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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重构: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建设规律研究*

2017-07-28徐友龙董敬畏

观察与思考 2017年2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传统建设

徐友龙 董敬畏

社会重构: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建设规律研究*

徐友龙 董敬畏

自近代以来,传统中国自上而下的大传统与自下而上的小传统双轨并行的社会建设格局遭遇到现实的困境,中国社会因此出现了种种问题与弊病。无数的仁人志士奋起探索中国社会建设之路,实践证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不同时期面临的社会建设任务而开展的,既对社会做出积极回应又施加有效控制的社会重构,能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之路,在社会重构中,探索和深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建设的规律,进而为人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共产党 执政规律 社会建设 大传统 小传统

作者徐友龙,男,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杭州310007);董敬畏,男,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社会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杭州311121)。

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即通过生产关系延伸出各种社会关系,进而构成社会,并按一定的制度或规范从事活动,确保社会正常运转和延续发展。政治是人类社会诸多运动和发展中最为重要、最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关系。政治的发展,客观上又导致了政党的出现。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而政党又是政治的一部分;亦或者,政党既是政治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就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戴维·海因给出了比较综合的概括:“几乎所有政党都表现为两种功能的结合,即一方面政党向社会做出反应;另一方面由政党对社会施以控制。”①[英] 戴维·米勒(英文版主编)、 [英]韦农·波格丹诺(英文版主编)、邓正来(中文版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7页。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同样始终围绕着对社会做出回应并施加有效控制,努力在既避免政党对社会的过度控制,又不致社会张力过大乃至脱离政党的社会无序,以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引领社会建设,在社会重构中探索和深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建设的规律。

一、传统中国的双轨社会建设及其在近代的挑战

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芮德菲尔德曾经提出过有关文明社会的一种理论:“在某一种文明里面,总会存在着两个传统;其一是一个由为数很少的一些善于思考的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大传统,其二是一个由为数很大的,但基本上是不会思考的人们创造出的一种小传统。”①[美]罗伯特·芮德菲尔德:《农民社会与文化》,王莹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年版,第94-95页。芮德菲尔德提出的这两种传统在一些农业文明为主的国家显著存在,这其中也包括传统中国。传统中国,无论是文化建设还是社会建设,通过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相互影响和互动,从而构成了一幅千年不变的超稳定的社会结构。

在中国,这个超稳定的社会结构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社会整体的意识形态,以皇权为代表的政统和绅权为代表的道统作为社会结构的两极,其余阶层皆处于两级之中的一种双轨的社会格局。在这个双轨的社会格局中,社会建设以儒家的民本思想为依据,以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格局为依托,开展传统社会的社会建设。在这种社会建设的模式里,皇权为代表的政统是大传统的表征,绅权作为社会的中间阶层,既是皇权自上而下贯彻的一种符号,同时也身兼自下而上表达小传统意志的一种体现。在这种社会格局中,自上而下的意志能够与自下而上的意志也即政统与道统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从而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一旦皇权为代表的政统超越了自身范围的权限,就会遇到道统的消极抵抗。这也正如费孝通论述的“不论任何统治如何要加以维持,即使得不到人民积极的拥护,也必须得到人民消极的容忍。换句话说,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②费孝通著、刘豪兴编:《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77页。。

