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对受众权利的影响
2017-07-29王琦李晓娟
王琦+李晓娟
1.长春工业大学宣传部,吉林长春 130012 2.长春工业大学信息传播工程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摘 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传统媒体在发展困境中寻求与新媒体的融合,媒介之间的融合发展必然对受众权利带来相应的改变。受众不再只是被动的接受和传递信息,媒介融合给予受众更大的舞台,受众在整个社会传播环境中占据主导地位,由传统媒体下的“消极受众”变成现在的“积极受众”,受众权利也随之得到扩大和延伸。
关键词 媒介融合;受众权利;自我实现;民主法治;媒介近用权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12-0028-02
1 媒介融合
媒介融合一词是由尼葛洛庞帝首先提出。后经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伊契尔·索勒·普尔在其著作《自由的科技》(The Technologies of Freedom)中最早提出这一概念。他认为,过去不同媒介所提供的服务,如今可由一个媒体提供;过去不同媒体所提供的服务,如今可由不同的媒体提供[1]。纵观全球,业界不同人士对于媒介融合的认识不同,但是,无论谁从哪个角度去研究分析,都承认一个事实,就是媒介融合发生在新的社会传播环境中,它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首先是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发展都对媒介融合提供了技术支撑,数字化信息处理技术实现了文字、图片、动画、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信息在数字媒体上统一传播。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更是方便了信息的检索和存储,受众可以以一种简捷、快速的方式获得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其次是市场的引导,任何媒介的发展都应适应受众市场的需求。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这必然导致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受众不会向以前一样花费某个特定的时间阅读某份报纸或杂志,而是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去阅读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再次是媒体竞争的压力,在新兴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媒体特别是纸媒的发展越来越举步维艰。2017年1月1日就有《京华时报》《东方早报》两家纸媒宣布休刊。纸媒的发展面临着来自各方的压力,寻求突破,寻求与其他媒体的融合成为必然趋势。最后是政策的鼓励,我国现积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发挥互联网思维,建立新型主流媒体。在这种社会传播环境下,“媒介融合”被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提及和认可,并付诸行动。
2 受众权利
受众是指信息的接受者,包括报纸杂志的读者、广播的听众、电视的观众等。受众权利是指受众作为权利主体,享受的各种权利,包括传播权、知晓权、传媒接近权。传播权从一定角度来说也可称之为表达自由的权利,即公民有权依法在大众传播媒介中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由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晓权由美国著名新闻记者肯特·库珀(Kent Cooper)首先提出。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他率先使用了“知晓权”这一概念,认为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2]。作为在社会信息流通起决定作用的大众传媒和政府,必须向社会公众传播公民应知而未知的事实,以维护社会良性发展。媒介接近权亦称媒介近用权,是指受众有权使用媒介,包括“反论权”“意见广告”、参与“开放频道”活动等。
在传统媒体时代,大众媒体被垄断,被少数人控制,这时单向传播仍占主导地位,是大众媒介主导受众。仅有的受众反馈并不能使受众权利真正实现。而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受众反过来占据了主导地位,即受众主导媒体。传统媒体在流失受众和广告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为了寻求发展,不得不与新媒体融合以留住和吸引新型客户。在媒体融合背景下,受众的权利得到扩大和延伸,权利得到真正实现。
3 媒体融合背景下受众权利的扩大和延伸
(1)传播信息,自我实现。媒体融合本身就是传统媒体从受众角度出发对媒体进行重新整合,受众传播信息也是自我实现和尋找个人存在于社会的价值的重要途径。现今,个人开通自己的微博微信,发表言论,不受任何媒介的限制,自己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例如“8·12天津港爆炸”特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第一条信息是来自当地的一位网友,他在自己的微博微博上写了一句话并配上一段秒拍的视频,这条信息成为随后各大媒体甚至是主流媒体报道相关新闻的第一手资料。公共权利机构为了实现与受众更好地互动,开通了官方微博或微信,这也是他们的义务。当重大社会事件发生,特别是与社会公民利益有关的事件,受众可以与事件主体、事件负责人、以及其他受众进行交流,提出自己的疑问,或是建议、意见。受众可以通过诸如此类途径,达到真正的自我实现。
