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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2017-07-28尹东旗

魅力中国 2017年10期
关键词:合理性检察机关证据

尹东旗

摘要: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保证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合法性,其中最重要的是证据的认证,只有把好这一关,才能确保起诉案件的公平、公正,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本文作者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和举证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 公诉 证据 合理性 责任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为公平、公正司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适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据的合法性,可以说是对检察机关控诉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只有严格把好证据关,才能确保每一个起诉案件的质量。

一、合法性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三要素中的重要属性之一。一般认为,证据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2、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合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们强调证据必须合法,决不是否定证据事实的客观存在,而是否定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的证据。比如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刑讯逼供、威胁、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所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因为合法性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对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因此,检察机关只有掌握了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合法有效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时,不会因为证据的不合法而失利。

二、检察机关是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主体

我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主体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只在审判阶段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审查要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不同诉讼阶段,其侦查部门及侦查机关和法院都应把好证据关。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主体,除了要证明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成立外,也要证明用于犯罪构成事实成立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因此,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责任,实际上隐含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之中。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这只是初步的举证责任,只要使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此时,检察机关就应当举证证明对犯罪事实证據收集的合法性。如果检察机关未能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取法行为的合法性,就属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其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尽管一些案件,合法性的关键证据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至关重要,甚至影响并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只要案件中有非法证据的存在,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的证明主体,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就不能免除。

三、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调查核实之责

在审前程序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收集证据的调查权;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纠正权;依法追责权。因此,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证据的合法性调查核实,确保证据没有任何瑕疵。

两高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四、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及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是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二是审判人员依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将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辫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检查机关也应当对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说明。物证、书证的取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总之,在庭审中,作为检察机关向法庭必须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取证行为及程序的合法性,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矛盾已被排除,即排除了合理怀疑,由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参考文献: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127.

[2]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J].法学研究,2009,(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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