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安排、企业边界与税收筹划
2017-07-24蔡昌
蔡昌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北京100081)
产权安排、企业边界与税收筹划
蔡昌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北京100081)
本文基于产权与税收基础理论,以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性为切入点,探讨了企业边界、产权安排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关联性,从产权流转的税收约束、产权结构与企业边界共同决定税收要素、产权安排影响税收负担和税收筹划战略等角度阐释了产权安排的税收筹划原理,并系统研究企业性质选择、分支机构形式选择、产权重组、代际间财富转移的税收筹划范式。
企业边界;产权安排;产权结构;税收筹划
一、企业边界及其模糊性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性影响企业税负
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交易是最优的,市场交易的结果是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不存在完全竞争,且市场交易费用不为零。同样的交易,通过市场进行或在企业内部进行所花费的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同的,交易费用成为衡量交易是通过市场进行还是通过企业进行的标准。下面根据效用理论,采用均衡分析方法进一步论证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性,如图1所示。
假定一项交易只能通过市场或在企业内部进行,且每笔交易通过市场交易的价格即市场交易费用(包括税收)表示为P1,每笔交易通过企业内部交易的价格即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费用表示为P2,企业的总交易费用限额用C表示。纵轴表示通过市场交易的交易量Y,横轴表示通过企业交易的交易量X,且C=P1Y+P2X。向下倾斜的直线a是预算约束线,表示当总交易费用限额和每笔交易所需的市场交易费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费用给定的条件下,企业的总交易费用限额所能实现的两种交易方式的各种组合。而凸向原点的曲线b是无差异曲线,表示能够给企业带来相同效用水平的两种交易方式的组合。
图1 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性
曲线a与曲线b相切于E点,E点为均衡点,即最优的交易方式组合点,E点处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的斜率是相等的。无差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为边际替代率MRS,预算线斜率的绝对值为两种交易费用(交易方式的代价)之比,即P1/P2,因此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为:
1.市场被企业所替代的税收筹划
如果交易通过市场进行时,其交易费用过高,则应该把交易放到企业内部来进行,这样就能降低与市场有关的交易费用,具体可通过资本运营,以产权调整、资产重组等手段扩大企业边界,使市场交易实现内化,即原本属于市场的交易活动就转变为企业内部的业务活动,即一部分市场将会被企业所替代。虽然企业内部处理“交易”的组织费用(企业内部的组织费用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为在企业内部有关“交易”的组织协调成本及监督成本等)。会增加,但这时与市场有关的交易费用就会明显锐减或彻底消失。总的来看,企业所增加的组织费用抵不上减少的与市场有关的交易费用,则最终的结果是总的交易费用降低了。所以,交易费用的变化依赖于企业边界的变化。显然,企业边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安排的,产权调整、资产重组是引起企业边界变化的重要手段,而税收筹划通过对企业规模、产权结构及组织形式等的调整,进而做出适当的税收安排,就可以充分利用企业边界的变化微妙地影响税收。
2.企业被市场所替代的税收筹划
当然,对存在着不同边界的企业而言,所显示的企业规模大小也不同。随着市场部分或全部地被企业所替代,企业边界不断扩张,企业内部“交易”的空间分布、交易的差异性和相对价格变动的可能性会增加,引起企业内部的组织费用不断增加,如果增加到超过交易通过市场进行时的交易费用,则此时企业边界就显得过于膨胀而超过最优企业规模。为了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和企业的组织费用之和,就必须缩小企业边界,即通过产权调整、资产重组把一部分非核心资产或低效率资产剥离出去,这就是以资产剥离、企业分立为特征的资本收缩,资本收缩的本质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市场所替代。
考虑到税收负担因素,当交易通过市场进行时,会形成一道流通环节,显然会形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或服务(劳务)交易的确认,这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等与交易相关的流转税。而交易在企业内部进行时,由于没有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服务(劳务)交易的确认,在法律形式上就不构成流通环节,所以也就不存在流转税的负担问题。税收筹划尤其是针对流转税、所得税的筹划不能不考虑企业边界的影响和约束。作为市场交易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税负会通过对产权边界的调整来影响企业对市场的替代程度。在企业与市场的相互替代中,产权边界不断调整变化,引起企业税负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二)企业边界的模糊性影响税收筹划
“企业边界”概念是由罗纳德·H·科斯首次提出的,科斯(1937)认为,企业边界决定于企业和市场在组织交易活动时的交易成本边际比较,在组织交易活动的过程中企业是最优化行为者。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此时企业处于最佳规模,企业边界应该是清晰的,企业边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安排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都是引起企业边界变化的重要手段,企业通过对生产规模、产权结构及组织形式等的调整,结合税制变化及适当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能够利用企业边界的调整影响税收活动乃至于企业税负。
张五常(1983)提出企业边界的模糊性,他认为企业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市场失灵。一部分市场被企业所替代,其实质是要素市场取代了产品市场,一种合约取代了另一种合约。这种观点认为企业与市场的区别在于合约的形式不同,是采取产品买卖合约、分包合约、租赁合约,还是工资合约。在选择哪种合约形式时,以交易费用的多寡为标准。市场和企业的区分似乎不再重要,企业边界也逐渐变得模糊。在这一分析框架下,税收的多寡不必然取决于企业边界的大小,而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交易合约的性质、内容以及履约情况,即交易合约的特征属性成为影响企业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税收筹划面对模糊性的企业边界,对交易合约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企业边界。
