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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的建构

2017-07-20马建富黄晓赟

职教论坛 2017年16期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角色定位

马建富 黄晓赟

摘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构建一个由政府、涉农企业、职业院校等构成的社会支持体系,这是职业农民培育的公益性、跨界性等所要求。在这个支持体系中,政府、涉农企业、职业院校等必须扮演好各自的角色。为促进这一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政府必须明确定位,转变职能;职业院校要研究市场,提供优质服务;涉农企业要积极参与,释放活力;社会要努力做好舆论引导,政策宣导激励工作。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角色定位

作者简介:马建富(1962-),男,江苏溧阳人,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农村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黄晓赘(1978-),女,江苏江阴人,江苏理工学院农村职业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村职业教育、社区教育。

基金项目: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职业教育培训支持体系建设研究”(编号:16YIA880028),主持人:马建富。

自2012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无论是经济界、教育界,抑或是理论界、实践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越来越多。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指出:要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2017年颁发的《“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培育规划》)要求:到2020年,新型职业农民总量超过2000万人(其中,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由2015年的占比30%提高到35%。现代青年农场主由1.3万人提高到6.3万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由6.7万人提高到16.7万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数量年均增长60万人):以公益性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多种资源和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全面建立。所有这些,都强调要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形势。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仅仅依靠教育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关各方协同努力,合力支持,共建一个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

一、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的意涵

(一)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的本质

一般认为。社会支持体系是指一个由各个方面的资源所支撑的能对所需者提供支持的资本组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社会多个层面。尤其是涉农企业等是密切的利益相关者。政府、涉农企业以及职业院校,以劳动力市场为纽带而交叉联结成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三螺旋关系,因此,要促进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就必须建立起一个由政府、涉农企业(行业)、农科类职业院校等为主体的社会支持体系。通过这一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提升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综合支持能力。笔者认为,这一理想的社会支持体系应是基于社会各界,包括各级政府、涉农企业(行业)、农科类职业院校等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职责和作用的理解与认可,而协同为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制度配置、政策创新、构建教育培训平台以及提供物质条件等多方面的综合支持。

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公益性使然,更是其跨界性所要求。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及其复杂性来看,理想的、应然状态的职业教育培训,应是在政府主导下,职业院校与有关涉农企业(行业)紧密合作,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缺乏深度、宽度和长度(可持续性),社会组织参与主动性不够,参与面小的状态。

二、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主体的角色与功能定位

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问题。主要是研究在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哪些社会关系可以为其发展提供支持,这些社会关系主体分别扮演怎样的角色。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主要是由客体(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主体(政府、涉农企业或行业、涉农职业院校以及社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载体(职业教育培训)所组成的动态开放系统。要使这一社会支持体系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具有足够的支持力,就必须反思和重新定位政府、涉农企业(行业)、涉农职业院校的角色定位和支持行为,最大程度上实现各支持主体间协调一致、协同配合、相辅相成,从而构建充满活力的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

(一)各级政府:发挥导向作用,重点是顶层设计,统筹规划

1.制定行动纲领: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规划指导下实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我国政府根据“三农”发展现实以及“四化同步”发展要求提出的重要战略,因此,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應该在各级政府规划的指导下行动。一方面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各级政府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另一方面要基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要,制定系统的近、中期职业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如此,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既能够得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又能够在培训规划指导下得以实施。

2.推进法规建设: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法制轨道上运行。要能够使各方协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规范运作,就必须有法可依,而且,必须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需要、遇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地进行法规的完善。发达国家普遍重视职业教育培训法规建设。韩国出台了诸如《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等多项法规,由此强化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法国先后七次制定、修改完善针对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

3.助推政策创新: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政策驱动下突破。政策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推动具有针对性和见效快等特点。在当今社会里,政策的刺激作用必不可少。特别是在工作的起始阶段和推进阶段遇到障碍时。政策作为重要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具有特别的功效。如,要发挥“互联网+教育培训”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就有赖于政府出台加快农业信息化发展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政策,由此促进互联网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有效结合,促进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

4.完善培训体系:拓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路径与平台。新型职业农民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特点,需要建立发达的、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使得农民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得到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而这个发达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保障。这一体系最终是否能够形成。直接制约着千千万万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影响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法国全套的农业教育体制提供从初中四年级到博士学位培养,包括农业初中、高中、高等农学院、农业大学、农业职业教育,面向年轻人和成年人且相互贯通。法国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教育培训体系,较好满足了从农业工人、农业技师、农业高级技师到工程师及科研人员不同层次的培养需求。

