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
——以预防失足青少年再犯罪为视角
2017-07-18刘敬娟李新
●刘敬娟 李新
浅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
——以预防失足青少年再犯罪为视角
●刘敬娟 李新
失足青少年的矫正与防范工作如果做不好,就会存在再犯风险,且对部分潜在问题少年起到负面的带动效应。因此,失足青少年的惩罚、矫治、教育、挽救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站在预防失足青少年再犯罪的高度,分析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的产生基础、主要内容、作用、实践效果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社区矫正 无缝链接 失足青少年 预防再犯罪
引言
失足青少年再犯罪问题始终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在社会群体中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特殊的处遇政策。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能够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利于进行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从而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但这效果的实现必须具有相关制度予以强力保障。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所在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建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并对预防和减少失足青少年再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就该机制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的产生基础
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其存在并发展的土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也不例外。
(一)政策基础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具体考虑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二)理念基础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旨在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未成年犯重塑性较强,应重点培养其回归社会的能力。在该理念的影响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更加注重惩罚与矫正之间的平衡关系,以促使未成年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并最大程度降低其再犯可能。
(三)制度基础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所在。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处遇主要从事两项活动:一是为预防未成年犯违反条件和重新犯罪而进行的监督;二是为促进未成年犯复归社会的过程和提高未成年犯的福利而提供的帮助。①申洪波:《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载《现代商业》2008年第6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也指出应当采取多种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能够有效地帮助失足青少年完成再社会化过程,使其重归社会集体。
(四)实践基础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是改善矫正工作瑕疵现状的重要途径。在以往的未成年缓刑犯矫正工作中,由于公检法司都有涉及,往往出现多头指挥、分工不明、衔接不力等情况,导致对未成年犯“缓而无教”“缓而无管”现象常有发生。为提高未成年缓刑犯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滕州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上述教管缺失的现象发生。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
在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运行下,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设立了社区矫正驻法院工作室,由市司法局派两名人员专门负责,加强了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调配合。该办公室如同一个枢纽,将审判机关、社区司法所和矫正对象三方衔接起来,形成了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联合帮教局面。
(一)机制衔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社区矫正工作室根据法院委托,负责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果、居住地村(居)和被害人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1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判决生效后,法院通知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成年家属,在社区矫正工作室面对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同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确保对每位社区矫正对象的移交到位、教育到位。
(二)人员衔接
在法院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室,市司法局选派2名工作人员常驻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审判人员将相关法律文书直接交到工作室,并介绍犯罪原因、家庭背景、性格特点等相关情况,由其登记造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动态信息数据库,确保做到矫正对象底数清、情况明、档案全,增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
(三)帮教衔接
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由法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回访帮教活动,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讲解法律知识,矫正其犯罪心理。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提高就业谋生能力,为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有效减少和预防了未成年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的主要作用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通过机制衔接、人员衔接和帮教衔接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失足青少年再犯罪,其作用发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助于消除失足青少年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犯罪很多是由不健康的心理引起的,犯罪后,心理活动往往波动较大。如果调整不好,很可能会否定自己、自暴自弃,甚至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必须适时实施心理矫治。由办案法官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校教育工作者共同组成的联合帮教队伍,对未成年犯进行“零距离”帮教。并充分利用矫正对象的入矫报道、思想汇报及走访调查等机会,考察其心理动态,将回访情况记录在卷,统一备案,及时完善并形成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化解工作。
(二)有助于帮助失足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三观
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错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中,法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起,与失足青少年建立坦诚关系,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支持,同时注重对失足青少年个人隐私的保护,化解其麻木、颓废等消极情绪,进行彻底的心灵感化和教育。通过深入社区矫正点开展普法送法、赠送法制图书、联组图片等形式对失足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利用法院的特有资源,适时组织他们以典型案例为题材各分角色,开展模拟法庭;并积极协调有关教育部门,促使其回归社会后勇敢的再次走进校门,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丰富的法制教育形式能够帮助失足青少年重新塑造出新的价值标准,重拾生活的信心,学会健康的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从而避免再犯。
