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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邻友好条约的范式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2017-07-07张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中国

张婷

摘要:条约方式是确立相邻国家间和平友好关系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条约范式的形成对于指导睦邻关系条约实践,宣示或强化条约的约束力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和影响。随着睦邻关系条约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在现代的国际法体制下,睦邻友好条约已成为确立睦邻关系的国际习惯性做法,在形式、性质、内容和程序方面也体现出共同的特征。伴随着新中国睦邻外交政策的演进,逐渐形成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成为我国实施“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方针的基本手段。面对中国—东盟睦邻外交实践的创新发展,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在东盟的推进面临新的挑战,必须考虑条约目标定位、条约形式和条约内容方面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睦邻友好關系;条约范式;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国—东盟睦邻外交

中图分类号:DF938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3.01

睦邻友好条约的国际实践历史悠久,并已成为确立相邻国家间和平友好关系的重要国际法手段。作为周边邻国复杂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一直是我国外交政策和周边条约实践的重要内容。主动谋求与周边邻国签署和缔结具有法律效力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已成为践行我国在新世纪确立的“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方针的基本策略。面对当下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下中国—东盟外交的创新实践,通过对睦邻友好条约的梳理和比较,探讨分析睦邻条约在我国外交实践中的范式特征,对于有效推进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谈判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HS(3][HTH]一、关于睦邻友好条约的范式

[HTSS][HS)]

“如果在同样问题上有一系列双边条约的积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成为习惯法规则的证据。”[

Symbolq@@ ]条约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手段并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本身就是国家间处理相互关系实践发展的产物。对有关条约范式的探讨,是指通过对该领域条约实践的总结分析,以揭示其产生发展、性质、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规律性及共性特征。根据国际条约的实践来看,有关方面条约范式的形成过程往往体现出国际惯例特征,这对于指导有关条约实践,宣示或强化条约的约束力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和影响。由此,分析睦邻友好条约的范式特征,对于探讨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性质、原则和内容框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睦邻友好条约是确立相邻国家间和平友好关系的重要手段

从国际条约的历史观察,睦邻友好关系的确立是伴随着现代国际条约的产生而产生的。条约作为处理外交关系手段的历史非常悠久,但条约作为近现代主权国家间就彼此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约定,一般认为最早体现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该条约的签订不仅象征着三十年战争结束,更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而在该条约中就对睦邻友好关系的建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1条涉及建立国家间睦邻关系的意义,第3条提到保持睦邻关系,第5条提出了争端协商解决的原则[2]。这不仅表明确立睦邻关系对于维持主权国家间和平稳定的重要性,而且已将相互睦邻作为主权国家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是尚未就维持睦邻关系作出义务规范。

由此,睦邻关系问题就一直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基本方面,也是国际条约的重要内容,关于睦邻关系确立的原则和内容与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息息相关。在以后的国际关系演变和发展中,不同历史时期和国际背景,各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利益需求和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的不同,有关国家间关于睦邻关系的约定包含在各种形式的条约中,并主要采取双边条约方式。

二战之前涉及国家间睦邻关系确立一般体现为同盟条约、互助同盟条约、和平条约、友好条约、友好中立条约及互不侵犯条约等形式,除1921年《阿富汗和英国关于建立睦邻关系的条约》和1924年《法国和土耳其友好睦邻专约》、1938年《英埃意睦邻协定》外较少采用《睦邻友好条约》形式。随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后欧洲列强对殖民地的扩张和相互间利益的争夺,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俄国十月革命和苏联的诞生,这期间对睦邻关系的确立往往是大国和弱小国家之间的,而且一般是为了维护大国在本土以外的殖民地权益,强调的是殖民地和相邻国家间的睦邻关系,而且都暗含着主体和权利的不平等。另一个特点是,为了应对战争的风险或巩固新的政权,有关条约对相互友好关系的确立更注重的是军事同盟的建立或作出中立及互不侵犯的保证。

二战后冷战时期,战后由防范德国复活到北约和华约两大阵营的对峙,有关条约的形式主要是同盟互助条约、友好条约、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等,国家间的睦邻关系呈现出军事或政治联盟的特点,如1947年《波兰捷克友好互助条约》(针对防范共同目标德国)、1947年《英法同盟互助条约》、1965年《苏联波兰波合作互助条约》、 1967年《波兰民主德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等,开篇就提出“两国在永久友好、全面合作和互助基础上建立了睦邻关系”,并强调军事联盟。同时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重建和发展中国家的独立解放,除了解决相邻国家间的边界问题,开展合作成为相邻国家缔结国际条约的重要内容,如1954年《南斯拉夫希腊土耳其同盟、政治合作和互助援助条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由于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的签署,宪章确立的宗旨和原则成为有关国际条约的重要依据并在约文中都得到援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冷战结束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地缘政治和相互依赖的国际关系理念日益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如何构建相邻国家间以及区域间的睦邻关系,成为各国及有关区域组织谋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这不仅体现在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形式和数量的发展上,相关内容也更加丰富。