5.协调利益诉求:形成政府、农企、院校三元良性互动系统。由于不同参与主体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参与动机具有差异性,即他们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利益出发点不尽相同。导致了各参与主体参与的愿望、参与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就政府而言,更具前瞻性和战略性思维。更多考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社会效益;就企业行为来看,更注重以经济利益来衡量、决定自身参与行为,这与企业追求低成本高利润的经济利益行为是一致的。也是可理解的合理行为:就职业院校特别是公立职业学校看,由于其受到政府的全面支持,其办学行为首要的是应该考虑社会效益。为国家培养需要的各级各类农业技术人才,但同时又必须考虑办学的投资与收益问题,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正是由于三大参与主体原始立场的不完全一致性,就可能出现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难以协同推进,不能形成合力。甚至出现摩擦等现象。所以,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干预,做好三方矛盾调和及利益协调工作,找到他们最大的利益交汇点,从而“三位一体”,能够站在全社会的角度。审视、评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价值,协同推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

(二)农科院校:发挥主体作用,重点是构筑平台,创新模式

1.搭建多层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平台。搭建培训平台主要是有关各方联合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教育培训路径。最大程度上满足各类型各层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要。这里重要的是。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既有的农科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释放其培训潜能。我国目前独立建制的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和农业中专有293所,地级以上农业科研院所有1138个,县级以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877所,县级农机学校2127所,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224个,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16.7万个。这些机构都应该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根据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等新型职业农民的需要,创建高标准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使之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摇篮。这就需要我国现有的有关高等农业院校或者综合性大学的农科类专业学院以及中高等职业院校,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要,主动承担相应层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有关高校的相关专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今后改革与努力的方向。

2.创新多元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要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类型,基于存量和增量农民的特点,探索和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如对有志于成为“未来中国职业农民”的新生代,由于他们具有文化程度较高、观念新、具有创业精神的特点,可以通过中高等职业院校与涉农企业的合作,更多地进行正规的职业教育培训,使其成为具有创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的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对于希望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留守农民,由于其基础素质偏低。年龄偏大,可以通过“干中学”的教育培训模式进行培训:对于返乡农民工以及对大学生村官等可以实施校企结合的创业教育培训模式。

3.实施系列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这主要是要求职业院校积极组织、實施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推动的、具有明显公益性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如,根据《培育规划》:“十三五”期间,重点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加快建立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职业院校的作用主要是根据政府推动的各项工程的要求。组织、实施相关的农民培训工作。

(三)涉农企业:发挥协同作用,重点是全程参与,监督评价

在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涉农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关系将会俞益密切。因此,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企业义不容辞,其职责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全面参与和监督评价两个方面。

1.以行动主体身份全面参与。首先,涉农企业与职业教育是利益相关者。其一,职业教育与涉农企业是命运发展共同体。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供给结构与涉农企业的需求结构是否吻合,能否建立起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随产业结构动态调整的机制,直接关系到能否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所以,涉农企业与职业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是当然的“利益相关者”。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职业教育与企业分别居于人才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两端,两者只有全面配合与互动,才能保证为涉农企业培养合适的人才。其二,职业教育培训必须以涉农企业人才需求为导向。这就决定了涉农企业必须全程参与职业教育培训。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一方面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需求信息以及对人才培养规格和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就是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为方案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所以。涉农企业作为利益相关者全面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份内之事。其次,涉农企业全面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2.以第三方角色监督评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质量保障,既需要有政府、学校和企业发挥主导、主体作用,更需要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依法监督。社会力量主要是指政府和职业院校以外的“第三方力量”。涉农企业应是“第三方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和培育质量进行监督评价的主体和主要责任方。

企业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企业以主体身份介入职业教育,依据政府委托成立第三方独立社会中介组织,并承担部分原隶属于政府的职业教育行政职能,来实现职业教育的监督。企业的监督评价主要包括: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就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出培训规划与标准,为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与评估提供依据:对校企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培训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师资条件、教学见习实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专业教师尤其是“双师型”教师质量能否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对教学过程尤其是学生实习条件及实习过程进行督查:对学生技能考核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等等。

