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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讨论:问题实质与理论自觉

2017-07-25

观察与思考 2017年3期
关键词:伦理利益权力

庄 友 刚

科技伦理讨论:问题实质与理论自觉

庄 友 刚

科技伦理关涉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把科技伦理的探讨片面扩大。科技伦理的实质在于对技术权力的伦理制约。把科学技术本身看作是双刃剑的观念,根本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掩盖了技术权力问题。当前科技伦理困境的根源在于利益的分化与对立。从寻找各个利益主体的共同性或共通性入手,这既是当代科技伦理建构的一个原则要求也是当代科技伦理建构的一个基本路径。有效澄清基础理论问题,关于科技伦理的讨论就能走向真正的理论自觉。

科技伦理 问题实质 理论自觉

作者庄友刚,男,苏州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苏州 215123)。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风险效应的不断展现,关于科技活动的伦理反思成为近年来理论探讨的一个热点话题。讨论可谓轰轰烈烈,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对于澄清问题具有重大的启示。但其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于,讨论的理论基点在不同的讨论者那里并不都是明确而且统一的。如果基础理论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澄清,那么在认识上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偏差。

一、科技伦理:调整的是科技活动所关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强调这一点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伦理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秩序要求;第二,所有科技活动所关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科技伦理的审理范围。在当前的讨论中,对科技伦理的理解和界定存在着笼统而模糊的状况。每个人都是在讨论“科技伦理”问题,似乎都有着明确的问题指向,但是每个人在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时其内涵并不一致。即使某些讨论者之间能够就这一概念所关涉的内涵范围达成一定的共识,但是每个人理解的侧重点又是各有不同的,由此在进一步的探讨中带来误读和偏差。

首先要指出的是,伦理关涉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伦理规范调整的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科技伦理是伦理活动的一个分支或者说特定领域,在根本上也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与调整。有学者把科技伦理关系区分为科技与人的伦理关系、科技与社会的伦理关系、科技与动物的伦理关系、科技与环境的伦理关系等等,①参见陈爱华、唐红丽:《科技与伦理:“能做什么”和“应做什么”的博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7月23日。谈到科技活动与人、与社会的伦理关系尚可理解,而说什么科技活动与动物、与环境的伦理关系并且与前者并列看待,这就显得似是而非了。动物界、自然环境本身是不存在伦理关系的,人与动物之间、与自然界之间也谈不上伦理关系。即使谈到这方面的问题也仍然是出于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考量。比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爱护环境、保护自然,这并不是说对自然环境本身应负有什么伦理责任,而是对同样以这一自然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他人所应负有的伦理责任。因此,不能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讨论伦理问题。不能理解这一点很容易遮蔽科技伦理问题的社会实质。

科技伦理一般被理解为科技创新活动中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这样的理解在原则上是正确的。问题在于,科技伦理的要求不仅仅表现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同样也表现在科技成果的使用活动中;也不仅仅是对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的规范要求,还包括对所有利用科技成果的人的规范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理解很容易造成对科技伦理问题实质的遮蔽和误读。

科技伦理就其内容指涉而言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科学研究的伦理要求,技术创新、开发的伦理要求,技术成果使用的伦理要求。科学在根本上是一种知识,是人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即观念把握,属于观念形态的东西。技术根本上来说则是科学知识的应用,是科学知识的物质表现,属于物质形态的东西。科技伦理是科学伦理与技术伦理的总称,两者都属于科技伦理的范围,在具体的伦理要求上二者尽管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同时也存在重大差异,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客观性原则是科学研究的首要的基本原则,主观认识正确与否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诚实、客观、敢于怀疑、实事求是不造伪等等属于科学研究的首要伦理规范。现实的利益要求则是技术开发和使用的主要影响因素,与技术实践活动相关的现实利益关系是技术伦理的主要考量对象。就此而言,当前关于科技伦理的热论,主要是对技术活动的伦理要求的探讨,既包括技术实践与伦理要求的冲突,比如核技术被应用于核武器的开发而不是提高人类的生存水平与生活质量,又包括伦理规范在技术实践中所遇到的困境和悖论,比如基因技术的发展是否应当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由于现代科学发展与技术发展的密切关联性,主要在技术伦理的意义上使用“科技伦理”概念也无可厚非,只是不能忽视科学活动的伦理要求与技术活动的伦理要求的差异性。