(二)睦邻友好条约的范式特征

正是在这些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条约实践中,逐步形成一些关于睦邻关系安排的习惯性做法。尽管国际法对于睦邻友好条约的具体含义尚没有明确的、统一的界定,而且各国间睦邻关系条约实践的做法也不尽相同[3]。但是,随着确立国家间睦邻关系条约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在现代的国际法体制下,不仅确立睦邻关系的条约方式已成为国际习惯性做法,睦邻友好条约在形式、性质、内容和程序方面都体现出一定的共同特征。

首先,从条约缔结目的上看,都是为了寻求相互关系的稳定和共同的安全,以国际法的形式使彼此受到一定的约束。尽管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具体的需求和目标不同,但都是基于对彼此间共同利益所达成的共识,寻找并确认各方同时存在着的战略性共同利益,避免战略利益誤判和冲突。国家之间的长期稳定需要有坚实可靠的基础来支撑,这个基础除了相互间友好和信任的共识,还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对国家间的关系和利益尺度的确立作出指导和约束。根据国际法上公认的“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睦邻友好条约一经签订,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际上是国家关系的稳定剂和安全阀。

从形式上看,虽然名称各异,但一般都是采用“条约”名称形式。根据《国际条约法公约》,条约作为国际法主体(尤其是主权国家)在共同参与国际事务时,为确定有关事项或彼此权利义务,或履行责任所作出的共同约定,条约可以有不同名称形式,但一般认为“条约”是最为正式的一种[4]。关于睦邻关系的确立涉及的是国家间最基本的关系问题,其所涉及事项的广泛性,所表达立场的严肃性,所设定权利义务的约束性,以及所具有的特殊政治性,使得国家间处理睦邻友好关系时,一般都选择“条约”方式,而且对于这类条约往往在签署和批准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最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属于首类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的条约。。

从内容上看,根据不同的国际背景和彼此共识程度不同而各有侧重,但一般都包含这样一些条款: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互相认可主权、互不侵犯;关于边界的确立;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关于彼此间的合作,包括司法和经济文化,领域不断扩展;关于共同安全及对第三方关系,是一致对外还是保持中立,互相支持;争端解决途径,包括协商和提交国际机制、有效期限等。

从性质上看,睦邻友好条约是政治性条约,是对相邻国家间最基本关系的确立,核心目的是确立或维持共同的安全利益。由于各国间对彼此睦邻关系所形成的共识和战略需求的程度不同,所以彼此关系在性质上也不同,主要区别为结盟式和非结盟式,具体又涉及军事、政治等不同方面。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国家间,因为利益目标的共同性往往在条约性质上也趋同。冷战结束后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充分体现了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对地缘政治经济发展的战略重视,但基于不同的战略共识,欧盟周边国家与中国及周边国家在条约性质上作出不同的选择。

[HS(3][HTH]二、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HTSS][HS)]

中国是发展中大国,周边邻国特别多,周边环境非常复杂

中国周边国家多达29个, 其中直接接壤的就有15个。在这些国家中, 既有军事大国, 又有经济大国; 既有发达国家, 又有发展中国家, 还有新兴工业化国家; 既有资本主义国家, 又有社会主义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 既有单一民族国家, 又有多民族国家; 既有传统友好国家, 又有存在利益冲突和争议的国家。。这种复杂的周边形势一方面为形成共同的地区认同和协调一致的利益带来了难度,另一方面, 又为彼此间进行互利、互补合作提供了便利[5]。伴随着我国睦邻外交政策的演进,睦邻友好条约日益成为我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外交形势的重要手段,而如何化解冲突、增进合作、深化战略互信,则成为缔结和推进中国式睦邻条约所面临的挑战。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对国际外交关系和睦邻友好条约实践的丰富和发展。

(一)中国睦邻外交政策和睦邻条约的演进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睦邻友好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延续着睦邻外交,以周边外交、和平外交为战略基点。然而,作为一个邻国复杂众多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周边外交总是与大国外交、发展中国家外交相交织,所以睦邻外交政策和睦邻友好条约也是随着这种相互关系的演变而不断确立和推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周边外交长期都是以大国外交及发展中国家外交为主导的,周边外交主要体现为具体的双边政策的制定, 缺乏整体的、明确的周边外交政策,睦邻条约主要表现为双边的友好条约的形式。建国初期,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封锁包围,为了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睦邻外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具有政治和军事同盟性质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一系列协定,加固与社会主义国家阵营内的苏联、蒙古、朝鲜的友好合作关系。二是主动与印度、印尼、缅甸等国建交,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范例

