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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审服判息诉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7-07-1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键词:质效一审裁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于一审服判息诉情况的调研报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一审服判息诉率是反映审判质量和办案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司法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重要体现。为全面了解近年来全省法院一审服判息诉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我们通过座谈交流、查阅卷宗、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了深入调研,认真梳理全省法院一审服判息诉情况,分析服判息诉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一审服判息诉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一审服判息诉基本情况分析

近年来,全省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突出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审判质效管理,认真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反映一审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各项指标始终保持了较高水平,较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与此同时,通过调研发现,2016年全省法院一审服判息诉工作也存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一审服判息诉率总体上下降明显。近年来,我省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始终保持在92%左右,一直比较平稳。但是从2016年看,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25%,同比下降2.76个百分点,是近年来最低的。与一审服判息诉率下降相对应的是,一审上诉率为10.75%,同比上升2.76个百分点。其中刑事案件上诉率为10.89%,民事案件上诉率为9.87%,商事案件上诉率为10.37%,行政案件上诉率为40.42%,同比分别上升1.27、2.21、2.92和17.9个百分点。

(二)各地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不均衡。2016年,有10个市法院的一审服判息诉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从同比情况看,除一个法院同比上升0.56个百分点外,其余法院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12年和2015年,均有17家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超过90%,2016年,仅有7家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超过90%。

(三)各项审判一审服判息诉率差异较大。从2016年情况看,在各项审判中,刑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11%,同比下降1.26个百分点;民商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89%,同比下降2.55个百分点;行政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为59.58%,同比下降17.9个百分点,行政审判一审服判息诉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各项审判服判息诉率同比变化情况

(四)各个月份间一审服判息诉率不够均衡。从2016年各月份情况看,1月份服判息诉率最低,为78.1%,12月份服判息诉率最高,为96.7%。1—6月份,服判息诉率稳步提高,7月份回落后继续提高,10月份略微下降后又有所提高。

(五)一审服判息诉率与先进省市仍有差距。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上诉率为11.07%,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8.93%。我省法院去年一审服判息诉率为89.25%,略高于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但与先进省市一审服判息诉率指标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如浙江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2%,上海法院为92.4%,比我省法院高出2个多百分点。

二、一审服判息诉率下降的原因分析

全省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下降,既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有客观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案数量持续上升,统筹审判质效的难度加大。去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40.2万件,同比上升9.3%,其中新收一审案件84.8万件,同比基本持平,但受案件总量持续上升的影响,办案压力进一步增大,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为确保完成办案任务,去年省法院两次召开审判工作调度会,明确分段清理存案的目标任务,加大督导和通报力度,全省法院结案138.9万件,案件结收比为99.1%,在一线办案力量基本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结案净增12.4万件,结收比与2015年相比上升0.3个百分点,基本实现收结案动态均衡的目标。但是在抓好案件清理工作的同时,一些法院没有及时跟进工作措施,未能正确处理好加快办案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的关系,片面追求结案率,放松了对审判质量的要求,特别是有的法院为完成案件结收比目标,仍然存在年底“突击结案”的现象,影响了一审办案质量。去年11、12月份,全省法院结案32.2万件,占全年结案的23.2%。

(二)审判质效考核取消,导致审判质量意识有所减弱。自2015年开始,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部署,取消了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排名。取消考核排名,目的是更好地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进一步调动广大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加强对审判质效的精准管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果的平衡。但实践中,一些法院、一些法官在质效考核排名取消后,对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弱化,辨法析理、判后答疑、诉讼调解工作有所放松,有的法官为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结收比,该做的调解工作不做了,自我要求降低了,有的甚至存在“矛盾上交”心理,基础事实查不清,法律适用不准确,程序也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影响了办案效果。去年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仅为46.92%,同比下降3.66个百分点,直接拉低了一审服判息诉率。

(三)改革与办案的双重压力,对审判质效带来一定影响。去年,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顺利完成,各法院普遍探索建立新型审判团队,试行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由于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仍处于过渡时期,新老观念、新旧体制冲突在所难免,很多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且改革事务千头万绪,或多或少地分散了办案精力,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质效。特别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有部分法官因员额比例限制未能入额,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受到很大影响,致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四)裁判文书公开使“类案不同判”问题放大,影响裁判结果认同。去年,最高法院对文书上网规定进行修订,扩大上网文书范围,夯实全面上网原则,截至2017年2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2680万份,访问量突破62亿人次。应该说,随着裁判文书公开的深入,当事人查阅裁判文书更加便捷,也拓宽了社会监督司法的渠道。现在很多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往往会上网搜索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对照,一旦裁判结果与心理预期有差距,且与网上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同,就会认为法院裁判有问题而引发上诉。新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适用后,部分法官不能快速适应,导致裁判文书在证据分析、裁判说理等方面不够充分、透彻,致使当事人不理解、不认同裁判结果,从而引发上诉。

(五)新型审判权运行模式下,审判监督管理指导跟进不够及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按照“谁审判、谁负责”的原则,院庭长不再对案件质量层层把关,不再负责审签未加强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有些法院对此准备不充分,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研究不透、措施不力,把放权与管理割裂开来,担心加强管理会不当干预法官办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造成审判监督管理缺位。比如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等配套制度建设滞后,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跟进不到位,形成案件质效监管的盲区。同时,近年来审级监督指导工作也有所弱化。调研组到泰安中院、莱芜中院、肥城法院和莱州法院调研期间,相关法院普遍反映,目前上下级法院日常业务沟通联络明显减少,参考性案例、典型性案例发布口径不统一、不规范,案件改判发回标准不一,有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同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裁判结果差别很大,甚至截然相反,引起当事人的质疑。可以预见,随着审判团队建设的全面铺开,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裁判尺度和标准不统一问题将更加凸显,协调审判团队间裁判标准、规范对口业务指导等工作将更加重要。