皇权为代表的政统自身范围的权限在何处呢?从传统中国农业文明的角度出发,我们看到尽管皇权阶级自诩为天命所归,然而作为不事生产的皇权阶层如果没有社会其他阶层的生产剩余作为贡赋,他们根本无法延续自身的再生产,更不用提及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而我们知道,首先,农业文明的生产剩余因为生产力的原因,并不是太多;其次,各种外在影响因素也会影响到农业生产,从而导致剩余规模的进一步缩小。这种背景下,农业文明的生产剩余一旦作为贡赋被抽取过多,首先危及的是生产这些剩余本身的阶层,其次从长远角度而言也会影响到皇权阶层的统治和管理。从这个角度考察传统中国几千年的皇权更替,我们发现皇权是被绅权和道统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这个范围就是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这个生产力水平限制了皇权不能过多从小传统中抽取贡赋,否则就会导致某一具体皇权的灭亡,中国历史中的朝代兴亡更替无一不受到这一规律的制约。每一具体的皇权初兴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朝代末期过度抽取民间贡赋从而导致民间奋起的历史轮番上演。这种轮番上演的历史其本质也是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和以绅权为代表的小传统对以皇权为代表的大传统的一种制约。对于这一点,费孝通认识非常深刻:“中国传统处境的特性之一是‘匮乏经济’,……在匮乏经济中主要的态度是‘知足’,知足是欲望的自我限制。技术停顿和匮乏经济互为因果,一直维持了几千年的国中社会。”①费孝通:《乡土重建》,长沙:岳麓书社,2012年版,第3-5页。在匮乏经济为主的社会中,社会建设是在费孝通曾经讨论过的如下的结构中运行的:“一、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层。二、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三、表面上,我们只看见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但事实上,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在差人和乡约的特殊机构中,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轨道并不在政府之内,但是其效力却很大,就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四、自治团体是由当地人民具体需要中发生的,而且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②费孝通著、刘豪兴编:《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80-281页。

传统社会的这种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从近代以来受到了外力的挑战之后,内部发了深刻的变化。首先是传统产生士绅的科举制度的废除,科举制度的废除对于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至今依然有学者在讨论当中,包括对乡村教育、城乡关系、社会精英流向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③罗志田:《科举制废除在乡村中的社会后果》,《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其次,随着科举制的废除,传统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格局被破坏,这种破坏首先是能够沟通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士绅阶层开始从乡村移居城市,留在乡村的士绅向上流动的空间和渠道消失,传统乡绅对于乡村的整合和保护作用开始瓦解,杜赞奇称谓的“赢利型经纪”④“赢利型经纪”(entrepreneurial brokerage),杜赞奇也称之为“贪婪经纪”或“掠夺经纪”,主要指那些被国家所利用的、但在一个不断商品化的社会中却没有合法收入的机构、职员,没有正式纳入国家官僚体系之中。杜赞奇通过对1900-1942年华北农村的研究,证实了“赢利型经纪”在充当国家政权同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中介后,阻碍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化。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开始成为乡村主流。随着“赢利型经纪”在乡村的出现,乡村原有的自治格局开始被破坏,原有的自治组织也逐步瓦解。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的局面不复存在,整个中国社会开始出现了马克思曾经描述过的“一袋马铃薯”的格局,也即一盘散沙的格局。正是在这种一盘散沙的格局中,人们开始探索重新将社会组织起来的方式与方法。学界称谓的“国家政权建设(state building)”⑤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的命题开始成为国内外所有有识之士为了解决近代中国应对内外危机的共识。

然而,国家政权建设从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政治角度考察,却是一种单轨政治,即通过国家政治权能将被破坏的中国社会和民众重新组织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逐步在民众中得到确立,自上而下的大传统的轨道依然存在。然而传统中国社会中对于权力自下而上小传统的制约却因为士绅阶层的消失,“赢利型经纪”的出现而消失。这种消失,给中国社会建设带来的是无休止的剩余索取,这种无休止的剩余索取使得本就不丰裕的基层变得更加贫穷。更加贫穷的基层社会很难有力量进行建设,从而国家政权也很难得到稳定。这种零和博弈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的是双输而非双赢的局面。政权建设没有取得多少成效,社会建设反而比传统时期更为退步,典型表现为近代基层社会中的农民和农业逐步破产和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在近代中国的逐步形成。这个过程后来被学者称为“国家政权的内卷化”。⑥“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页。国家政权建设包括国家权力在中国社会的扩张,包括对于基层社会剩余的索取、地方资源的掌控、官僚机构的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基层官员被政治权力任命、官僚机构和官员数量的膨胀等等。在国家政权内卷化的过程中,整体国家陷入一种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但地方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因此无论是乡村建设学派的梁濑溟还是晏阳初,也无论是陶行知的探索还是国民党的新生活运动,都无法避免官治与地方社会的矛盾,从而也都无法成功。从这一刻起,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以地方自治为行动单位,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相结合的社会建设格局从而一去不复返,国家权力的向下延伸已经成为学界和政界所有人的共识。然而,即使国家权力要向基层社会渗透,从而通过政治权力将基层社会组织起来,在当时的背景下,不破除“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格局,不打破赢利型经纪和掠夺型经纪在乡村资源的垄断,要进行社会建设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社会重构: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社会建设实践