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发表谈判公报,一致同意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列入公报和协定中,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联合声明》都写进了这些原则,并进一步确认它适用于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该原则不仅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而且为联合国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所吸收,成为世界各国和平共处、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我国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友好交往与合作关系,解决了与绝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后来顺应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中国外交战略也适时转向独立自主与不结盟,并开始注意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的角度来考量我国的外交利益结构。在“睦邻友好、合作发展”的指导思想下,面对与周边国家关系发展的新形势,中国确立了睦邻外交的重要战略地位。为此,我国积极改善和恢复周边关系,而且开始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并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化解钓鱼岛和南海问题,使周边关系和周边海域得以稳定,相互间的经贸和文化交往迅速增长,为我国睦邻外交战略的推进奠定了基础,也对终结冷战产生了重要影响。

冷战结束后,为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国内形势变化,我国提出“稳定周边, 立足亚太, 放眼世界”的外交战略, 并作出了“以邻为伴、互利共赢”的睦邻战略选择

“以邻为伴”,就是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努力成为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互利共赢”,就是和平共处、多方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6]。进入新世纪后,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区域合作国际趋势,我国具体确立了“与邻为善, 以邻为伴”睦邻外交的基本方针,并进一步阐明了“睦邻”、“安邻”和“富邻”的外交政策,这是中国外交政策史上的重大突破

2003年10月7日,温家宝总理出席首届“东盟商业与投资峰会”,并发表题为《中国的发展和亚洲的振兴》的演讲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睦邻”、“安邻”和“富邻”的外交理念,并详细阐述了其具体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强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理念,并将拓展周边关系作为新时期中国对外政策的优先发展方向。在睦邻外交政策的指引下,中国与周边国家开展了全方位多领域的合作,以双边和多边条约方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战略伙伴关系。由此,缔结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已成为当今我国增进周边国家的理解和信任,推进双边及区域性国际问题解决的睦邻外交范式。中国已经同8个周边国家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正在商谈签署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并愿同所有周边国家商签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双边关系发展和地区繁荣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3月28日的“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请参见:新华网.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上的主旨演讲(全文)[EB/OL].(2015-03-29)[2017-01-1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3/29/c_127632707.htm.。

(二)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特点

中国式睦邻友好条约是从我国的睦邻外交实践中不断总结发展而来的,也是对国际睦邻外交条约范式的实践创新和发展。

1.“睦邻、安邻、富邻”的功能定位

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睦邻、安邻、富邻”是适应复杂国际关系和周边环境的外交政策。谈判缔结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宣示中国的意愿和外交政策,增进政治和战略互信,深化全方位互利合作的重要途径。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功能首先是构建政治安全合作新平台,利用条约的法律效力确认(或建立)、维持两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双方长期友好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二是要构建管控和解决分歧的和平谈判及对话机制,有效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三是建设相互间开展广泛合作的基础平台,通过加强与邻国的互利合作,深化区域和次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与亚洲各国实现共同发展。正是基于这种功能定位,所以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方式广泛适用于同某个相邻国家间,区域组织内相邻的多国之间,以及与相邻的区域性联盟之间。

2.采用专门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形式

之前我国涉及睦邻关系条约一般采用“友好条约”、“友好互助条约”这类常用的外交关系条约形式,没有体现出与相邻国家间构建睦邻外交关系的特别意义,沿用这种形式势必不能体现我国对睦邻外交政策的特别重视。采用专门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名称形式,不仅更能体现睦邻外交在我国外交战略中的特殊重要性,而且可以鲜明表达我国和周边国家睦邻友好的传统理念,并体现合作发展的时代主题。另外,在睦邻外交政策指引下构建新型睦邻外交关系都采用这一形式,表明了我国坚持睦邻友好政策的一贯性,和对待相邻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也不介意相互间存在的分歧和差异,我们都有志于构建和推进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一贯态度,这更有利于增进周边国家的信任和共识。

3.非结盟性、非排他性、非对抗的伙伴关系性质

在中国式睦邻友好条约中往往对相互间伙伴关系加以确立,并约定“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缔约一方禁止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机构”,“缔约双方将扩大和加强军事和安全领域的信任和合作,巩固缔约双方的安全”

