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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7-07-24高茸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

摘 要:我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非常迅速。人们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大,民间借贷手续成为人们获得生产、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便利。同时,民间借贷给人们带来的风险也一直在加大,其存在的问题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弊端。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借贷合同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经常又被人们称为“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农村村民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借款人大部分是做生意缺乏资金的个人和企业,出借人一般是资金比较宽裕的个人和企业,甚至包括一些村里的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民间借贷有广泛的主体,资金来源的渠道也多种多样。无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能够进行资金借贷。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民间借贷的方式比较自由,手续简单方便,主要交易方式为现金交易,灵活多变,没有固定的流程,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来保护民间借贷市场,但我国的立法也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发生。关于民间借贷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8月6日发布,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中的很多案例提供了统一的审理标准,引起了社会大众普遍的关注和讨论。其中,有以下几个变化值得我们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界定

这部分内容主要对本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也对民间借贷主体和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扩大了民间借贷主体的范畴,目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司法解释的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的起诉条件、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在立案登记制度下,更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前提是该合同合法有效,也才可能会涉及到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等问题。司法解释在这部分具体规定了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民间借贷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

此次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规定。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规定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36%以上的则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

(五)保证人身份判定的标准

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若要求他人承担保证责任,仅凭借款合同或者凭证上的签字、盖章是不够的,还需要表明保证人的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推定其为保证人。

三、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风险不断加大

民间借贷本来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有借款用途的风险、借款人的身份风险、借款利息的风险、借款履行的风险以及诉讼时效的风险。一般的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率都比较高,借款人偿还债务越发艰难。

(二)民间借贷法律监管漏洞多

我国有《宪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调整。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有的这些规定又繁多分散,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三)民间借贷监管缺位

我国的金融监管权集聚在中央,监管模式没有办法涉及到民间借贷机构的范围。虽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慢慢进入了起步阶段,但总体来说,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比较低,监管的主体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四)民间借贷市场的信用体制遭到破坏

信用对于民间借贷来说是举足轻重的。关于个人信用,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而以個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就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

四、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规范金融体制

我们必须要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完善我们不合理的金融体制,大力发展民间金融,促进民间借贷组织发展为规范的民营金融机构,在民间借贷正常发展的过程中理性的进行民间资本的投资。

(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我国应该尽快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行,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的立法,积极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先进地区关于民间借贷的做法,使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合作发展,共创收益。

(三)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

必须明确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先进国家一些好的对策,还应该通过有影响力的媒体宣传金融风险知识,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引导社会公众进行理智的投资。

(四)规范民间借贷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不仅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还要引导自然人、中小企业等建立信用体系。

五、结语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有很多的问题和风险。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们必须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使监管变得有效有力度。不但要从法律上创新,还要从各个角度进行规范,以促进民间借贷的良好发展,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我相信民间借贷的发展一定会打开一个崭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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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浩云.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法律路径探析[J].福州大学学报,2014,(5):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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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长江.民间借贷忧思[J].经济研究导刊,2015,(11):78-91.

[5]穆灵芝.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完善[J].法治视点,2015,(12):100-102.

[6]游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及建议[J].经济观察,2015,(12):142-143.

作者简介:

高茸静(1992~),女,陕西省佳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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