为了应对近代以来大传统与小传统双轨社会建设的格局被打破,“赢利型经纪”把握基层中国社会,在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在权力逐步打破旧有的自治格局向基层渗透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开始了一系列的富有自身特色的社会建设的探索。党的社会建设的探索的根据是当时国内外的社会发展形势,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之下,提出阶段性的社会建设任务并用以指导党的社会建设实践。党的社会建设实践初期我们依然可以将其放入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的逻辑框架和背景之中,这是不以当时社会中的任何个体或组织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由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时代任务决定的。在通过“国家政权建设”而重建社会的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面临的不同任务,我们将党的社会建设的探索划分为局部执政时期、全面执政时期。局部执政时期又可以细分为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全面执政时期又可以细分为建国后和改革开放后。每个时期,党面临的社会建设的任务不同,社会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也都各有特点和侧重。

(一)局部执政时期的社会建设探索

局部执政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是以革命党的面目出现的。对于当时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所有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建设的最主要目标是获取绝大部分民众的支持,并将民众组织起来。而要获取绝大部民众的支持并将民众组织起来,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中存在的“赢利型经纪”掌控基层社会,垄断基层社会的资源的情况就必须打破。同时,鉴于农业社会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因此,在局部执政时期,党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政策首先从这方面入手:在基层农村执行了“打土豪、分田地”的政治和社会政策。对于处于局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这两方面的政策是互为因果的。不破除近代以来形成的“赢利型经纪”控制基层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状况,就无法获取绝大部分民众的支持。没有民众的支持,党的政治主张和社会政策也无法落到实处。这一点,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讨论到近代中国社会的性质时这样描述:“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在一方面促使中国封建社会解体,促使中国发生了资本主义的因素,把一个封建社会变成了一个半封建的社会;但在另一个方面,它们又残酷地统治了中国,把一个独立的中国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的中国。”①《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0、637页。由此逻辑推论出近代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而最主要的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的民族革命。”②《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0、637页。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开始了社会建设的探索。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社会建设

这一时期的社会建设,突出的任务是发展壮大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力量及打破“赢利型经纪”对于基层社会的盘剥。因此才会有1931年的土地分配方法:(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除了土地之外,中国共产党还进行了税收、金融、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建设。然而,这些方面的建设基本都是围绕土地这一当时基层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进行的。这种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是近代以来形成的土地所有制的直接变革,这种变革直接打破了“赢利型经纪”对于土地的垄断和掠夺,将土地还给农民,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说,变革土地所有制是当时中国共产党最为重要的社会建设的探索。在这种社会建设政策的支持下,中国共产党不仅壮大了自身力量,而且建设了牢固的根据地。

然而,这一时期的中心任务依然是军事斗争,一切的社会建设、经济建设都是围绕军事斗争展开的,这也使得当时的社会建设探索具有相当的临时性。然而,这一时期的社会建设的探索为后续政权建设积累了经验,进一步使中国共产党明白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民众的主要需求。

2.抗日战争时期的社会建设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任务发生了变化,民族矛盾成为主导的矛盾。由此中国共产党开始联合中国国民党组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尽管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争取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运行,中国共产党在其原有的政治政策和社会政策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变动,然而这种变动是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而进行的。在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抗日根据地内部土地政策主要以减租减息为主,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这个政策的推行,在当时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在政权建设、劳动政策、税收政策、人民权利等方面,中国共产党也都有了相应的变动。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6-768页。

