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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2017-07-31曹亦鸣

魅力中国 2017年16期
关键词:金融发展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曹亦鸣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的发展,改变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金融习惯及结构。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直接对金融主体产生威胁,甚至影响国家金融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进程。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及监管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发展;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二、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开放 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及衍生出来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通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广义的互联网应用都是互联网金融,包括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发展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功能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一是突破交易对象限制,逐步平民化,可以充分服务于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业务要求。二是业务经营信息化,信息相对对称。将高度分散化的企业、个人信息集中加工处理,形成分门别类的数据资源。降低了金融机构获得投资企业信息的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三是金融脱媒,资源配置去中介化。资金的供求双方可以脱离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自行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有去中介化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的功能。一是信息搜集和处理。云计算、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解决了困扰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分散杂乱、利用率低下的难题。通过将不对称、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有效地实现了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提高数据使用效率。二是支付功能。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环境的不断优化,支付场景不断丰富,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第三方支付已被广泛使用。三是资源配置(即融资)功能。在资源配置领域网络融资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风险管理工具与风险分散工具,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3)3.电商贷款。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五、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的发展使现有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再适用于当下的创新成果。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去国界化问题,在相对较低的资金跨国转移成本中,国际避税行为日益盛行,给投机者带来了机会,但是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越来越困难。如果金融监管体系还不跟上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变革趋势,那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瞬息万变将会在很短时间内给一国经济带来很大打击。

(二)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明确标准。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来确认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金融机构的资质,诚信等必要信息的掌握存在失真的情况。交易者的信息保护缺少有力保障,个人信息泄露和买卖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风险防控缺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很有可能被卷入一些“名不符其实”的财务公司,贷款公司开展的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中去。目前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規范性条文,参与者的权益难得以保障。

(三)互联网监控风险大。面对风险问题,当前主要是央行、银监会、政府部门监管,但这任意一个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管辖都没有办法确定权限实施管辖。尽管近期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多部委对互联网金融中所遇到的监管问题展开调研,但对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出台还未成形。硬件和软件的配备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例如监管人员的缺失,培养这样一批监管人才迫不及待。

六、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我国物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则略显滞后和僵硬。现行的对互联网金融实用性较强的法律多数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央行、银监局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还有一些中央规范性文件及地方出台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总体来说,上述法律法规位阶较低、效力有限,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目前监管分工的趋势是:人民银行负责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银监会负责对p2p网贷平台业务的监管,证监会负责对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政出多门,对于跨市场的交易活动,以谁为监管主体尚不明确,这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一些互联网企业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一些跨界经营机构和跨界混搭产品存在明显脱离监管的现象。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以电子证据的形式被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出示等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挑战,电子证据还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其脆弱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远比惩治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困难。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跨市场的监管制度,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分业经营所造成的分业监管局面往往导致取证效率低下,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七、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途径与措施

(一)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规范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打击买卖客户信息、违规交易、虚假广告、恶意欺诈、洗钱犯罪和非法集资等。

(二)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准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层层管控,加强全过程监管。一要把好市场准入关,二要重视事中监管,三要加强事后监管,四要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核心,加强对于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注重综合治理、政策配合、手段互补,并且构建自上而下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明确界定,以及对行业准入、业务规范、违法惩处、退出机制等一系列规定,使行业机构有遵循的标准,监管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结合中西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建立互联网金融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机制。除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政策也应跟上步伐。为防止出现监管漏洞、监管空白等现象,必须首先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业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范畴等问题。监管部门恪守职责、各司其职,禁止推诿。同时,互联网金融业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特点又决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创新监管办法,适应其网络、金融两大特点,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电子监管,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平稳有序运行,又不伤害其创新发展的活力。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合作,实行交叉监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前置”,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安全技术,注重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加大科研支持研发新产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首先,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能力,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再次,坚持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从机构监管转化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最后,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和风险等各方面信息的共享并以此来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五)加强信息披露,对市场的约束进行一定的强化。这里的信息披露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管理信息、经营信息、风险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等告知股东与客户。发现问题时涉及到哪一部门的监管职责就要由该监管机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與监管[J].时代金融,2014(14)

[3]魏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和监管[J].金融研究2015.08,

[5] 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3]陈卫东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J].国际金融,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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