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建设,落实生猪屠宰厂(场)主体责任的思考
2017-07-19陈顺华王江梅
陈顺华,王江梅
(1. 大理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大理 671000;2.漾濞县龙潭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漾濞 672500)
加强法制建设,落实生猪屠宰厂(场)主体责任的思考
陈顺华1,王江梅2
(1. 大理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大理 671000;2.漾濞县龙潭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漾濞 672500)
屠宰厂(场)开展入场查物验证和肉品品质检验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屠宰厂(场)未履行查物验证义务缺少处罚依据,对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资质、人数和印章使用的规定不够详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填写烦琐。为了更好地落实屠宰厂(场)主体责任,应增加对屠宰场不履行入场查物验证的处罚法律依据,明确肉品品质检验员专业、人数和健康证的要求,规范和简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填写。
:屠宰厂(场);主体责任;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自生猪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移交到农业部后,农业部致力于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入场查物验证和肉品品质检验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中“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体现。目前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稳步推进,屠宰厂(场)主体责任不断加强。但因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对屠宰厂(场)主体责任的规定不够细化,部分事项缺乏明确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屠宰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文对影响屠宰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为进一步推进其主体责任落实,保障肉品安全提供借鉴。
1 屠宰厂(场)未开展入场查物验证,缺少处罚依据
1.1 法律法规及文件对入厂(场)查物验证有明确规定
屠宰厂(场)建立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厂的生猪进行查物验证,把好入厂(场)关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中“企业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体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验收检验”对入厂(场)查证验物也有明确规定。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等系列文件也在强调屠宰厂(场)入厂(场)查物验证的主体责任。
1.2 缺少处罚依据
屠宰厂(场)建立入厂检查登记制度,落实入厂(场)查物验证的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无须赘言。虽然《条例》《实施办法》都有明文规定,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依据。即屠宰厂(场)违反《条例》第十条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二者都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不利于屠宰厂(场)主体责任的建立和入厂(场)查验制度的长期有效执行。
建议在修订的《条例》或配套的实施办法中增加屠宰厂(场)未建立入厂检查登记制度,不履行入厂(场)查物验证主体责任的行为的处罚依据,督促屠宰企业把好入厂(场)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2 肉品品质检验员专业、人数和健康证问题
2.1 增加肉品品质检验员专业方面的规定
2.1.1 肉品品质检验专业性强。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是肉品品质和感官性状的检验,检验内容主要包括色泽异常肉、气味异常肉、劣质肉、组织器官病变与肿瘤等。检验的主要方式包括视检、嗅检、触检以及其他辅助检查。通过视检、触检等方式加以区分充血、瘀血、变性、坏死、萎缩、增生、炎症、水肿等病理变化,判断肉品品质和感官性状正常与否,无疑与屠宰检疫一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2.1.2 缺少肉品品质检验员专业方面的规定。目前只有《实施办法》对肉品品质检验员只做了学历方面的规定,“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力水平,并经考核合格”,但并未对专业做具体规定。
2.1.3 建议。在新修订的《条例》或是配套的实施办法中增加对肉品品质检验员专业方面的规定,如:动物医学、动物防疫与检疫等相关专业,确保肉品品质检验的有效开展,屠宰厂(场)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2 明确肉品品质检验员人数
2.2.1 肉品品质检验员人数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肉品品质检验员人数的问题,《条例》并未作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弹性较大,很难界定。人员不足,会导致肉品品质检验的流程和内容缩减,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流于形式。有观点认为人数应该以岗位来分:宰前检验岗位2人,宰后检验5人,即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复验每个岗位各1人,共7人。这种分法存在不足:一是忽略了宰前检验与宰后检验的时间关系,因为宰前检验与宰后检验并不是同步,即同一名检验人员既可以开展宰前检验,又可以开展宰后检验;二是分割了头部检验与体表检验的关联性,头部检验与体表检验可以由同一人完成;三是没有考虑企业的用人成本。
2.2.2 建议。根据屠宰能力和屠宰数量的不同,屠宰厂(场)采用不同的肉品品质检验员配备方式。按照Ⅰ级和Ⅱ级屠宰车间标准设计和运行的屠宰厂(场)根据岗位配备人数,宰前检验岗位可以由宰后检验岗位人员兼任,头部检验与体表检验可以由同一人完成,则每条屠宰线检验人员最少4人;按照Ⅲ级和IV级屠宰厂(场)根据日均屠宰量配置检验人员人数,人数不得少于每班官方兽医人数。
2.3 对肉品品质检验员增加健康证方面的规定
2.3.1 《条例》《实施办法》对肉品品质检验员健康证未做明确规定。肉品品质检验员与屠宰工一样,在屠宰过程中与猪肉直接接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屠宰工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但是并未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员取得健康证。
2.3.2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难以界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属于质量管控环节,是生产的范畴,但是猪肉是否属于直接入口食品很难界定。