(三)有助于完成失足青少年的再社会化
很多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前都处于闲散失管状态,要么辍学,要么无业,均游离于社会管理体制之外。解教后,如果不能顺利地融入社会,可能会成为再犯罪的高发群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为失足青少年与自由社会之间建立起一个过渡桥梁,由少年庭法官牵头,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等组成专门的帮教人员团队。同时协调相关的教育、培训等部门,为失足青少年开设各类课程,广泛开展心理矫治,思想、法制及社会公德教育,加强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和生活、就业指导等,帮助失足青少年改变过去的不良习性、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并在解矫后,进行进一步跟踪、调查、走访,在重新进入社会的缓冲阶段做好防范工作,最大程度避免失足青少年因一时无法适应社会而重蹈覆辙。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的实践效果
截至2015年底,滕州市人民法院成功委托社会调查203人次,无缝对接社区矫正人员147人次,判后社区矫正率达100%,未成年矫正对象无一人再次犯罪,真正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口前移,形成了教育帮扶的整体合力,对促使失足少年重燃生活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再次犯罪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滕州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及案件类型等相关情况汇表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表(表一) 单位:件
未成年人案件犯罪类型统计表(表二) 单位:件
年份罪名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盗窃罪 9 13 2 6 5 10强奸罪 2 9 5 5 4 5故意伤害罪 2 8 3 3 4 1拐卖妇女、儿童罪 1 8 3 2 0 4聚众斗殴罪 2 0 2 1 9猥亵儿童罪 2 3 0 1 1 4交通肇事罪 2 1 1 1 1 1强迫卖淫罪 4 4 5 2 0 0放火罪 2 1 0 1 0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1 2 2 2 0 2非法拘禁罪 3 2 0 1 1 0奸淫幼女罪 1故意伤人罪 1抢夺罪2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1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 2绑架罪 1 1敲诈勒索罪 1 1诈骗罪1容留他人吸毒罪 1非法经营 1故意毁坏财物罪 1强迫交易罪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
从以上两表不难看出,2012年后,未成人犯罪案件数量波动不大,处于基本稳定的状态,且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等侵犯财产刑犯罪及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的完善措施
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的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纵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整体状况,仍然存在立法不完善、矫正方式单一、人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此,应当积极采取完善措施,以确保其充分发挥预防和减少失足青少年再犯罪的作用。
(一)完善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我们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粗略,②容玮:《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暨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法》,具体规定社区矫正的的执法主体及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适用对象,主要内容,减刑、假释的处理,未成年缓刑犯的权利保障以及法律监督。通过立法完善,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有法可依,为其充分发挥预防和减少失足青少年再犯罪的作用提供立法保障。
(二)细化机构,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未成年人单独矫正的政策导向,在社区矫正管理局下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管中队,并配有专职人员,与法院、检察院及驻法院的司法局人员进行对口联系与配合,负责未成年缓刑犯的日常矫治。与成年缓刑犯在各自辖区的乡镇司法所接受矫治不同,未成年缓刑犯的矫正必须在市、县一级的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以防止交叉感染。但如果未成年人缓刑犯自愿主动提出,要求在其当地的乡镇司法所进行,考虑到便于其日常矫正管理,综合全案情况,也可以在当地司法所进行。
(三)因材施教,矫正项目多元化
少年司法制度诞生于美国,其独具特色、种类繁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一直位于世界前列。如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主要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的释放安置、赔偿和社会服务与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以及养育家庭等。③贾宇:《社区矫正导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我们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适当加以借鉴,加快建设一定范围内的综合性就业帮教基地,提供一个较为宽松开放的社会环境,并促使矫正项目特色化、多元化。对采取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根据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心理特征及与社会再融合的意向等因素作进一步划分,明确矫正重点和难点,并在此基础上适用不同种类的矫正项目,进而有利于失足青少年能够主动融入社会,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新生活。
(四)整合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
由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社会性,在日常管控上常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因此为便于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并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衔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加快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可视化监控、网络化传输以及智能化预警,以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缓刑犯的刑法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信息监控。
(五)播撒关爱,加快建设爱心驿站
家庭呵护的不足、父母关爱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失足青少年解教后,如果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应有的关心爱护,得不到很好的陪伴照顾,很容易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当父母在客观上或法律上不能践行监护责任时,国家通过其公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应当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实际责任。”④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因此,建议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广泛建立爱心驿站,大力组织招募志愿者队伍,号召法官、检察官、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负责人、学校老师等一同关心照顾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真正地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滕州市人民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校:刘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