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只是限制“赢利型经纪”对农民的剥削,并不试图完全改变“赢利型经纪”的存在,甚至这一政策的出发是团结这些“赢利型经纪”,因为此时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改变,由国内矛盾变为民族矛盾。对于农民而言,这一土地政策并没有彻底地解决他们面临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只是部分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但这一时期的探索为最终打破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统治奠定了基础。

3.解放战争时期的社会建设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主要矛盾的变化,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而在新解放区,则实行有组织的减租减息运动,并且对于灾民、难民、失业者和半失业者依靠群众互助方式进行解决,同时在解放区发动了拥政爱民和拥军优抗的政策和活动。②《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4-1177页。甚至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政策不断因应形势变化而变化。《中国土地法大纲》就提出“在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和方针。在乡村中,中国共产党逐步探索建立农民的自组织,包括农会和贫农团。在税收方面,要求土地税和支持战争方面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①《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0-1251、1426-1428页。这些在今天看来属于社会建设内容,在当时尽管没有社会建设的概念,但实质内容已经展开。

然而,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新的政权。正如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指出的:“从一九二七年到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在乡村,在乡村聚集力量,然后取得城市。……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移到了城市。……只有将城市的生产恢复起来和发展起来了,将消费的城市变成生产的城市了,人民政权才能巩固起来。”②《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0-1251、1426-1428页。在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甚至提出了执政后将分散的小农、分散的资源通过国营经济、合作社等组织起来的设想。

总体而言,局部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尽管没有提出社会建设的理念,但在其军事斗争和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围绕不同阶段的任务,提出了各种政策和方针,这些政策和方针中包含有今天认为的社会建设的内容。当然,从大传统与小传统双轨社会建设的角度考察,局部执政时期单纯只是单轨建设而非双轨建设。尽管如此,这种单轨的具有社会建设性质的政策和方针为全面执政之后的社会建设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实践也证明了党通过政权建设而带动社会建设性质的政策和方针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二)全面执政时期的社会建设实践

全面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局部执政时期面临的任务显然不同。如果不能尽快恢复生产,并且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这无异于革命的失败。因此,执掌了全国政权之后,党开始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国情相结合,探索自身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道路既非单纯重复传统中国的发展道路,也非单纯模仿西方包括苏联的发展道路,而是一条充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也即重构传统的道路。在重构传统的过程中,西方包括前苏联的社会建设理念和做法被引入,近代中国以来逐步用权力统合一切的理念和做法逐步不适应全面执政之后的形势,新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之路正在探索和形成过程中,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之路。

1.建国后三十年的社会建设

在1949年10月1日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通过政权建设稳固胜利依然是最重要的任务。全国范围内的土改、社会经济的重组等事务都需要中国共产党尽快掌握执政本领,从而巩固已经取得的胜利。这一点,毛泽东认识很清楚:“在比过去广大得多的地区完成土地改革,这场斗争是很激烈的,是历史上没有过的。同时,革命胜利引起了社会经济改组。……跟民族资产阶级的关系搞得很紧张,……失业的知识分子和失业的工人不满意我们,还有一批小手工业者也不满意我们。在大部分农村,由于还没有实行土地改革,又要收公粮,农民也有意见。”③《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95-695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生的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开始采取调整工商业,减租减息、剿匪反霸、土地改革。对知识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一阶段的社会政策是成功的。不仅稳定了新生的政权,而且一扫旧社会的各种社会毒瘤,新政权给全国人民的面貌是焕然一新的。

