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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建议

2017-07-28董江丽

魅力中国 2017年10期
关键词:畜禽监督管理

董江丽

摘要:本文论述了本区域范围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的历史现状,以及目前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在硬件设施、市场监管、专业队伍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监管力度,取缔“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来,我县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在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进入了一个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状态,实现了2015年零案件、2016年2起案件、2017年截止目前零案件的良好发展势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对畜禽定点屠宰覆盖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对照相关的工作要求,我县的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作者多年来在一线的工作实践,对我县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了分析,以供参阅。

一、我县畜禽屠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1995年为了规范我县的生猪屠宰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障全县人民吃上“放心肉”县政府成立了商贸局执法队,具体负责全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隶属商贸局。1995年12月13日实施《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9日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许多具体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2005年12月机构改革和物资局、外贸局合并成立商务局,原来从事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执法人员一起并入商务局,在2011年3月正式编制为商务局执法队,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工作。2015年1月,根据职能合并精神,负责畜禽屠宰工作的职能和人员并入农牧局,名称为畜禽屠宰定点管理执法队,隶属于县农牧局形成了目前的生猪屠宰执法管理体制。

二、目前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不合理。目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是按照“十二五”计划中要求的一场一点设置的。由于我县的地理特点为地形轮廓呈条状,东西宽约15公里,南北长约130公里,县城位于南段,因此所设的一场一点都处于县区域的偏南段,导致对北部山区乡镇生猪屠宰的管理很难,存在偏远乡镇私宰行为,虽然进行过多次的专项整治活动,但是由于违法工具简陋,一口锅、一个支架、几把刀就能屠宰,导致死灰复燃现象很难彻底根除,给农村猪肉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能力较差、市场监管意识不强。根据《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卫生、农牧、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畜禽屠宰定点管理执法队依法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巡查。但我县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如对肉品批发市场、企业食堂、宾馆、饭店所购进的肉食品的监管以及流动街贩卖肉食品的经营者只靠畜禽定点屠宰执法队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全部进行肉源落实和查处等,需相关的职能部门一起负责进行查处,彻底从销售环节杜绝“私宰肉”、“病死肉”等不合格肉品,流入广大消费者的餐桌。

(三)执法工作难度较大。虽然经过多年来的宣传和查处,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在广大经营户中有了一个很好认识,经营户也了解私宰畜禽的危害,但是受利益驱使,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存在不服从、不支持执法查处甚至在被查处违法行为时,有各种刁难、辱骂、恐吓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2012年我县执法人员在肉品批发市场的门口进行了私宰肉品的大检查,当执法人员对私宰肉品进行查封时,遭遇当事人厮打执法人员,阻挠私宰肉品查封,其他经营户起哄的现象。最后公安人员介入后,时态才平息。在平时的执法检查中,当事人说风凉话、谩骂执法人员也常有发生。

四、对畜禽定点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摸排清理,管控风险。深入组织开展小型屠宰场点、“代宰”经营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屠宰场点布局、“代宰”经营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系统梳理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点,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规范屠宰企业“代宰”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消除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记录,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屠宰厂(场)落实生猪进厂(场)验收、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四项记录制度,并以此为重要抓手,落实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督促生猪“代宰”企业建立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代宰”企业与猪贩肉贩权利义务关系,督促屠宰企业健全“代宰”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进行屠宰,严格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

(三)严惩重处,打击违法。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集中整治、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深挖严查、一查到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查处的注水、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猪和情节严重的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常长结合,创新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切实加强屠宰企业日常监管。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逐步推行生猪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根据企业风险级别,确定监督执法重点、方式和频次。建立完善飞行检查制度,对投诉举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对象监管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在继续组织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同时,加大对屠宰环节饲喂、添加“瘦肉精”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记录,对日常监管实行痕迹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監督检查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采取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普及肉品消费安全意识,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大有奖举报的力度,及时兑现,鼓励群众举报;要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增强专项整治的声势。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确保肉品市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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