2.3.3 建议。在新修订的《条例》或是配套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肉品品质检验员与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作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便于监管和生产过程中肉品安全的管控。
3 明确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的式样、印油颜色和加盖部位
3.1 印章的式样、印油颜色和加盖部位缺少规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仅规定了印章的形状和内容,未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式样、印油颜色、加盖部位做出明确规定[1]。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为圆形印章或滚筒章,对检验合格的产品有的使用红色印油或蓝色印油,有的圆形印章加盖在两侧臀部或是胴体长轴背侧,滚筒章与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平行等多个部位[2]。同样对于区分种猪和晚阉猪的印章,可以盖多个或一个,可以盖在显眼或隐蔽位置。
3.2 弊端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检验印章和检验合格证明是屠宰厂(场)对出厂(场)生猪产品质量的承诺,是屠宰厂(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印章式样、印油颜色和加盖部位的不统一,致使印章的作用和严肃性大打折扣,既不利于生猪产品的流通和监督检查,又不利于屠宰厂(场)主体责任的展示。
3.3 建议
规范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的式样、印油的种类、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印章的颜色以及印章加盖部位,增强印章的权威性,充分体现屠宰厂(场)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4 简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填写
4.1 “肉品编码”填写繁琐
与检疫合格证明一样,肉品品质检验中对检验合格的产品也要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内容简明扼要,包含:货主、产品名称、数量及单位、产地、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目的地、官方兽医、签发日期等信息。一张规范填写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则包含: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重量、生产单位、定点代码、生产日期、企业等级、购货方、肉品编码、检验员等9方面信息。根据肉品编码规则,肉品编码的填写较为繁琐(表1)。
表1 肉品编码的编码规则
首先,由编码规则可知,肉品编码除了字母外还要填写20多位数字,填写量大。其次,肉品编码所承载的屠宰厂(场)/点、定点屠宰代码、肉品生产日期、右片/左猪肉、分割肉的不同部位6个信息,可以直观地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看出。再次,批次号和屠宰生猪编码属于屠宰企业内部生产管理需要,只要猪肉是合格的,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必在意猪的屠宰批次和编码。最后若是肉品编码是出于防伪需要,在出厂生猪产品具有“两证两章”的前提下,仅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取防伪措施又有多大意义?
建议规范和简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填写,明确不需要填写肉品编码,减轻出证人员工作量,提高出证效率,确保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高效规范出具,促进屠宰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
[1] 任晓玲,王青.屠宰环节检疫验讫印章发展趋势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7,34(2):52.
[2] 张彦明,佘锐萍.动物性食品卫生学[M]. 4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孙荣钊)
Considerations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Legal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Pig Slaughterhouse(Abattoir)as Subject of Liabilities
Chen Shunhua1,Wang Jiangmei2
(1. Dali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Agency,Dali,Yunnan 671000;2. Yangbi County Longtan Town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Service Center,Yangbi,Yunnan 672500)
It is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slaughterhouse(Abattoir)as subject of liabilities to carry out checking and meat quality inspection. The current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lack of treatment basis if the slaughterhouses(abattoirs)fail to perform their inspection verification. The stipulations for the qualifications and quantity of meat inspectors and using of seals are not detailed enough. The filling of meat 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s is too complicated.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slaughterhouse(abattoir)as subject of liabilities,it is therefore proposed to add legal treatment basis if the slaughterhouses fail to perform the inspection checking,to clarify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pecialty,quantity and health certif i cate of the meat quality inspectors,and to standardize and simplify the meat 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 i cation.
slaughterhouse(abattoir);subject of liabilities;meat quality;quarantine inspection;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law and regulation
S851.34
:C
:1005-944X(2017)07-0040-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