随着形势的发展,通过对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进行社会建设,成为当时形势下能够采取的唯一办法。从此之后的直到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的社会建设依赖城市的国营单位和集体单位进行,在乡村的社会建设依赖乡村的人民公社进行。这种社会建设的模式是一种城乡二元分离背景下的建设。城市的单位制的社会建设完全依赖于单位的等级,单位等级越高,社会保障和相应的社会福利就会越好。对这些,后来的许多学者在“单位”和“单位制研究”过程中进行了相应反思,笔者在此不再赘述。①参见董敬畏:《单位制研究文献综述》,《晋阳学刊》,2005年第1期;田毅鹏:《典型单位制的起源和形成》,《吉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渠敬东:《从总体性支配到技术性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李路路:《单位制的变迁与研究》,《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孙立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整体而言,此时中国的社会建设处于学者们总结的“总体型社会”,孙立平总结:“改革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分化程度较低,分化速度缓慢、具较强同质性的社会,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及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第二,社会的组织类型和组织方式简单划一,都是按相同的模式建构和按统一的方式运行,所有的社会组织,不管是行政的、事业的或经济的、政治的,均由政府控制和管理,均有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级别,并依此从政府那里获得按计划分配的资源。”②孙立平:《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以乡村的人民公社为例,可以说明当时体制下的社会建设。

人民公社是一种典型的党政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合一的政权组织。在人民公社内部,生产和分配方面实行分组管理、分组核算、定式计酬、按劳分配的原则。政治方面,集中了农村的生产、管理和分配的权力,政府掌握了大量的经济资源。通过这种方式,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社会实现了有效的整合,无论是意识形态建设还是政治宣传都极其有效。依托人民公社,赤脚医生、基本教育、公共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等社会建设的内容也囊括进来。我们可将人民公社这个党政军为一体、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合一的政权组织视为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社会建设探索的延续,也可视为“国家政权建设”的延续。正是通过政权的极强的动员能力,党在新中国成立前三十年才具有了极强的社会整合和动员能力。这种总体型社会将权力的细胞深入到中国社会的每个角落,可以说大传统在建国前三十年极其强势,而小传统却极度萎缩,自上而下的渠道畅通,而自下而上的渠道不畅。社会建设的单轨制在全面执政的前三十年达到极值。尽管总体型社会在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诸多成就,但其缺陷也是瑕不掩瑜的。在瑕不掩瑜的背景下,党在社会建设方面开始了新一轮的探索,即通过畅通和完善由下而上的渠道,重建传统就有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格局,从而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

2.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建设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首先在乡村从经济层面改革人民公社制度,推广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制度后来被归结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赋予了农民个体极大的主体性和自主性,调动了生产关系中人的因素。从而在生产工具没有多大改变的情况下,极大地改变了生产的面貌。其次,在政治层面国家将农村定义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开始推行。这些共同推进了乡村社会的社会建设,曾经有一首歌描述这一时期的农村为《在希望的田野上》。邓小平曾经这样论述:“打破大锅饭的政策不会变。工业有工业的特点,农业有农业的特点,具体经验不能搬用,但基本原则是搞责任制,这点是肯定的。”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这一时期的社会建设,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得到了极大的突破。

首先,在理论方面突破了教条的束缚,中国共产党从“三个有利于”标准出发,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出发,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使得中国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一时期,社会的活力得到了充分的释放,民间社会开始活跃,小传统得以快速地恢复,从而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的书面得以重新形成。但这种重新形成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建设格局,再也不是传统的皇权与士绅的格局,而是一种党领导下的通过政治方面的民主建设与社会方面的建设,形成的新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一种社会建设格局,它与西方的权利意识和公民社会的历史脉络有着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就在于中国特色的双轨社会建设中,民本特色明显,而权利意识淡薄。

其次,在实践方面,社会建设涉及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环境等关系的多项丰富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社会和谐”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一起列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谐社会理论和实践,基本奠定了我们党领导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但仍有不少短板需要突破。洪大用曾对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社会建设作出评价:“人民生活水平整体提升, 但是贫富差距日益扩大; 就业方式日益多元化, 但是就业压力依然很大; 教育机会不断扩大, 但是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问题日益突出; 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 但是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社会保障改革逐步推进, 但是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还不强; 民间组织迅速发展, 但是其社会功能仍然有限; 基层社区建设不断加强, 但是居民认同与自治程度依然有限; 社会奉献显著成长, 但是还没有形成规模性力量; 突发公共危机应对能力不断增强, 但是公共安全仍然不容乐观; 环境保护一直受到重视, 但是环境状况依然持续恶化。”②洪大用:《中国社会建设三十年:成就与问题》,《学习与实践》,2008年第8期。在近十年发展后的今天看来,除了程度上有所缓减以外,这些方面的不足,依然有待解决。

