持续性发展,也不能很好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因此,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是促进互助养老服务的重要引导和保障,不仅可以维护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拓宽互助养老的发展道路。

第一,明确政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农村互助养老的运行模式,明确政府设计部门、运行部门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协调内部管理,为互助养老明确发展方向并有效解决互助养老存在的问题。推进政府在互助养老中的责任立法,促进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十分必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明确工作责任,老龄工作部门引导各地农村互助养老深入开展,确保农村互助养老取得实效。设立若干互助养老试点单位,建立有效的“时间银行”互助模式,组织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计算其服务劳动支出,按劳动时间计算存入互助养老时间银行,等服务群体到了高龄阶段,需要低龄老人为自己服务的时候,就可以从储存的劳动时间中支取,由此建立一种良性的循环,充分发挥老年人的自助能力,有效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问题。同时,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对互助养老方式的讨论和批评,探索本土化的互助养老制度,给予资金倾斜,并定期跟踪试点情况。

第二,通过立法引导民间互助组织,提升组织农村互助服务的能力。通过立法扶持与引导民间组织,对于农村中没有民间组织开展互助养老的,要帮助其建立;对于已经有农村民间组织的,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使其在开展互助活动以及维护老年人权益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定期派专业护理人员以及养生专家下乡讲座,鼓励医科类院校深入基层实践,提升农村互助养老的整体服务水平。同时要建立奖励机制,可通过表彰激励更多的民间组织自觉自愿参与到农村互助中,也让更多的老年人及其子女进一步加强对互助养老这一概念的认识和了解,以助于互助养老服务的有效推进。

第三,完善财政法律体制,推进互助养老独立运营机制的建立。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国家应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需要,加强调研,统筹规划,科学拟定资金分配指标,完善互助养老服务点的设施建设,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同时明确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财政支持方面的责任,加大政府对农村互助养老的财政支出,完善互助养老服务点的设施建设,出台财政法律制度,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优化财政支出体制。开源节流,拓宽资金来源,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制。

第四,拓宽资金来源,依法成立互助基金会。互助养老充分发展的前提是资金充裕,为保证互助养老模式的长期运行,必须做到多方面筹措资金,拓宽互助养老资金来源,可以试行成立“互助养老基金会”,由该基金会向村民或慈善人士募集基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互助养老服务站捐资、捐物或者提供无偿服务,以此为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帮助。同时,对筹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也很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每一位需要帮助的老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政府的引导下依法成立互助基金会,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设置运行机构,按照制度的规定及授权,履行资金管理权责,并对互助养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使互助资金发挥其最大作用,为农村互助养老的可持续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法,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无论在年老、疾病还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都有权利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提高农村居民获得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金额,从根本上维护农民获得养老保险的权利,保障人权,帮助其更好地实现生存权。将养老保险制度引入农村互助养老中,即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在农村养老保险筹资中所占的比例,在财政上向农村居民倾斜,争取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筹资比的平衡,追求社会公平。同时,在社会保障法的引导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应做到保值增值,激活资本,分解风险,推进资金的统筹管理,在法律和政策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轻农村互助养老负担,缓解养老压力。

第六,制定农村互助志愿者法律法规,完善志愿者管理机制。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离不开志愿者的贡献,他们在老年人的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制定农村互助志愿者法律法规对明确志愿者权利义务,提高志愿服务效果的意义重大。首先,应当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志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能力等条件,自由选择参加的时间和工种等,使志愿者尽可能发挥其专长,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也应该享有获得与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提高他们为老人服务的质量。还可通过表彰服务突出的志愿者,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热心人士投入到养老互助服务活动中去,丰富养老互助模式的内涵。其次,应当明确志愿者的义务。这样有利于培养志愿者的社会奉献意识,规范农村互助养老志愿机制,建设合格的互助养老服务队伍。最后,立法应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承担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出现因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造成当事人之间互相推诿,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Exploration of the Rural Mutual Old-age Support and Its Legislation Promotion—— Taking Hongwei Township, Minhou County in Fuzhou as an Example

WEI Shufa1, QIAO Yang2
(1. School of law,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China 500070; 2. Graduate Education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China 200241)

The research team investigated the situation of 58 elderly people in Kuishi village, Hongwei Township, Minhou County in Fuzhou through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the key interviews and the symposium. Analyzing the data by SPSS 20.0 software, visiting 20 rural lonely elderly people and holding a meeting participated b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elderly people of villages, they tried to find the status quo and the needs of rural mutual old-age support. In the course of the research, the author found som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mutual old-age support” of Hongwei Township, Minhou County, such as the lack of the government support and promotion, the weak participation of the masses, the lack of funds and the low level of technology.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a new model for old-age support by learning domestic and foreign experiences, i.e. “the low-cost combination of the scattered and concentrated self-sufficiency”, and other specific promotion measures of legislation, such as“mutual foundation” and “time bank”, etc. so as to mak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ause of China’s old-age support.

Countryside; Mutual Old-age Support; Legislation Promotion

D669

:A

:1674-3555(2017)04-0066-08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4.010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付昌玲)

2017-03-20

魏树发(1963- ),男,吉林黎树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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