另一方面,即使限定于技术活动的意义上,科技伦理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伦理要求,还包括技术成果的使用活动的伦理要求。技术的创新、开发是围绕一定的现实目的或利益而展开的,对于这种目的的合理性当然存在着伦理的考量。但是科技伦理的关涉范围绝不仅限于此,技术成果获得后其具体的应用方式和目标指向并不受技术开发时的原初目的制约,存在着显著的不确定性。出于合理动机开发某种技术,不能保证技术使用者的动机及其使用方式是合理的。因此,科技伦理的考量对象不仅是技术创新活动还包括技术成果的使用活动。比如炸药发明之后是用于开山铺路还是用于制造炮弹,就存在不同的伦理考量。再比如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人肉搜索,对网络技术的使用就有一个合理的界限问题。某种意义上来说,关于技术成果使用活动的伦理要求在科技伦理的思考中应具有优先的地位。现有的大量关于科技问题的伦理讨论主要是由技术使用活动 (使用方式和使用方向)引发的。技术成果使用活动的伦理后果不能反溯为技术开发活动的伦理后果,也就是说,不能把因技术使用活动引发的伦理评价转换为对技术开发活动的伦理评价。正因为如此,科技伦理规范的践行主体不仅仅是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还包括所有使用科技成果的人。把科技伦理仅仅理解为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当遵循的价值规范,这就把问题狭隘化了,既是对科技工作者共同体的苛求更是对科技伦理实质的误读和遮蔽。问题的关键在于技术本身和技术权力的关系。

二、科技伦理的实质:技术权力的伦理制约

对科技伦理的追问肇始于对现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反思,现代科技活动巨大的潜在风险性要求对科技活动的伦理介入。表面上看,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是科技活动的实施者、操作者、参与者,因此,科技伦理被看作是对科技工作者共同体的规范和要求。反思科技活动的伦理要求首先应追溯到科技工作者,这当然是对的,科技工作者是科技伦理要求的首先承担者和践行者。但是对科技伦理的反思仅仅追溯到这一层面是远远不够的。问题在于,对技术的掌控与对技术权力的掌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技术本身的掌控者却未必是技术权力的掌控者。所谓技术权力即决定技术的开发、应用活动以及技术成果使用方向和使用方式的权力。某种科技活动能否得以施行,往往不是取决于科技工作者的个人意志,而是取决于技术权力因素。很多时候,科技工作者掌握着技术本身却不掌握技术权力。把技术本身的掌握者自然地理解为技术权力的掌控者是一种误解,是一种逻辑上的僭越。这里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科学技术的创新、研发不仅取决于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活动,更取决于技术权力掌控者的现实要求。某项技术是否可以被研发,哪些技术需要研发,往哪个方向进行研发,这些主要不是取决于科技人员的意志和愿望,而根本取决于技术权力掌控者的现实需要和实际决策。这些决定因素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社会的客观需要,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48页。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高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科学技术的研发对经济条件有着更高的要求和依赖性,没有坚实的经济支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只是一句空话。在这样的情形下,科技人员只能根据经济权力的要求进行相关科技研发活动。经济权力决定技术权力,技术权力决定科技活动的走向。因此,当我们追问某项技术研发是否应当的时候,首先不是对科技人员价值观念的伦理考量,而是对技术权力及其决策的伦理反思,进一步来说,是对技术权力掌控者在进行技术决策时所持的利益立场和价值观念的伦理考量。

第二,技术发明之后有个技术应用的问题,如果说在技术的创新、研发中科技人员尚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话,那么技术发明之后该项技术如何应用,在哪个领域应用,围绕什么样的目的应用,在这些方面科技工作者则更少具有决定的权力。核技术发明之后,是应用于发电还是制造原子弹,决不单纯是科研人员能够决定的。没有科学家原子弹是制造不出来的,就此而言科学家当然是科技伦理首先应关涉的基本对象,但是原子弹的制造及其使用决不单纯是科学家应负的责任。在这样的意义上,技术本身是中性的,科学技术的应用及其目的才需要伦理的检视。就此而言,那种把科学技术视为双刃剑、认为科学技术具有二重性的观念,实质上掩盖了技术权力的存在及其历史本质,客观上起到了一种意识形态的作用。应被反思和批判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技术权力。一块坚硬的石头既可以是很好的建筑材料,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杀人工具,但是我们不能说石头具有二重的性质。坚韧性是其客观的属性,没有好坏善恶之分,怎样利用这种属性才具有伦理性质的分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之所以引发关于科技伦理的热烈讨论,在根本上人们担忧的不是科学技术发展本身,而是可能存在的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合理甚至是不正当的应用而招致的后果。当然,不仅科学技术的创新、研发,科学技术的应用活动也首先是由科技人员完成的。因此,科技伦理检视的直接对象是科技人员的活动,更深层的是对影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的各种社会因素的伦理考量。反思科技伦理问题,仅仅追溯到对科研人员价值观念的审理是远远不够的。

