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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2017-07-14郑一宁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

消费导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网络平台

郑一宁 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

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
——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郑一宁 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

文章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对其定义进行分析,探讨网约车的运营特点,在此基础上,通过四方协议下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虚化、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辨析两个方面对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述。

共享经济 网络平台 法律地位 网约车

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与各行各业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网络市场也成为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网络经济成为不合忽视的发展因素。共享经济是典型的通过互联网的力量对于线下资源进行整合,一方面盘活了闲置资源,同时又刺激了市场,激发了居民现在以及未来潜在的需求。对于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有重要帮助。

一、网约车简介

网约车既是在网络上预约出租车,属于共享经济的一种,通过类似于“滴滴打车”、“滴滴顺风车”等软件进行预约,实现更加方便出行。网约车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目前网约车在国内发展的速度极快,据北京晚报统计,截止到2017年3月份为止,有关于网约车的成交单数已经超过2000万,国内一线城市当中几乎全部开通了网约车服务,全国范围之内共有412个城市开通网约车。目前国内有关学生认为网约车是互联网大数据的产物,以网络平台作为依托,手机app作为载体,能够有效实现人民更加个性化的需求。

二、网约车运营特点分析

网约车运营特点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作为共享经济中主要代表者,网约车具有共享经济的显著特点,及时暂时使用性,网络共享平台作为中介,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双方在此基础上,遵循自愿原则进行交易。2.网约车相对而言在运营的过程当中灵活性更强,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接单,而顾客也是如此,可以依照意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辆,该运营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双方的福利。3.网约车交易当中,交易对象并不只是局限于出租车,私家车在经过一定的手续检查之后也可以在共享平台上进行登记,成为网约车,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4.网约车在界定方面应当属于准公交车的范畴。因为该运营模式具备准公交的主要特点,在特殊的时间以及地点可以作为准公交使用。

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一)四方协议下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虚化

之前我国出租车行业当中主要有“人车合一”以及“人车分离”两种运行模式,人车合一即车主驾驶着属于自己的出租车载客,人车分离即是车主将属于自己的出租车以租赁的形式转交给别人,赚取租金。网约车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四方交易的形式,既是司机、汽车租赁者、网络共享平台、劳务派遣平台,这四方在交易的过程当中所签署的协议则被称之为“四方协议”[1]。在该协议之下,网约车平台自身的法律地位则被虚化,因为网约车平台本身属于信息提供的一方,因此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出现交通意外等问题,责任的主体会被定义为乘客,如此一来,乘客本身将无法获得任何实质性的补偿,如果因为网约车出现的交通意外等事件,造成第三方的经济、人身安全损失,乘客本身还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显然,这对于乘客而言不够公平。在出租车交易当中,作为乘客谁能够了解到自己本身承担这如此之大的法律风险。可以说四方协议的签订,促进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但是该协议本身在帮助网约车规避法律制约的同时,属于将风险转嫁给乘客,这对于网约车行业未来的发展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二)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辨析

针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乘客在使用网约车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相互之间都属于独立的合约关系。例如与出租车之间属于租赁交易关系,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属于信息共享关系,出租车与租赁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各个关系之间相互独立不交叉[2]。因此在法律的角度而言定义网约车平台,仅仅属于信息的提供者。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之间存在较大的出入,该观点认为,四方协议在签订的过程当中,乘客与租赁公司,劳务合同派遣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在进行交易之前没有办法进行协商。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将二者之间信息进行共享,促成合约的形成,同时网约车平台对于出租车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并不能单纯的定义为信息提供者。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约车是运输服务合同的提供者,在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这种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受到认同最为广泛[3]。

结论:综上所述,共享经济是目前社会新型经济模式,指陌生人之间对于物品使用权一种暂时性的转移,该经济模式对于资源整合有重要意义。共享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基于共享网络平台。网约车是典型的共享经济,通过网络预约车辆能够有效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出行需求。文章以网约车作为案例全面分析在共享经济之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主要目的是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之下,实现网络行业当中的信息对称性,明确其法律地位,帮助网约车以及网络共享平台更好发展。

[1]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35(01):157-164.

[2]李泽鑫.共享经济的思考与分析——以网约车为例[J].中国市场,2017,(03):50-51.

[3]颜有祥.依托网络平台 资源共建共享——《经济数学》精品资源课程建设的几点认识[J].领导科学论坛,2015,(07):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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