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比较与法律适用
2017-07-12严丽娟
严丽娟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研究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比较与法律适用
严丽娟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许多的学者都论述过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中依然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答。现在我国的法律对劳动合同有规范,但是对雇佣合同还未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而对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分成为工作过程中的一个难题。本文通过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分析研究与比较,希望可以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分提供一些帮助。
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比较;法律适用
一、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的概念
1.雇佣合同的概念
不同的学者对雇佣合同的定义都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也有的学者认为:“雇佣,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期限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等。通过对这些观点的分析总结,笔者认为,雇佣合同就是雇佣的人与被雇佣的人的一种约定,被雇佣的人提供劳务服务后,雇佣的人对其支付劳务报酬。
2.劳动合同的概念
许多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的社会化,劳动合同在本质上与雇佣合同是相同的。对于这个观点,董保华教授认为,雇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两种状态,即未经过法律调整的状态(又称原生状态)和经过法律调整后的状态,雇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原生态上是同质的,笔者对这种观点较为认同,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而发生的一种一方有偿提供劳动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比较
学者们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的争论是非常激烈的。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而有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二者是不同的。笔者经过对二者关系的分析总结,现在对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进行论述:
1.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相同之处
(1)我国法律对所有的劳动者都有保护效力。虽然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但是不影响法律的作用,它既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着,也保护雇佣关系中的被雇佣的人。比如: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雇佣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规定,被雇佣的人有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而雇佣合同中的“生死条款”的约定,同样被《合同法》所禁止。
(2)主体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雇佣关系中的雇佣人和被雇佣人的关系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一种工人提高劳务的过程。而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使得“佣工”和“劳动者”被赋予的权利有所不同。
(3)一些特征的一致性。劳动关系既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特征也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在雇佣关系中也有体现。比如:雇佣关系中对劳动力的使用和出让是平等的。一旦雇佣关系成立,双方就处于支配和服从的地位。雇佣关系是一方出卖劳动力,另一方支付报酬,因此具有财产关系,而这些关系之所以能够建立也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所以也具有人身性。
2.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第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产业性和职业性要强于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从劳动合同的产生过程中可以看出,因为产业革命使得雇佣关系发生变化,大多数的被雇佣的人成为了产业的工人,这是就形成了一个产业区域,因此劳动法就把它规划到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非产业领域的雇佣关系则不一定将其纳入到劳动法自身调整领域,因此这种关系还是被称为雇佣合同。
第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的身份属性和从属性都有所不同。雇佣合同中存在着劳务与报酬的对价,一般将雇用合同纳入到债的范畴,在劳务与报酬的对价中,并不过多地体现从属性。这主要是由于雇佣合合同中劳务和报酬的对价有偶然性,从而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变得比较薄弱。但是劳动合同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力比较集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非常紧密,所以劳动合同的从属性比雇佣合同中的从属性要强很多。
(2)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
第一、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的雇佣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自然人,但是雇佣合同却与其不同,我国的法律对雇佣合同的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能够成为雇佣人。
第二、合同形式的要求有所不同。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是默认。
第三、国家的强制力不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获得安全保护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等,我国对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强制性比较强。但是雇佣合同则是属于私法的范围,相关直接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通过自由协商决定的,国家对其的干预较少,当事人的自由程度较高。
第四、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处理的程序方法不同。我国的劳动法确立了用人单位的很多法定义务,如法定工时、最低工资等,用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雇佣合同则不同,各种权利与义务都是自由协商的。当产生争议时,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首先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雇佣合同下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结语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应该把雇佣合同归入劳动合同法之中。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不应该过于干涉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将其简单的定格在某一范围之内。这些观点都表明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未来发展趋势,但是我们也不能对雇佣合同的发展不管不顾,要慢慢实现这一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我们在处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要更加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其分析比较,希望可以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有所帮助。
[1]陈晓鹏.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3.
[2]刁慧娜.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3]梁耀美.论涉外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