第三,技术发明之后不仅存在应用前景和应用领域的问题,在具体领域中技术应用表现为具体的技术产品,对于技术产品的具体使用同样存在伦理检视的问题。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与生活方式,但同样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使用的新型犯罪工具。如果说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离不开科技人员的话,技术产品的消费和使用则与科技人员没有必然的直接关系了。简单一点来说,技术产品的消费方式与科技人员无直接关联。然而,技术成果的使用与技术产品的消费同样存在伦理的考量,同样属于科技伦理关涉的范围。某种意义上,这甚至应成为科技伦理关注的重要的基本方面。原子弹在正义者手中是维护世界稳定与和平的重要工具,一旦落入恐怖分子手中则可能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杀人利器。科技伦理不仅要反思技术开发及其应用方向的合理性问题,还要反思技术产品消费方式的合理性。消费方式的选择权不在科技人员手中,而是取决于消费者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在这一层面上,科技伦理的适用对象就不再仅仅局限于科技人员及其共同体,而成为被纳入到科学技术整体运动逻辑中来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当代社会是高技术社会,现实生活表现出了对技术的高度依赖,而高新技术也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样的情形下,技术产品的消费伦理更加被凸显出来。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强调对技术产品消费方式的伦理考量应成为科技伦理关注的重要的基本方面。

总之,科技伦理表面上看是对科技人员及其共同体的科技活动的伦理要求,更根本的是对技术权力的伦理制约,是对技术权力掌控者的相关活动所应负有的伦理责任的理论表达。把科技伦理单纯理解为是对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在赋予了科技工作者共同体过多的本不应当由他们承担的伦理责任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遮蔽,掩盖了相关权力主体的伦理责任,使其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得以冠冕堂皇地开脱、逃避自己的伦理责任。就此而言,这一观念和思考问题的方式在客观上起到了一种意识形态的作用效果。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强调那种把科学技术视为双刃剑的观念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因。离开对技术权力的伦理追问,就无法把握科技伦理的问题实质,关于科技伦理的讨论也就容易步入歧途。

三、科技伦理困境的根源:利益的分化与差异

明确了科技伦理的实质,对于科技伦理困境问题也就有了更为清晰的理解和把握。所谓科技伦理困境是指科技发展与伦理要求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对科学技术发展而言伦理道德有时存在重大限制,成为科技发展的羁绊;另一方面,就伦理道德而言科技的进步又带来了严重的伦理困扰,关于科技伦理的思考不断遭遇新兴科技发展带来的冲击与挑战。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审理科技伦理困境问题的根本切入点在于现实的利益关系。

科技伦理是关于科技活动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要求,在根本上是对决定和影响技术行动的技术权力的伦理制约。这其中重要的问题在于,谁是技术权力的掌控者,哪些因素影响技术权力的形成及其实施,为什么技术权力的不同掌控者会策动不同的技术行动。在深入追问和反思这些问题的时候,利益关系在其中的根本性作用逐步清晰地显现出来。围绕利益关系形成权力关系,而权力关系又是为利益关系服务的。不同的技术权力下之所以会造就不同的科技行动和技术消费方式,最根本的就在于不同的权力主体存在着各自的特殊利益,这些特殊利益彼此之间是相互分化甚至是对立的。

在存在利益分裂与对立的历史前提下,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成为影响人们决策和行动的首要因素。自身的特殊利益是行为主体实践行动的根本出发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页。正因为如此,在科技活动中,无论是科技的开发创新,还是新技术的应用方式抑或是技术产品的消费方式,在不同的利益主体那里会有不同的行动表现和选择。权力主体各自的特殊利益是主体技术决策和技术行动的根本依据。在此意义上,科技伦理冲突的实质是在利益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基于各自特殊利益的道德观念之间的差异与对立。

科技伦理无论是作为价值观念还是作为行为规范,由于利益的分化与差异,不同主体对科技活动的伦理要求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尽管各个主体都强调科技伦理的发展与建构,但在不同利益群体那里科技伦理的具体内容是存在差异的。正是由于这样,在历史发展中既有伦理观念有时成为科技发展的重大羁绊,会阻碍和限制科技的发展。这是因为,在一种道德要求对某些科技行动做出肯定性评价的同时,另一种道德要求则完全可能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如果这种对该科技行动做否定性评价的道德要求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限制该种技术行动的实施与展开,从反向的立场来看就表现为伦理道德对科技发展的羁绊。当布鲁诺因坚持日心说而被烧死的时候,当伽利略被迫背叛科学精神而违心地检讨的时候,从我们现在的立场来看,看到的是既有伦理观念对科技发展的羁绊。当下的立场与当时宗教裁判所的立场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立场。因此,道德总是具体的,是特定的社会利益集团的道德。谈到道德对科技发展的阻滞时也仅仅指特定历史时代特定社会集团的道德观念,而不是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道德。