(四)社会组织:发挥舆论作用,重点是营造氛围,创建文化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能否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与人们对农民、农民职业、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素质、职业农民职业前途等的认识程度有着密切关系。应该说,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互动推进,立志做新型职业农民成为了城乡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是,要更快地培育出更多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全社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固然需要职业院校的努力,但也需要通过各种媒介或路径,营造支持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从而推动政府重视和支持。企业关注和参与,农民自觉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要在全社会创建农民职业文化,吸引更多的城乡高素质青年人参加培训并志愿成为新型职业农民。

三、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明确政府职能,强化制度建设

1.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规和政策。政府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居于顶层设计的主导地位。要有效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实施,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政策。这是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制度顽症及政策失灵问题的关键。就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而言。其相关政策制度的配置與创新包括涉农企业校企合作制度、贫困农村地区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援助制度、后继农民培育制度、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等。国内外培育职业农民的实践表明,健全的、具有执行力的法规是保障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卓有成效开展的重要基础。英国的《农业培训局法》《技术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培训期间,农场工人的工资由农业培训局的政府基金予以支付,而不用农场主支出;2013年美国农业法案规定,2014-2018年,将提供8500万美元用于新农民和农场主的培训嘲。一些国家对农民参加培训给予补助,调动农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我国必须结合国情以及各区域实际,加快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门法,省级政府以及县市级地方政府也要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者管理条例。通过完善的法规,建立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财政引导机制、各利益主体以及社会公益组织主动参与职业农民培育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和提升职业农民培育效能的制约机制,以及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服务体系。

2.组织推动和研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工程。对于一些具有战略意义,但需要特别政策支持的项目,通过政府“工程”的形式来推动,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中常见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职业教育培训。也需要各级政府有针对性地组织一些“项目工程”来推动,如“新生代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留守妇女职业教育培训(或网上行)工程”“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工程”“家庭农场主培育工程”“农民后继者培育工程”“互联网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工程”等等。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组织专家调研,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要研制、出台“项目工程”;二是通过出台有关项目实施文件。推进“项目工程”的实施:三是协调“项目工程”相关方,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四是对“项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政府在组织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时,要以工程哲学思维或理念,优化设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注意全面系统推进,重点突破。

3.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准人和认定制度。从事现代农业生产,与其他许多职业一样,具有技术性强、社会责任大的特点;与此同时,经营现代农业越来越需要人们具备绿色环保、生态经营、安全等现代生产理念。这些都意味着现代农业生产必须由新型职业农民来进行。实施职业农民准人制度,既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农民职业意义的认识,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后继者的培育问题:还有利于为国家对农业实施精准扶持和管理提供依据。

为提高职业农民培训质量,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欧洲各国普遍实行严格的农民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规定职业农民必须完成两年以上的农业职业教育与培训;日本也于1993年开始实行农业者认定制度。从发展来看,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促进农民职业教育的培训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制度,从法律上对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培训主体的市场准人进行规定与规范。从而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法律保障。

4.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评价制度。建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评价制度。既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需要,也是对职业教育培训市场进行有效规范与监控的需要。建立科学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评价制度,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既要重视对培训结果的评价。更要注重对培训过程的评价。要更多通过对来自于受训者满意程度等外部评价来综合衡量培训绩效:三是要建立参与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市场准人规则。这是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能的基础工作和前提。

(二)依据市场需求端特点,主动改善职业院校供给侧服务

1.凭借“互联网+”载体,构筑开放式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平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基础学力特点以及需求的差异性特点,要求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组织形式,构建开放的立体的、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培训平台。各类职业院校,尤其是农科类职业院校及有关高校农科类专业,必须根据生源特点、自身的服务方向、办学优势。结合各类职业农民的需求,构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平台。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凭借发达的互联网,开展“互联网+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使有志于学习现代农业技术与管理的职业农民可以全时空地进行自我学习与提高。

从职业农民需求与自身条件以及互联网发展普及现状和趋势来看,建立开放式的、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平台,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可能。有关信息显示,截止2013年。中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28.6%。农村网民规模的增长速度为13.5%,城镇网民规模的增长速度为8.0%,城乡网民规模的差距继续缩小。

中等职业院校是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有必要而且已具备开展“互联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条件,通过这些区域性培训平台的构建,适应和满足区域农民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的需要;同时,通过这些培训平台,活化教学组织形式,使农民既可以在集中学习时利用互联网在线讨论、案例教学。又可以使他们在分散学习时根据自身需求及特点,进行师生之间的在线、离线教育、辅导和答疑。