(六)立案登记制改革影响逐步显现,一部分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进入上诉集中期。立案登记制改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诉权,但与此同时,随着法院立案门槛的降低,一部分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前被“挡”在诉讼之外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部分案件或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是涉及特定利益群体,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更为妥当,进入诉讼后一审法院往往不好办理,当事人不容易服判息诉。一些当事人诚信诉讼意识不强,希望通过上诉拖延履行义务时间、获取不当利益,滥用诉权。由于立案登记制改革自2015年5月份实行,按照一审案件6个月的审限,这部分案件在2016年集中进入上诉期,造成去年一审上诉率有较大幅度上升,这在行政审判中体现较为明显。由于行政审判模式单一,一些案件不适用调解,而且上诉成本较低(对于裁定上诉案件不收诉讼费,其他大部分案件上诉费为50元),因此,上诉率增长幅度较大。去年,全省法院一审案件上诉率比2015年增长17.9个百分点,比2012年增长32.39个百分点。

在调研中,课题组还围绕一审服判息诉率与一审裁判质量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一审服判息诉率下降,是否意味着一审裁判质量下降?从理论上说,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诉率直接影响一审服判息诉率的高低。如果上诉率上升,而一审裁判正确率没有随之下降,则说明一审审判质量比较稳定。从司法统计数据看,2016年,全省法院一审裁判正确率为98.5%,同比下降0.24个百分点;2015年上诉案件改判发回率为15.48%,2016年改判发回率为14.75%。这些指标说明,2016年一审案件实体裁判质量略有下降但相对稳定,并没有随着一审服判息诉率的降低而大幅下滑。主要原因在于,去年全省法院为了实现各个阶段办案目标任务,加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力度,分散了诉讼调解、辨法析理、判后答疑等工作精力,化解矛盾工作做得不够。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关注一审裁判正确率,也要关注化解矛盾的效率。

三、加强一审服判息诉工作的建议

做好一审服判息诉工作,案件质效是基础,群众满意是根本。为此,要围绕“提质增效”和“群众满意”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狠抓责任落实,推动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上下更大功夫,最大限度释放办案潜能。总体目标是: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动态优化法院人员、组织、程序等内部资源要素,进一步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实现更高层次上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一是科学组建审判团队,结合前期团队建设经验,密切关注人与案、人与事的匹配度,及时统一规范全省法院审判团队建制,促进审判资源结构优化。二是发挥院庭长办案质效的示范带动作用,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合理设定院庭长办案指标,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转变审判监督指导模式,通过参与办案加强具体指导,通过总结经验加强宏观指导,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监管透明化”。三是做好未入额法官的安排使用工作,充分尊重未入额法官的自主选择权,帮助他们规划职业定位,安排从事法官助理、诉讼调解、司法警察等工作,继续发挥好这部分人员的业务优势。四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规范案件分配制度,探索成立速裁审判组织,在全省总结推广济南、青岛两地刑事速裁程序和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经验,让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快速办理,腾出更多精力办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确保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

(二)在跟进审判管理上下更大功夫,统筹抓好案件质效管控。一是突出抓好均衡结案,研究制定均衡结案监督管理办法,科学设定月度、季度、年度均衡结案指标,杜绝“年初松、年尾攻”、工作缺乏计划性等现象。二是强化审级监督指导,充分发挥二审、再审审级监督职能,推动典型案例库建设,建立拟发改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类型化、多发性案件审理规则的指引,规范案件改判发回标准,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明确具体、可供遵循的指导。三是建立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审判咨询服务机制,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意见。四是在全省法院深度推广应用智审系统,完善智审系统的审判辅助和裁判指引功能,加强智审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司法大数据增强服务法官办案的实效性,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三)在加强释法引导工作上下更大功夫,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一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探索推行调解前置、在线调解、联动调解等做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调解法官制度,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强化行政审判和谐司法意识,健全完善行政审判协调制度,从实质上解决行政纠纷,最大限度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二是建立全方位、全过程诉讼引导机制,在一审诉前、立案、审判、判后等各个环节,做实做强诉讼辅导、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一审当事人因对判决不理解而引发的不满情绪;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特别是加大行政诉讼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行政诉讼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三是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建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机制,在探索案件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裁判文书格式的同时,对于社会影响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打官司“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四是抓好《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的实施,用好用实“一心四室”等诉调对接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依法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力争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

(四)在多层次提升司法素质上下更大功夫,以高水平司法赢得群众信任。一是倡树“品牌意识”,开展“创一流法院、做专业法官、办精品案件”活动,引导法官发扬精益求精、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用心办案,争创一流,不断提升司法品质。二是适应人员分类管理的需求,推行分类分级培训,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抓好法官职前培训,加强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素能的培养,着力提高办案人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裁判说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筑牢案件质效的基础。在加强能力培养的同时,畅通法官助理晋升法官渠道。三是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制定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动态管理、错案责任追究等激励惩戒机制,认真执行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业绩考评办法,加大调撤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的考核权重,督促法官提高服判息诉意识。四是继续践行“四心工作法”,适时举办“四心工作法”巡回报告会,开展调解能手、办案标兵评选活动,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加大明察暗访力度,进一步规范法官特别是服务窗口法官的行为规范,以良好的司法形象赢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校:姜燕

*牵头院领导:吴锦标;具体负责人:赵国滨;课题组成员:王永起、陈兴东、李芹、鲁统民、曹林灿、刘念虎、魏群、冯波、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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