同样的道理,科技发展会带来伦理困扰的问题也可以从这里得到合理的理解与阐释。现有的伦理观念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反映的是当下的利益需要和价值诉求,而且是“我们”的而非“他者”的利益要求。如果科技发展给这样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带来制约和限制,甚至是动摇或变更这种价值取向,那么这就表现为科技进步造就的伦理冲突。因此,所谓科技伦理困境根本上是科技活动及其发展所可能造成的与利益要求及价值诉求不一致的状况。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很大的讨论问题的空间,比如当下的价值诉求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如何看待我们自身的价值要求的历史性,如何合理审视“我们”与“他者”的关系等等。当然这些已经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了。这里只是要指出,审理当代科技发展造成的伦理困境问题应从现实的利益关系出发才能得到合理的澄明。

总之,无论是科技发展带来伦理困扰的问题还是既有道德造成对科技发展的限制的问题,都可以从利益关系以及对这些利益关系的合理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释。就当下时代而言,利益的分化、差异甚至对立仍然是历史的现实,因此,在当代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应用中,伦理的冲突和困境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状况下还有加剧的可能。这也是当前引发科技伦理热烈讨论的社会基础。

四、科技伦理建构的当代要求与未来趋势

强调利益的分化与对立仍然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这里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肯定各个主体的特殊利益在当下仍然具有存在的客观性或者说历史的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围绕这些特殊利益的任何要求都是合理的。决不能因为这些多元的、特殊的利益在当下是客观存在的,就认为以此为基础衍生出来的任何价值观念就都是合理的。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多元的特殊利益的历史本质与发展趋势。不能把存在的客观性与要求的合理性相等同,同时也不能因为某些价值要求具有合理性就认为其全部价值观念都是合理的。当下在关于科技伦理的讨论中一些讨论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一问题。

第二,强调利益的分化与对立仍然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从而在逻辑上肯定科技伦理冲突在当代的不可避免性,这并不是说在当代社会任何带有普遍意义的科技伦理的建构都是不可能的。尽管存在着利益的分化与差异从而各个主体在伦理价值观念上必然存在差异性,但是他们又共存于同一个历史语境,即当代社会发展的客观状况,从而在科技伦理上又必然存在着一些一致的共同的要求。正如恩格斯所出的:“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1页。因此,把对科技活动的伦理要求中那些共同的一致的方面归纳出来,凸显出来,作为科技活动中普遍遵从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这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科技伦理的当代建构有其客观的社会历史基础。

就理论进路而言,原则上来说当代科技伦理的建构需要从寻找各个利益主体的共同性或共通性入手。这既是当代科技伦理建构的一个原则要求也是当代科技伦理建构的一个基本路径。面对当代科技的发展,如果不能形成伦理共识,科技伦理的建构只能流于抽象的讨论而无法真正切实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分化与差异以及现实利益状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科技伦理共识也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能达到。更多的情形是,不同主体都认同科技伦理建构的重大意义,但在具体建构怎样的伦理规范方面却存在分歧。这时,人类整体利益应成为科技伦理建构的原则出发点。在这样的意义上,科技伦理是最基本的底线伦理。至于科技伦理的具体建构进程以及如何保障既有伦理规范充分发挥作用,这已经不再局限于科技伦理问题本身的讨论了,实际上这也不是单纯伦理领域的探讨能够根本解决的问题。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当代关于科技伦理的讨论和建构仍然具有历史的性质。即使形成了一些价值规范并且这些价值规范也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并不意味着科技伦理问题完全地就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在存在着利益分裂和对立的历史语境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不断地遭遇新的科技伦理困境。科技伦理的冲突源于利益的分化,科技伦理的实质在于对利益关系基础上的技术权力的伦理制约。根据唯物史观,从历史发展的整体进程来看,利益的分裂与对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随着私有制的消亡,人们的具体发展需要即使存在差异也不会存在对抗性的矛盾。在这样的阶段上,人们对科技发展的伦理要求即使还存在一些差异但却不再有根本性的对立和冲突。这时,伴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的科技伦理发展才真正成为人类发展的应然逻辑。

责任编辑:孙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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