二、产权安排的税收筹划原理
(一)产权流转的税收约束机制
图2 产权流转的征税分析
产权流转是产权安排的基础。产权流转,其实质是产权穿越企业边界,表现为产权交易或产权重组活动。产权流转意味着产权主体的改变,是一种实质性的产权结构变化。对产权流转实施严格意义的征税是我国税法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这里以资产穿越企业边界为例阐释产权流转的征税问题。假定有两个产权主体S和H(产权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产权主体S将一项资产转让给产权主体H,价格为P。产权流转过程中,一般不对受让方H征税,而对转让方S征税。产权流转的征税情况如图2所示。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产权流转征税情况如下:①实体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的产权流转需要征收增值税;油气资产(如石油、天然气)的产权流转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土地、不动产、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的产权流转征收增值税,土地、不动产流转出征收增值税外,还征收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外汇、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产权流转按照买卖价差征收增值税;股权流转暂不征收增值税。②产权流转签订相关合同的,需按照合同类型分别征收不同税目、税率的印花税。③产权流转中产生应税所得的,根据产权主体性质以应税所得为计税依据再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抑或企业所得税。④使用权流转与所有权流转有着本质的区别,使用权可以独立于所有权而单独流转,如资产租赁就是典型的使用权流转形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有形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均征收增值税,但因财产类型不同而征收不同税目、税率的增值税。总之,产权穿越企业边界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即产权流转必然被征税,存在着税收约束机制。但企业发生不同类型的产权流转,政府将对其征收不同税目、税率的税赋。其实,没有产权流转,就没有产权安排的变化,也就不会出现产权安排的税收空间。因此,产权流转的税收约束机制,是形成产权安排的税收筹划空间的基础性条件。
(二)产权结构与企业边界共同决定税收要素
产权结构是指产权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和产权主体的构成状况。产权结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拥有哪些产权或财产,其财产结构如何;二是特定主体内部的权力结构,这是为产权运作而设置的内部机构及人员的分工安排。这两个方面,对于不同的主体,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特定主体所拥有产权的结构,也就是其资产结构。对于特定主体所拥有的微观产权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第一,任何主体的产权,都不仅仅意味着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意味着该产权主体一种与社会的产权关系,意味着一种产权的分配关系。第二,单个主体的产权结构——拥有哪些资产的产权,是资产的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是全部经营权还是部分经营权,意味着该产权主体与别的产权主体之间的不同的分离组合关系和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每个产权主体既有的产权结构及产权结构的变动,都影响全社会的产权分布,从而影响资源配置。
产权结构显著地影响税收,主要是因为产权结构及其变化会改变税制要素的内容,即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征税对象、纳税主体等会随着产权结构的变化而变化,而这些税制要素又会对税收负担形成显著性影响。这就是产权结构影响税收的基本原理。
企业边界显著地影响税收,主要是改变了企业规模、组织结构和资产所有权归属。在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中,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代表的主体税种及税收负担会发生显著性变化。
因此,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由于产权结构与企业边界的变化与调整,会造成企业面临的税收状况发生巨大变化。比如并购重组活动会引起产权结构的微妙变化,从而形成以下税收空间:一是企业通过外部扩张,进入新的行业、新的领域,所享受的税收待遇自然有所不同;二是企业并购重组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以降低其盈利水平和税收负担;三是企业的并购重组引起资本投资关系发生变化,其客观效果在于转换纳税人身份或纳税人性质,进而获取一定的节税利益。
(三)产权安排影响税收负担及税收筹划战略
产权安排的实质是对财产权的分配。产权安排分为产权初始安排和产权后续安排。科斯定理揭示了产权安排的重要性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科斯定理表明,无论交易费用为零还是为正,产权初始安排不同,意味着财富分配格局不同,必然影响收益分配的状况。因为产权的初始拥有者,不仅意味着拥有一定的财产存量,而且还拥有获取更多收益(财富增量)的机会。产权后续安排是对产权初始安排的调整,在现实经济实践中可能有多种原因导致产权安排的调整。产权安排的调整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产权关系的变化和财富分配格局的变化。产权安排的调整会发生交易费用,正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会影响产权安排的效率。
产权安排的调整有多种方式,其中对税收及税收筹划有着重大影响的是一定条件下的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活动。导致产权安排发生变化的最典型的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活动是企业并购、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以及组织架构选择等行为。企业并购、企业分立、股权收购或组织架构调整都是资源优化配置方式,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产权关系,甚至打破了原来的企业边界,实现资产的转移及产权结构的变化,而资产的转移和产权结构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筹划战略。因此,利用产权安排的调整寻找税收筹划的节税空间极为重要,这其实也是优化企业财税管理、实现价值增长的重要方式。
从一定意义上说,产权安排框架下的税收筹划其实就是寻找产权结构和企业边界对税收负担的微妙影响,并尽力打破这种产权结构和企业边界的“税收束缚”,创立一种基于税负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产权结构模式。
三、基于产权安排的税收筹划范式