第三,在途径方面,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通过共产主义青年团、劳工组合书记部等桥梁、纽带性质的组织,把革命进步的社会力量组织动员起来,并争取最大可能的政党认同。全国执政以后,尤其是发展到今天的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员广泛存在于社会组织之中,党政军各级各部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社会群众中都有党员和党的组织,党的政策主张得以最彻底地传递、覆盖和贯彻,使党的政治资源的利用和作用的发挥得以高效运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产要素散乱且社会规范程度不高的社会来说,这样的组织机构和控制方式不仅有利于动员群众产生政党认同,而且有利于政党领导人民产生凝聚力,加快经济发展,实现政治稳定。但必须将这种控制维持在一定的范围,政党对社会的控制过度直接和彻底,不仅无法弥合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还可能使政党处于社会冲突的“风口浪尖”,无法“超脱”。③参见柴宝勇:《政党政治的概念、框架与实践——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党政治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9页。同时,政党与政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政府部门支持下发展的行业协会的运行管理模式,也必须不断地改革,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后,针对“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突出问题,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方向的群团组织改革,针对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而进行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就是党领导下“眼睛向下”、“面向基层”,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并有效控制社会的重大举措。

当然,这一时期的社会建设之路依然还在行进当中,远未完结。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格局在未来只会越来越走向良性发展与双向互动,这也是党在局部执政与全面执政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才有的结果。

结语:以政党建设引领社会建设

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在《政治学》中最早梳理出政治正当性的两个面向:一是政治正当性基于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比如信念、认可、赞同,这是主观面向;二是正当性的客观面向,它必须合乎某种外在的规范,不管这种规范是自然秩序、神圣意志,还是道德上的规范。①许纪霖等:《政治正当性的古今中西对话》,桂林:漓江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亚里士多德的正当性概念成为衡量西方现代政党政治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标准。而在中国,传统衡量执政正当性是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这种双轨不仅是政治建设与发展方面的,也是社会建设与发展方面的。传统社会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社会建设及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的社会建设渠道是畅通的,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是一种超稳定的。这种超稳定的社会局面直到近代才出现了变局。

这种变局的表现是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局面被打破,社会需要重组。如何重组社会从而重构社会,这是近代中国社会中的仁人志士和社会组织探索的主题。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社会建设之路,即政党引领下的社会建设,这条社会建设之路也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无论是从亚里斯多德的正当性,也还是从政党的证成性②按照周濂的观点,正当性是一种回溯性概念,它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谱系,而证成性关注的则是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参见许纪霖等:《政治正当性的古今中西对话》,桂林:漓江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角度考虑,中国共产党的这种政党引领下的社会建设都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效用。中国共产党经由法定程序进入国家体制,通过公共权力、公共财政的方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社会建设的职能和权力,这是自上而下的大传统的重构。民众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通过民主的方式行使和保卫属于自身的权益,并将这种保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不断自下而上地反馈,这是小传统的重构。当代中国由政党引领,在法律框架之下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之路依然还未成型,然而其轮廓和成效却已经逐渐显现。这种政党引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双轨社会建设之路既是中国特色的,同时它也具有相当意义的普遍性。市场经济和国家与社会分离的背景中的社会建设如何进行,中国进行的这种探索未来必将为人类社会贡献出另外一种制度文明,这既是习近平同志论述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文化自信的根源,也是推动进行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之路的动力,还是进行中国特色社会建设之路的方向。

责任编辑:孙艳兰

*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院青年研究中心专项课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与地方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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