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灵魂
2017-07-25欧阳向英
欧 阳 向 英
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灵魂
欧 阳 向 英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应弘扬正义,但它既不同于中国古代的仁义学说,也有别于西方近现代的正义论,而是有着现实经济利益要求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是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在当代社会具有丰富的、具体的内涵,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灵魂。
正义 政治哲学 国家治理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
作者欧阳向英,女,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马克思主义世界政治经济理论研究室主任,哲学博士(北京 10073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其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求我们加强国家治理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既应包含技术和操作层面的内容,也应包含目标和价值层面的内容,尤其核心价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灵魂,应予重点关注。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多个场合强调,坚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2016年4月18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时,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为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应弘扬正义,这个“正义”既不完全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也不完全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正义”, 而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当代社会具有丰富的、具体的内涵,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灵魂。
一、正义在中西方政治文化中具有不同内涵
仁义治国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既把个人完善看成社会完善的起点,又把个人完善作为解决矛盾的基础。当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儒家舍生而取义,而当仅仅处置利益分配的矛盾时,儒家多采用重民思想。从孔子的“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到《吕氏春秋》讲“宗庙之本在于民”,再到理学五子分析社会矛盾时指出的“非民无良,政使然也”①程灏、程颐著,郭齐译注:《二程文选译》,《古代文史名著选译丛书》,成都:巴蜀书社,1994年版,第103页。,大多将国家治理的重心指向养民爱民。明清之际,西学东渐,各种新兴社会力量及民族矛盾尖锐复杂,对政治哲学产生了较大影响。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方以智等思想家在继承儒学传统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批判,对君主专权进行猛烈的抨击,表达出民主主义的基本思想。清儒将具体科学与实证方法引入经学,理性主义传统开始由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倾斜。然而,儒家价值体系在清代仍然得到坚持和发展,如对于天人关系问题,王夫之明确说:“天地之生,人为贵,贵此而已。”②王夫之:《礼记章句·中庸衍》,转引自杨国荣:《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4页。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仁爱传统。由于儒家在中国古代特殊的尊崇地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路贯穿了国家治理学说的始终,使得具有强烈个人色彩的“义”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但时至今日愈益暴露其局限性。忠君爱民、正心去欲、各司职分、德主刑辅,这一套礼义治国的法宝维持了千年封建统治,然而专制主义的非正义性就在于以虚幻的整体利益否定天下人的利益。在君子的个人修养是大道、正道的话语体系里,群己边界如何划分不予考虑,公共道德如何建设无从谈起,更少有触动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义”的阶级性表露无遗。如今,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要使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学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马学为根,但要注意摒弃中国古代正义观中不具备普遍公正性的部分,加以马克思主义的改造。
西方政治哲学认为,正义的根本问题在于社会对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那么,社会究竟怎样给每个人分配权利与义务才是公正的?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诺齐克,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西方传统把个人权利看成是一种不言自明的原则,一种本体化的前提,所以才有“自然权利”的观念,并称之为“天赋人权”。从古希腊开始,西方就产生了自然法的思想。然而,如果每个人都坚持个体的自然权利而为所欲为,就会出现“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状态,所以产生了社会契约论。在“契约”的约束下,每个人皆应承担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由于这些义务皆由个体权利派生,所以承担义务的最终目的仍是维持每个人自己的权利。现代以来,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哈贝马斯等政治哲学家围绕“正义”问题的争论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参与到价值、道德等在政治中的作用的讨论中来,并达成了“政治学必须关心价值——关心确立实质性正义、激励民主参与,并将我们的意识从平庸的资本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③[美]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的基本共识。而实质性正义,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就是无产阶级的正义观。
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有现实经济利益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根本上否定了建立在神启、绝对理性、绝对理念和永恒正义基础上的政治观,但是并不否认“义”的观念。只是,马克思主义的“义”与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义”有根本不同,与中国古代的“义”也有很大差别。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不是先验的、决定经济关系的东西,恰恰相反,它的性质和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集中阐述了他们的正义观念。他们指出,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念是伪善的,“把私有制关系当做合乎人性的和合理的关系的政治经济学,不断地和自己的基本前提——私有制——发生矛盾,这种矛盾正像神学家所碰到的矛盾一样:神学家经常按人的方式来解释宗教观念,因而不断地违背自己的基本前提——宗教的超人性。”①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9、39页。他们揭开了工资的秘密,使工人觉悟到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工资和资本的利润彼此处在最友好的、互惠的、好像是最合乎人性的关系中。后来却发现,这二者是处在最敌对的、相反的关系中的。……强制代替了立约双方的自由。”②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9、39页。社会中的特权阶层占有并享用工人阶级的劳动成果,供给他们个人的需要,这是不公正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不公正现象的根源在于私有制。