产权安排是一种基于资产交易、产权结构调整的资源配置方式,它能够打破原有的企业边界。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带来不同的企业税负。产权安排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效果体现着产权安排的节税效应。
(一)企业性质选择的税收筹划范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有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之分:非公司制企业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制企业应独立对其会计利润总额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还要代扣自然人投资者20%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法对公司制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征税”。相比较而言,我国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存在股息、红利与资本利得之间可能的转化通道,以及资本利得税率偏低甚至享受免征待遇,公司制企业“双重征税”模式下的总税负并不必然多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因此,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决策中,存在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筹划范式。
下面构建一个比较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后收益的模型。模型有以下假定:公司的税前收益率为RC、合伙企业的税前收益率为RP,RC和RP在不同时期均保持不变。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c,个人所得税税率为tp,资本利得税税率为tg。由于存在非税因素,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面临较高的管理成本。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个人所得税之前,公司的收益率为rC,且rC=RC(1-tc),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收益率为rp,且rp=Rp(1-tp)。假定该投资项目持续期为n年,n年后公司清算买回所有的股票,且公司中间不对股东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润。
如果项目是在合伙企业中实施,当取得收入时,合伙人以税率tp支付税收,则合伙人1美元的原始投资n年后的税后累计收益为:[1+Rp(1-tp)]n。
如果项目是在公司中实施,则n年后公司清算买回所有的股票时,股东投入到公司的1美元投资的税后累计收益为:[1+RC(1-tc)]n-tg{[1+ RC(1-tc)]n-1}。
当合伙企业与公司的税后收益率相等时,合伙企业形式与公司形式的税收筹划决策效果没有差异,令此时的公司层次的税后收益率的均衡临界值为rC﹡,则有:
[1+Rp(1-tp)]n=[1+RC(1-tc)]n-tg{[1+RC(1-tc)]n-1}
故整理可得:rC﹡={[(1+rp)n-tg]1/n/(1-tg)1/n}-1
根据上式可知,rC﹡受以下因素影响: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收益率rp、资本利得税税率tg,以及投资项目持续期n。从税收角度分析,如果公司层次的税后收益率大于rC﹡,则投资者选择公司形式更合适;如果公司层次的税后收益率小于rC﹡,则投资者选择合伙企业形式更合适。
公司制企业晚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出现,但公司制企业相对较为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公司较低的运作风险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公司纳税方面的独特优势:公司在冲抵损失时不限于当期利润,损失甚至可以延续冲抵未来的利润;公司能够在合理范围内税前列支有利于雇员的年金支出;公司还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更多类型的成本费用项目,这些都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无可比拟的。
(二)分支机构形式选择的税收筹划范式
分支机构主要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其企业所得税汇总到总公司集中缴纳;子公司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权,通常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与母公司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其税收自行申报缴纳。
分公司的税收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经营初期,可以将其经营亏损抵补总公司的利润,降低企业总体税收负担;二是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资本等的转移时,由于不涉及产权归属的变动,因而不必纳税;三是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属于内部结转,不必纳税。
子公司的税收优势也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子公司可以独立享受所在区域或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灵活,不受母公司的干预;三是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子公司的税务风险不会轻易传递给母公司,即母公司不产生风险连带责任。
图3 选择分支机构形式的决策模型
根据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不同税收特征,下面对分支机构形式选择进行决策分析。假设分支机构与总机构都不存在税收优惠,根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计的盈亏状况及税率差异,分为以下八种情况讨论,如图3所示。
图3中,横轴表示总机构的预计盈亏状况,纵轴表示分支机构的预计盈亏状况。t表示分支机构的税率,T表示总机构的税率。由于我国存在多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存在25%、20%、15%等多档税率,这里分别讨论T>t和T≤t两种情况,图3中虚线区域表示采用分公司形式合适,其余区域表示采用子公司与分公司形式没有差别。第Ⅰ、第Ⅱ种情况下,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计皆为盈利,则分支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企业(集团)应纳税额都相等。若要求子公司将税后利润分回母公司,在第Ⅰ种情况下,满足条件T>t,按规定则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要就税率差补税(如果属于正常法定低税率则不需要补税),因此采用分公司形式更为有利。第Ⅱ种情况下,满足条件T≤t,不涉及补税也没有退税,故采用子公司与分公司没有差别。
