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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一般特征分析

2017-07-24龚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书面形式民事行为婚姻关系

龚恋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制度和约定制度两种。夫妻双方对于婚前或婚后的财产约定选择的夫妻财产分割方式是约定制,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制。

本文意在通过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主体特征、主客观要件,以及内容、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现行法律规定下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一般特征。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主体特征

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一方面,只有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才能对其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和分配,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另一方面,非婚姻关系的人,如重婚或非法同居的人对于重婚期间或者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的约定,不适用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主体是否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制中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权订立。因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亲力亲为,原则是不允许代理的,他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只有当事人才能恰如其分的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也有学者认为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乃是附着于婚姻而存在的合同,应依身份行为能力确定当事人有无缔约能力,有结婚能力即有缔约能力。我国婚姻法并未完全禁止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结婚,故夫妻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不妨许可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只是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那么如果允许该对夫妻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约定夫妻财产分配的当事人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主客观要件

主观方面,夫妻財产约定既是一种身份财产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据此可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处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客观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该款法律规定的适用,目前实务界尚有争议。有人认为应当严格适用该款法律规定,即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没有书面形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约定无效,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也有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中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定,即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的“应当”不能与“必须”的法律含义做同等解释。因此,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争议的,该口头约定也有效。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重大财产利益,夫妻双方应当用固定的形式将约定的内容保存下来,主要的形式是书面约定。随着科技日益的发达,电脑、录音机(笔)、手机等电子产品成为了人们沟通的重要途径,出现在这些电子产品上的信息,在核实后也应该被法律保护。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对于上诉夫妻财产约定的所有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综上,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合法、有效、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这类约定是无效的。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即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对于夫妻内部而言,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对于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夫妻财产的分配也应当据此进行。对于夫妻以外的人而言,第三人只有在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约定内容才对其有效,反之,则无效。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自愿以书面等有效形式对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合法合理分配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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