(2)受众作为传播主体,以媒体为工具,为社会设置议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民表达权的实现,也不可避免要实现这种“技术前提”或“工具前提”[3]。媒体融合背景下,议程设置不再是大众媒体的专属权利,受众打破了原先“媒体→报道新闻→议程设置→引起社会关注”这种信息流向,取而代之的是“受众→发布信息→在网络上引起关注→引起传统媒体关注,集中报道→为媒介设置议程→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信息传播方式。传统媒体有“把关人”进行严格的把关环节,大众传媒在进行议程设置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出于某种目的而设置某一议题,这一议题对于受众或许并没有太多意义。而受众直接设置的议题必然是受众本身就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通过议题的设置维护自身权益。传播技术的革新对“议程设置功能”理论不断发起挑战,传统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正在减弱,“微博公民新闻”改变了原有的议题种类和属性,影响力不断得到
强化[4]。
(3)媒介近用权的扩大。传统媒体主导下的大众传播是精英传播,传播者站在金字塔的顶端,居高临下的看着受众。以传者为中心的传播方式,受众的媒介近用权根本得不到保障。在自媒体普遍发展的今天,受众可以以近乎没有限制的方式使用媒体。受众使用媒体不再只是传播或知晓信息,而是通过使用媒介帮助自身解决问题,例如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水滴筹、轻松筹都是知名度比较高的众筹平台,很多遇到困难的受众借助这些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2016年11月底的“罗一笑事件”,我们先不论罗父是否欺骗公众,其行为是对是错,单就其解决自己遇到的困难的方式来说,他很好的运用了媒介,运用了自媒体的无门槛使用,微信朋友圈“裂变式”传播,以及新型的打赏式筹款方式。
(4)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二战时期,希特勒和纳粹党通过控制媒体,宣传带有种族倾向的言论,给全世界的犹太人民带来了一场浩劫。而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以及传播技术、传播方式的改变,媒体已经不是一家之言,它是统治者的喉舌,更是人民发声的利器。媒介融合背景下,统治阶层想要通过宣传,被统治者进行思想和精神方面的完全控制是极其困难的,受众本身就是国家和民族的主人,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理所当然。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受众在这其间扮演着监督和出谋划策的角色。2007厦门PX项目,在人民的反对声中被终止。2011年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身份发布微博后,舆论一片哗然,网民在微博上各抒己见,推动着“郭美美事件”公正合法解决。2017年3月25日南方周末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刺死辱母者》一文,随即引爆朋友圈,这條新闻更是激起了我国法律界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的反思。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受众虽然不是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但是作为国家主人的我们可以利用媒体参与其中。媒体融合与互联网思维不断发展,网络的开放性与无限性为舆论监督构筑了广泛的信息来源,增强了监督的透明性[5]。我们通过媒介,促进社会朝着民主的方向
前进。
4 总结
媒介融合让受众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更大的发挥,但是权利与责任总是并行存在,受众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要承当相应的责任。受众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权利,且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可侵犯别人合法权利。再者,由于受媒介素养的缺乏,在甄别信息,使用媒介时并不十分科学,这些都是媒介融合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宫承波,庄捷,翁立伟.媒介融合概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17.
[2]王怀勇.论知晓权与隐私权的平衡[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3):50.
[3]邓瑜.媒介融合与表达自由[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1:118.
[4]曹颖.自媒体背景下公民新闻对“议程设置功能”理论的重构——以微博公民新闻为例[J].现代视听,2015(1):34.
[5]靖鸣,吴星星.新时期舆论监督的新变局[J].新闻与写作,201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