第Ⅲ、第Ⅳ种情况下,总机构预计亏损,分支机构预计盈利。分支机构最好采用分公司形式,能够在当期实现盈亏互抵,利用分公司盈利弥补总机构的经营亏损,可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第Ⅴ、第Ⅵ种情况下,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计皆为亏损,则分支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对企业(集团)的应纳税额的影响都一样。
第Ⅶ、第Ⅷ种情况下,总机构预计盈利,分支机构预计亏损。在这两种情况下,分支机构采用分公司形式更为有利,因为可使集团推迟纳税。
在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筹划决策中,还要考虑分支机构所处的区域优势及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若分支机构单独运作,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优于母公司时,分支机构应采用子公司形式,反之采用分公司形式。还要考虑分支机构初期经营情况,由于开办费、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存在很容易导致分支机构出现亏损,所以在分支机构组建初期,最好采用分公司形式;当分公司开始扭亏为盈后,宜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设立为子公司,这样能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的设置也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如果母、子公司均是居民企业,且母公司对子公司直接控股100%时,允许双方的资产或股权划转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计算确认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资产划转或股权划转的适用范围并未限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而是适用于各种所有制性质的母子公司之间。
财税〔2014〕109号文件关于股权或资产划转的具体税收政策如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价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则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份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但适用上述政策,必须满足一个后续条件,即交易双方应在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产权重组的税收筹划范式
所谓产权重组,是指对产权结构以及由产权结构所决定的产权具体实现形态进行重新的组合和构造。产权重组的实质是产权安排的后续安排,其直接目的就是要将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到理想状态,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权益,具体到税收上,就是使企业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通过产权重组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途径:
1.企业合并与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属于一种扩张性的产权重组,其应用在税收筹划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通过横向合并,实行横向一体化战略,扩大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形成规模经济并有效降低企业税负。②通过纵向合并,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实现节约交易成本。例如对上下游企业合并可以节约流转税金及附加。③通过合并与本企业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进入新的领域、新的行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而降低企业税负。④通过合并存在较大经营亏损的企业,可以抵补本企业的高盈利,降低整体税负。
企业分立是一种与扩张性的合并重组相反的重组方式,其应用在税收筹划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通过将企业中存在的兼营或混合销售业务分离出来,使其适用零税率或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②企业存在适用累进税率的业务类型,可以将该类型业务分拆,采取企业分立方式将其分立为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③通过对企业流程中不同环节的业务进行分拆,从而增加一道流转环节,实现诸如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及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等手段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究竟是选择合并重组还是分立重组,可以参考哈特的理论模型。假设有两种资产a1和a2,以及两个经营者M1和M2,根据这些要素,可以形成两种分立型和两种合并型的产权结构,如表1所示。哈特经过论证后得出如下结论:当a1和a2两种资产密切相关或高度互补时,采用(1)或(2)的合并型产权结构更容易降低交易成本。当某个经营者与某种资产密切相关时,例如M1必须拥有a1或a2的全部控制权才更具有生产力,则采用(3)或(4)分立型产权结构。
2.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的税收筹划
从产权重组的角度观察,股权和资产都属于企业这一产权主体所拥有的财产,两者都具有独立性和确定性,都可以单独交易。其交易结果不会影响企业的产权性质,只会影响企业的产权结构。因此,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都属于产权重组的范畴。
表1 哈特模型中的产权结构类型
利用股权交易、资产交易改变企业边界进行税收筹划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比较资产交易与股权交易,一般资产交易只涉及单项(或一组)资产的交易,而股权交易涉及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的交易,两者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资产交易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譬如存货、固定资产交易时,转让方应视同货物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股权交易并未引起交易双方资产、负债的实质性流动,不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仅仅征收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鉴于股权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股权控制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股权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企业重组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借用其作为一种有效的税控工具。