恩格斯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并不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首先同经济学没有什么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个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情感相矛盾。”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分配关系本质上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对现存经济制度完全无知的人,当然更不能理解工人为什么要否定这种制度。他们当然不能理解,工人阶级企图实现的社会变革正是目前制度本身的必然的、历史的、不可避免的产物。”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9页。为此,他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诉诸正义表示了极大的蔑视,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诉诸道德或正义不但是毫无意义的,而且会误入歧途。马克思极力主张从第一国际的文件中删除要工人阶级诉诸正义的文字,坚决反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各种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认为只有通过革命,废除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消灭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他说:“他们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阐明了任何思想观念都是一定现实利益要求的反映这一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并在《资本论》中集中阐述了正义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看,物质条件的再生产同时是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再生产,是作为一定的社会集团成员的个人的规定性的再生产,以及与这一物质生产过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道德意识的再生产,自然也包括正义观念的再生产。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着人们的正义观念,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影响着正义观念的社会化程度。商品交换对正义观念也有影响。一方面,普遍存在的交换关系使人类个体的发展超越了血缘和地域的界限,商业规则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正义规则的发展;另一方面,商品交换的出现意味着人类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人不再是完全独立的人,而是普遍以对物的依赖为基础,因此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念必然带有商品拜物教烙印。分配集中地体现正义的阶级性。无论是生产资料的分配,还是生活资料的分配,都是利益集团阶级性质的反映。资产阶级的正义观既不考虑财富的来源和个人在能力、资质上的区别,也不考虑产品的最终分配是否平等,只是建立在抽象意义上的正义观,必将被未来社会更高级的正义观所代替。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正义”进行了尖锐而严厉的批判,但不等于完全否定和抛弃正义观念。他们提出,在争取解放的过程中,正义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重要的价值观念。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要求全世界的工人进行兄弟般的合作,要“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61页。。1871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明确地指出,“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不仅如此,正义代表着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只有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具有真实的意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2页。快速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一个物质匮乏的社会,必然会引发财富的激烈争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从而为财富的分配正义打下物质基础,然而正义的指向绝不仅仅是财富,正如财富的内容绝不仅仅指物质财富一样。在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以劳动时间作为财富的尺度,这表明财富本身是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的,而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只是在同剩余劳动时间的对立中并且是由于这种对立而存在的”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86-787页。。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思想文化,未来社会必然经历一个从相对不公平到相对公平的历史过程。
三、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灵魂
马克思设想的正义社会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展,消灭了私有制、阶级、剥削和压迫,人与人之间平等合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47页。但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进而到共产主义,要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问题上,不能简单地用公正不公正来衡量。“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61页。也就是说,公正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如果把二者等同起来,“公正”就会成为懒人的借口,成为他们指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够完善的理由。正义的实现只能是动态的,必然与其经济基础和思想文化同构。然而,社会主义绝不能忽视公正正义,因为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为了消除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提升整个社会的公正水准,马克思提出应重视社会的普遍调剂。 在 《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其中的许多内容,例如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征收高额累进税、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逐步消灭城乡对立、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等等,对社会主义进行社会调剂有一定启发。马克思提出,社会总产品扣除掉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及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的部分后,还应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才能用于个人分配。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也就是说,必须有部分产品为社会公有,用于满足人民的共同需要和扶危济贫,这些建议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走有中国特色的革命和发展道路。毛泽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把实现正义看作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最大优越性,认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是我们事业正义性的源泉和基础。他指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②《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1096页。“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③《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1096页。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他对分配、工资、就业、医疗保障等制度的设计以及对农村体制的思考,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他提倡以大公无私、襟怀坦白、忠诚积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提出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原则”。1956年,毛泽东在分析地方闹事的问题时指出:“应该承认:有些群众往往容易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④《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毛泽东历来强调长远的、整体的、集体的利益,认为它们本身已包含了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这符合社会主义公正原则。这一原则从集体主义出发,以社会公正而不是个人自由为导向,以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效应为目标,解决了西方思想家们无法解决的自由与责任、国家与社会、权利与义务的矛盾,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原则的中国式发展。