2.锁定重点培训人群,支持现代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培育。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选准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对相应类型的人才需求俞益旺盛。据2013年农业部调查统计,全国共有家庭农场87.70万个,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0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0亩的26.69倍。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万多家。另据笔者2014年底对江苏1070名留守农民调查。承包土地规模达到50亩以上的农户占8.04%,其中100亩以上的占3.74%:个人从事农业产业年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达到5.98%;有长期雇佣工30人以上的占3.46%:拥有的农业机械总价值达到20万元以上的占11.12%。由此可见。我国以家庭农场主为主的规模以上农户比例越来越高,其中的家庭农场主以及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骨干农民等应是职业教育培训的重点人群。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以及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在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要重点遴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骨干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以及留守青年农民、毕业后返乡的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等都列为重点培育对象。欧盟十分重视农业后继者的培养问题,在其CAP新一轮改革议案中就提出,要将2%的直接财政支付专项支持40岁以下的青年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英国的农业学历教育大量招收具有普通教育基础,具有1-2年农业实践经验的青年农民进行专业教育,学员毕业后主要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

3.以开放理念构建职业教育培训网,最大程度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求。职业农民需求的多样性、学力基础的不平衡性以及现代教育技术的发达性等特点。决定了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过程中。必须建立开放的大教育思维以及全时空开放教育理念。构建发达的职业农民培训网,就是要建立有利于农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学习的天网、地网、人网。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职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社区教育中心或成人教育中心。都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职业教育培训,而且,农民的这种需求俞益旺盛,这种形式或者模式的职业教育培训也必将更受欢迎,这是未来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大趋势。

(三)确立涉农企业主体地位,建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1.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主动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从根本上说,职业院校是为涉农企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既如此。就必须改变在职业教育培训过程中单一主体的状况。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只有坚持学校和企业的双主体理念。让涉农企业发挥作用,主动参与办学全过程。才能真正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质量。为此,要赋予涉农企业、行业协会等在职业教育培训中更大的话语权。根据职业教育的性质及其服务对象。应该强化与相关农业产业组织的关系。这有助于促进相互间建立更紧密的关系,有助于降低在校企合作中的耗费和成本,也能使企业在更大程度上代表自身利益,更好地培育高质量的新型职业农民。

2.深化校企人才培养过程合作,全面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既然职业院校与涉农企业等都是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主体,那么,唯有两者协同深度合作,才能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升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这种深度合作必须深入到微观层面,双方要共同进行职业农民素质结构的研究,协同开发校本课程和教材,密切配合进行实践教学等等。这是校企双方共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

3.创新培育机制,形成“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这就除了要统筹利用现有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如农广校、涉农院校、社区教育中心等各类具有公益性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外,还要重视通过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鼓励农业园区、涉农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校企共建新型职业农民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职业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教学观摩、实习实践和创业孵化场所。

(四)社会组织积极宣导,营造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环境

首先,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人们对职业农民的认识。长期以来,农民是身份的象征,是贫困、落后的标志,因而,在我国,农民职业既没有得到广泛认可。也没有应有的地位,更没有多少人。尤其是年轻人愿意从事农业工作。所以,在我国农村,孩子读书最直接的动机就是跳出“农门”进“龙门”或“城门”。职业教育发展至今,农科类专业少有人问津,这些都是我国传统的狭隘的观念所致。所以。要培育千千万万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就必须通过各种路径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得人们逐步认识到。农民已经不再是身份的象征而是一种职业,而且是大有可为的职业;通过宣传以及制度化的规定等,促进企业不仅积极投资现代农业发展,而且主动参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通过宣传,让更多的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

其次,要通过政策宣导,提升职业农民的吸引力。政策既具有制约规范作用。更具有导向激励作用。要从根本上调动人们。尤其是青年人、返乡务工人员,甚至大学生愿意务農,经营现代农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代表,一方面需要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给予积极有力的法律援助和政策支持,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有力的土地经营、税收减免和职业教育培训免费政策等: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的政策宣讲,引领农民利用国家政策积极创业。激励农民在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上成就事业,形成立志务农、乐于务农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心理境界。

再次,要通过典型激励,增强职业农民的获得感。要通过对取得成就的职业农民典型案例的宣传等,使得更多的有志于成为职业农民的人们坚定信心,相信作为职业农民同样会有这种获得感,包括经济收益的提高,能够使人们清晰地看到务农不比务工收益低,务农者同样能够成为获取高收益的现代农业老板;获得感还包括,使职业农民感到自身社会地位的明显提高,具有真正的幸福获得感。

责任编辑 肖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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