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通常需要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二者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应税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而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免税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尽可能地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第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第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的金额不少于85%;第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以适用免税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比较如表2所示。
产权重组的实质为产权结构调整,其目的是通过产权安排来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在重大产权重组活动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类似股权交易的“净资产”交易,其本质是一种产权交易。考虑我国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表现为“净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也不征收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或消费税)。对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资产重组活动,不确认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中国税制对产权重组几乎一路开“绿灯”。所以,纳税主体利用产权重组实施有效的产权安排以降低企业税负不失为一项明智的战略选择。
表2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比较
(四)代际间财富转移的税收筹划范式
财产继承是实现财富转移的一种有效方式,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开征遗产税,有效地监控财富的传承与转移。鉴于我国目前还未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所以财富拥有者在代际之间传递时会选择继承方式以降低其税收负担。目前,我国政府对房产、汽车等大额记名财产有产权登记要求,转移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而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收藏品、投资品等并未建立严格的产权登记制度,当大量财富以无记名财产的形式存在,且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在代际间进行转移时,政府则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税收监管。
能够实现在代际之间低税负率转移财富的税收筹划范式是保险避税模式,即利用保险避税原理实施代际之间的财富传承,基本操作模式如下:上代财富拥有者为下代子女投保各类人身保险产品,子女作为保险受益人于未来期间所收到的各项保险理赔金和保险返还款均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且亦不再视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产)而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上述保险避税原理,实质上是一种低税负的产权安排。譬如,一些保险机构利用保险避税原理设计的“零岁保险计划”,深受家长们的青睐;还有一些保险机构推出的寿险也属于合法的理财工具,寿险合同反映的是保险方与投保方之间的保险给付关系,利用寿险既可以预防风险、保全财富,又可以合理规避遗产继承风险。所以,借助保险工具低税负转移财产的模式被很多家庭所接受,保险这一理财工具就冠冕堂皇地成为具备税收规避功能的代际间“财富传递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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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蕾)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Enterprise Boundary and Tax Planning
CAI Chang
(School of Taxation,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
Based on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 and tax,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rrelation among enterprise boundary,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 and tax plan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lternative between market and enterprise,and explains the mechanisms of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 from tax constraints on the transfer of property rights,the combined influence from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 and enterprise boundary on tax elements,and the influence from 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 onto burden of tax and tax planning,and analyzes in a systematic way enterprise property choice,the branch form selection,property reorganization, and intergenerational wealth transfer between tax planning paradigm.
enterprise boundary,property rights arrangement,ownership structure,tax planning
F810.43
A
1008-2107(2017)03-0074-08
2017-03-12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税务管理系主任,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政策、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