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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研究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2017-07-14陡明韬王臻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犯罪制度

陡明韬 王臻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宁夏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研究
——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陡明韬 王臻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本文从检察视角出发对宁夏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总结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中存在适用范围窄、法律冲突、监督体制不健全、封存制度实际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因此,未来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从范围、程序、查询等角度去完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 犯罪档案封存 完善

通过对国际社会司法的立法状况的了解得知,世界各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记录和封存方式愈加完善,国外学者对未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和记录封存方面给予以更多的研究。而我国虽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和记录封存方面的制度进行了规范,但在制度建设方面上仍处于探索中,具体条文的操作性不强,在实践的操作中,还有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贯彻少年司法理念,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的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选取了检察机关为调研对象,深入宁夏各级检察机关,了解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实施情况,探究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寻求改进现行制度的路径。

一、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内容和效力

(一)适用对象

未成年人在犯罪时,由于其世界观和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欠缺对事物正确判断的能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自己由于有“案底”,其就业、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该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判处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刑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罪刑属于较轻罪刑,其主观恶性较低、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适用对象还应当包括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适用内容

在满足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之后,应对相应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在我国的司法机构中,主要封存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包含在刑事诉讼阶段的各载体。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记录和犯罪过程都如实的记载在各类案卷和法律文书中,例如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阶段和环节所出现的各类卷宗。同时,现在除了纸质的资料,还有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办案软件所留存的电子文书、电子卷宗及数据库。

(三)适用效力

犯罪记录在封存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在理论界和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绝对的消灭学说,一旦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即依法宣告和判处有罪的事实不存在,那么在形式和实质上犯罪行为归于消灭。也不存在累犯的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和假释。在诉讼程序上,不得作为从轻处理的阻碍,在法庭审判中,也不能作为品格证据在庭上出示。二是相对的消灭状态,即通过对犯罪记录的相应处理和封存,从客观的角度上改变了对前科法律性的评价,但是实际上犯罪的事实仍旧存在。

二、以检察为视角分析宁夏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现状

2013年最高检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基础上,细化了封存程序:一是关于封存程序的启动,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即自行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二是关于具体操作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三是关于封存的效力,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一旦封存,终身有效,除了发现不符合封存条件而解除封存的外,人民检察院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除非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四是关于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查询条件的,在查询范围内提供犯罪记录,并告知其保密义务;对不符合法定查询条件的,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宁夏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自治区和地级市均成立未成年检察工作办公室,而基层检察工作则分别指定在银川市兴庆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吴忠市利通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固原原州区。

2016年6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检、法、司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纪律封存和相关查封行为,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利,弱化标签效应的影响,使涉案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若干意见》,从封存的内容、封存的对象、封存的查询、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经过调研发现,现在宁夏的未成年犯罪封存制度仍然规定的较为粗放,有些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实际执行起来还有些障碍。

2013年至2017年6月,宁夏检察机关共对80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对1812名未成年被告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记录实施封存。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制度规定,切实提升了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水平和效果。

三、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适用范围笼统

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并未涉及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处理办法,这类未成年人仍将作为一名有前科人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组织机构能够轻易知道其犯罪记录,导致社会组织和个人“戴有色眼镜”看待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这种做法过于片面,在范围上也过于狭窄,违背了少年司法理念和保护、重塑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初衷。

此外,从国际社会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行的做法来看,都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日本刑法典》对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免除执行的人,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经过十年,判处罚金以下刑罚的,经过五年,被宣告免除刑罚的,经过两年,犯罪前科予以消除。可以见得,很多国家在启动犯罪记录封存上不考虑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性,不区分重罪与轻罪,只是在启动程序、启动条件以及考验期上存在不同。

(二)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监督机制缺乏有效的操作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整个体系运行和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范围、单位相对较为广泛,涉及到公、检、法、司多个主体。在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上现在的立法还不完善。仅有的司法解释出现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的,不应当允许查询而允许查询的,或者不应当提供犯罪记录而提供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监督细则缺乏规定,就是在地方规范文件中也很少见到监督制度的细化规定,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不力。

(三)查询条件不明确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信息的封存对未成年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对犯罪信息的封存主要是对社会媒体方面不良信息传播进行控制,但是对司法和公安机关并非是完全的封存。在《未成年人预防法》中,第四十八条给出的规定是:依法免除和减轻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与就业的方面和其他未成年人应享有同等权益和权利,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予以歧视。但是按照《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能在一定规期限内从事相关的行业。当这些单位和组织对其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时,能否准许查询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四、完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一元化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管理模式

根据我国《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已经对我国各个国家机关全面协作,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制度的思想进行了有效的探索,这将有助于国家相关部门充分掌握犯罪人员的信息,对其犯罪人员的信息、档案等实施国家统一犯罪记录制度管理,采用刑事政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度关系,改进和完善当前我国现行的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管理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护。

在构建一元化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管理模式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依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各自依靠本系统现有资源建立起的数据库,逐步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以及文件的传输,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共享。

(二)扩大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

首先,现行法律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范围规定较小,对轻罪之外的其他情形没有纳入保护范围,还是在就业和生活等方面设置了障碍,和国际上保护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相矛盾。建议取消只有轻罪才能适用的限制,扩大适用范围,只要未成年没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贩毒、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档案封存制度都应当适用。在适用的同时,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法律的规定下,未成年可以健康成长,也不缺少一种警示和教育作用。

其次,按照“举重则以明轻”的原则,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犯罪行为适用。那么对于危害社会较轻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纳入封存的范围。对于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存在的违法前科的未成年人,可以参照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这样才能不断扩大受保护的未成年人的范围,才能够为更多的未成年人去除违法犯罪者的“标签”,以平等的状态回归社会。

(三)解决法律层面上的冲突矛盾。

一些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相关职业,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警察、教师等,《公司法》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等职位,未成年就业选择收到限制,使立法初衷应有之意大打折扣。建议在之后的立法或修改法律中尽快解决立法冲突,建立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保障机制,确切的说,就是要修改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中就业与犯罪记录相矛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科学、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剥夺青少年某些就业权利的规定,一定要协调立法。这才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的立法初衷,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四)明确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监督主体

将检察院设定为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监督主体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在其一元化管理制度体系制定的基础上,明确在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机制中监督角色的责任,从而更加公正的实现检察院的监督主体位置。其重点监督内容是封存程序,对于造成重大后果的或者不良影响的,检察院向违背程序的主体制作违法通知书或者书面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职责,使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科学、协调统一落到实处。

(五)将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进行分级管理纳

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应具有平衡社会公益需要和个人私益之间的效果。最佳的效果是既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犯罪预防机制,也能够削弱未成年犯罪记录对其不利影响。因此,在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管理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也需要从该方面入手,将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分级纳入制度的完善中,从而有效的利用档案封存的实现对其主体的保护政策,实现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为个人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1]周军高维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2]沈志先.未成年人审判精要[M].法律出版社,2013.

[3]宋英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J].中国刑事法,2013(05).

[5]张丽丽.从“封存”到“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与评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2).

[6]马艳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践设想[J].法学,2013(07).

注:本项目为2016年度宁夏法学会研究课题项目(2016NXFXH20)结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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