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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致其高,必丰其基
——解读《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2017-07-24孙洁

中国农村科技 2017年7期
关键词:奖励制度科学技术方案

本刊记者|孙洁

欲致其高,必丰其基
——解读《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本刊记者|孙洁

科技奖励制度作为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迎来了又一次变革机遇。

近年来,中国在诸多科学领域取得了不小的突破,这一切的背后激励政策和科技奖励制度功不可没。但是,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近些年也暴露很多,改革的呼声也由来已久。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提出将重点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多项改革内容引起了科研人员的广泛关注。

静水深流,在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我们每一项制度变革都在为国家和民族全面振兴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科技奖励制度作为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这一次的变革又会有哪些不同?

“我很高兴地看到,《方案》通过顶层设计,提出了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框架,为今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描绘了‘行动路线图’。”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钟书华说。作为从事科技奖励政策研究20多年的学者,他深谙该领域发展脉络,认为《方案》在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特别是在“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部分,亮点纷呈。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万劲波也表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是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方案》以约一半的篇幅进行界定和阐释。

6月19日,在科技部举行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解读会议上,科技部副部长黄卫表示,此次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亮点很多,是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总的来说,是要提高国家科学奖励的“含金量”,使国家科技奖更加“学术化”,使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更权威、更激励人、更鼓舞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我国早日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更强劲的动力。

此次方案是继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后,中国科技奖励制度迎来的又一次变革机遇。17年间,条例经过两次修订,这一次,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有望从稳定发展阶段全面迈入创新发展的深改期。

简化提名程序公开公正

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加快,当前科技奖励制度存在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少科技工作者反映,现行的申报奖项要走很多程序,交很多材料,带来的非科研活动时间成本大,还有一些人诟病科技奖励“跑指标”问题,热衷混圈子、自我包装的报奖会赢得很大优势。

《方案》发布后,这些体制中存在的难题有望得以解决。

目前,国家科学技术奖政府部门是推荐主体,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较少,行政色彩较浓。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照国际惯例,《方案》明确提出“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这是此次改革方案的一大亮点。

“提名制这一重大去行政化改革举措压缩了个别候选人非学术操作空间,不仅体现了尊重专家学者的态度,而且顺应了科技共同体自治的内在要求和国际奖项评选的普遍趋势。”钟书华说道。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孙宝国也表示,公开提名给大家创造了更多的机会,而且提名人和单位的责任也很明确,竞争性更强,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奖项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提名制有利于消除“挂名”奖励和“过程”奖励,促进客观、公正,同时,还可以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奖励申报中解脱出来,使他们潜心治学。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一般来说,应该是行业内拥有学术威望的院士,或者是国家科技奖的获得者。”黄卫表示,提名者将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他们还得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我们会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总的来说,提名制会让国家科技奖更公开、更公正、更权威。”

三大奖总数压缩定额定标

不仅奖项推荐方式彻底改变,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科技奖励的“含金量”,奖项评审上还将进一步调整标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黄卫表示,国家科技奖有着重要的引领与导向作用,为了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此次改革还减少了奖励数量,对国家科技奖“瘦身”,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万劲波指出,奖项“瘦身”有利于保持奖励的“高门槛”,而“塑形”则是使其结构比例更为合理。他认为这里的“结构”包括奖项结构、领域结构和年龄结构,其发展方向是使科技奖励与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基础和供需结构相匹配。钟书华认为,三大奖中,大幅削减的会是科技进步奖,因为设置该类奖的初衷是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今天成熟的市场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其作用可以交给市场来完成,减少此类奖顺理成章。

打造国际知名奖项海纳百川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把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受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这反映了科技奖励视野更为开放,为中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都可获得奖励,能够对本土人才、港澳台人才、国际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进行一体化奖励。这样的调整尊重了科技前沿创新规律,因为在科技史上,前沿突破往往具有科学家个体创新特征,如瓦特发明蒸汽机,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而调整人数和单位数则有利于凸显骨干创新人才在科技突破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杜绝科技奖励“免费搭车”和“科研荣誉大锅饭”现象指明了改革方向。

正如大多数学者所预期的那样,《方案》一方面提出,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表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项,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这不仅将极大改变长期以来,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主导的科技评奖过多,社会力量科技奖项“短缺”的现状,而且将大大提高我国社会力量奖项的国际影响力,增强对国际创新人才的吸引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获得了较快发展,诞生了以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和全国专业协会奖为代表的知名奖项,”钟书华指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社会力量科技奖项当然不容易,要具备几个必要条件。一是奖励对象应是‘个人’,打破国籍限制。关于这一点,《方案》已经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二是每个奖项每次获奖人不超过3位;三是有稳定、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四是获奖成果要有国际影响。”纵观我国目前已有的社会力量科技奖,钟书华认为,何梁何利奖无疑是其中最知名、社会美誉度最高的,如果该奖项改变奖励章程,奖励对象扩大到国际范围,有望率先成长为“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万劲波强调建立“科技奖励品牌”市场培育机制和社会培育机制的重要性,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奖励加快发展,成为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主体,形成一批如“未来科学大奖”等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奖励品牌。

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和撤销机制,是此次改革方案的另一个亮点。

黄卫表示,我国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国家科技奖作为“国家荣誉”,在评选过程中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

“我们将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黄卫表示,“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近年来,科技奖励在引导科研风气方面不断进行改革实践,包括细化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强化监督责任,制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完善异议处理程序,全方位接受媒体监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氛围等。

《方案》进一步健全了科技奖励诚信制度。黄卫说:“一是建立完整的监督惩戒机制,把规矩挺在前面,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异议处理制度,让举报有路、处理有方,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信用体系。二是加大对学术不端的惩戒力度,对涉及违规的科研成果采取一票否决、撤销奖励等措施,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措施。”

《方案》彰显了治理科技奖励制度功利化的力度与决心之大,接下来需要在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上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净化创新氛围的同时,《方案》还进一步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据钟书华观察和总结,社会上关于科技奖励有两类不良现象:一是有人利用个别获奖候选人的性格弱点,打着“帮助获奖”的旗号,取得非法利益;二是个别商家过分夸大和虚假介绍获奖成果,欺骗消费者以牟利。《方案》对国家科学技术奖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并进行处罚,旨在维护奖励的荣誉价值,避免庸俗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对获奖成果进行商业化宣传的现象,损害了奖励的荣誉性。”黄卫表示,《方案》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方案》还提出,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方案落地还需更多细则

《方案》发布标志着顶层设计已经完成,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推进相关法规的修订或修改完善,将会确保顶层设计在实践层面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从而实现新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又一次新的飞跃。钟书华表示,新中国成立初期,科技奖励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起来,可称为1.0版本;1978年到1999年间,我国科技奖励制度重新恢复并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出台了相关法规制度,初步形成了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可称为2.0版本;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完成科技奖励制度顶层设计,推进科技奖励制度实现新一轮变革,由此催生了3.0版本。这必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更大动力。

“《方案》明确了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向,其中一些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需要相关方面协同配合。”黄卫说,建立提名制、调整奖励标准、减少三大奖总数等需要修订相关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落实;确定提名资格、完善异议处理制度等需要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还要研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这些工作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稳步推进。

根据《方案》要求,科技部等部门接下来要完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修订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完善工作,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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