邓小平提出,尽力创造条件满足人们的正当利益要求,是社会主义的任务之一。为了合理地分配物质利益,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个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劳动报酬,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一部分人依靠劳动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新世纪新阶段,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提出应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⑤《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网,2006年10月18日。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⑥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9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努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②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求是》,2014年第1期。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党中央一直把正义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既然“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它必然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正义”原则不应脱离现实的物质文化条件。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带来“单方向的扩张和竞争行为”,自由贸易所造成的结果就是“猖獗的个人主义”,③参见[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丹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2页。虽然看到了市场经济的弊端,但是把问题片面化、简单化了。其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市场经济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在普遍地交换各种不同产品的同时,也把人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了。人类在生产能力、生活需要和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对人的全面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其二,商业道德从无到有必然经历一个演化进步的过程。在商业规则建立的初期,即15-16世纪,商业表现为一种合法的欺诈,而到了17-18世纪,商业道德由赤裸裸的非人道发展为伪善的人道,商业成为“各民族、各个人之间的友谊和团结的纽带”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这只在这种意义,即世界上本来就没有绝对不道德的东西上是对的。真正的商业道德有待于社会主义来完善,这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在运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杠杆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共同之处,但在其所有制属性和生产目的、分配方式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的不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依托,也是正义的根本保障。首先,要用完善的经济制度为社会正义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这里面既包括建立公正的市场关系,实现起点公平,又包括健全合理的分配制度,实现过程公平,还包括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实现结果公平。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弘扬社会正义、尊重每个个体的重要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是从制度上对人的权利加以维护的前提和保障。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人民群众有强烈不满的医疗、教育、体育等领域应深化改革,而改革的方向是实行股份制引进社会资本,还是收回国有并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部门的监管,可以探讨。应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扶持力度,改“输血”为“造血”,使尚未脱贫地区通过自己的努力劳动解决温饱问题,并逐步过上小康生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落后不仅表现为单纯的生产不足,也可以表现为生产过剩,即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初级产品生产过剩而适应人民更高层次需求的高级产品生产不足,加强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发展经济、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始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弘扬正义的起点和保障,不能偏废。
其次,要用民主的政治制度为社会正义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公平正义有赖于人民民主制度的完善。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包括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等等。要完善基层选举,不断积累经验,为现代政治转型作准备。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发动人民战争铲除腐败,使反腐成为长期性工作措施。总之,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要从道义上给社会主义制度以积极支持,为社会主义改革提供政治保障。
最后,要用健康的思想文化为社会正义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柱。坚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积极吸收外来的优秀文化成果相结合,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把正义要求融于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要从根本上纠正社会中存在的种种不公正,单靠“依法治国”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尚不能防患未然,还要“以德治国”,彻底否定那种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政治制度,使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以公正公平、共同富裕的价值取向推进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做历史潮流的推动者。
责任编辑:孙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