如《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7条、第8条,《中国巴基斯坦签署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4条、第8条。,由此经常被外界误认为是一种事实结盟或新型联盟,特别是对于战略协作伙伴、上海合作组织间的睦邻友好合作的性质存在误解。中国式睦邻友好条约实际体现的是一种新型的睦邻外交关系建构。一方面,适应伙伴关系发展的新形式,提升传统的不结盟关系

伙伴关系是当今世界国家间关系发展的一种新形式,旨在建立国家间友好关系,承诺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合作。中国的伙伴关系基本上覆盖了世界大部分地区,但关系层次不一样。目前与中国的伙伴关系中包含联盟性质安全合作的8个国家主要都是周边国家。,另一方面,不结盟、不对抗、不針对第三国。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而缔结的相互进行军事援助的协定,具有一定安全指涉,因而具有排他性和对抗性特征。而中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的安全条款,基本上属于消极的“不作为”,并有明确约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如《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1条,第22条,其实质内容中既无结盟性的约定,也无结盟机制和机构的设立。[7]。

4.内容具有相似性、广泛性和概括性

基于中国一贯坚持的睦邻友好政策,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在内容结构和表述方面首先体现出一致性特征。一是原则的一致性,必然会强调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反对台独;二是关于加强军事合作与互信的非结盟性、非排他性、非对抗关系的确立;三是开展安全、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广泛合作;四是共同维护并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五是关于争端的和平解决方式。而且关于条约的执行、生效方式和时间、条约文本采用的语言、条约适用期限等程序性规则方面一般也是相似的。其次,基于“睦邻、安邻、富邻”的目标,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内容方面还具有广泛性和概括性。一方面内容涵盖缔约国之间的政治往来、经济流通、文化传播、军事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包括所有与双边合作相关及具有双边因素的事务。另一方面,条约不对相互关系的具体的事务做出详细的权利义务设定,而是规定以后续协议加以补充安排。这样不仅使两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得以国际法的确认,而且为今后的发展和推进奠定了基础并预留了空间。

[HS(3][HTH]三、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在东盟的实践推进

[HTSS][HS)]

由于东盟国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不断提高的国际地位,东盟逐渐成长为中国睦邻外交实践的重要对象,2013年中国首次在官方场合明确提出缔结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倡议

李克强总理在第16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请参见:新华网.李克强在第16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全文)[EB/OL].(2013-10-10)[2017-01-18].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10/10/c_125503937.htm.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中国—东盟“2+7”合作框架,及两点共识和7个领域的建议,其中第一项建议就是积极探讨签署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但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谈判缔结也面临特殊问题和挑战。

(一)中国—东盟睦邻外交条约是中国睦邻外交的重要实践和创新

东盟在中国睦邻外交战略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山水相连、血脉相亲、命运相连、利益攸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在同东南亚国家的友好交往实践中共同提出来的。而东盟是集合东南亚区域国家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随着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以东盟为中心的一系列区域合作机制建设使一体化进程不断推进,还通过《东盟宪章》明确了东盟的独立地位和共同体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建成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三个共同体。由此,东盟成为我国开展与东南亚国家睦邻外交的重要平台。从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以来,双方关系从“全面对话伙伴”到“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再到“战略协作伙伴”不断升级,中国不仅成为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非东盟国家,而且还通过《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的签订,于2010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间这种日益紧密的经贸安排和不断提高的政治安全合作,以及大幅增多的人文社会领域合作,极大地推动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共同繁荣与发展,也为双边睦邻关系的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中国睦邻外交实践的创新。首先,这是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保持外交大政方针延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创新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外交实践拓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新理念,具有战略前瞻性、包容性与和平性,不但为中国外交开拓进取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注入鲜明的中国元素。(参见:吴正龙.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新理念[N].北京日报,2015-12-03(14).)的最新实践。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发展,为塑造更加和平、稳定、繁荣的周边环境,我国将拓展周边关系作为新时期中国对外政策的优先发展方向。由于与东盟国家间存在社会体制和发展水平方面的差异,再加上某些域外大国的掺和,以及东盟国家内部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且东盟本身的一体化还存在执行力和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8],所以中国—东盟关系特别复杂多变,发展与东盟国家的关系被置于周边外交关系之首。面对中国—东盟合作经济政治格局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为坚定不移地深化睦邻友好交往,中国提出与东盟国家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共同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的新构想,并主动提出与东盟国家探讨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这是体现中国新型的友好合作理念的具有开创性的举措

李克强总理在第16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这一进程的顺利推进,将有助于体现我们共同致力于维护包括南海在内的地区和平稳定、深化互利合作的信心和决心。如各方能够达成共识并最终签署条约,将为中国—东盟战略合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成为引领双方关系发展的一面旗帜。(参见:新华网.李克强在第16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全文)

[EB/OL].(2013-10-10)[2017-01-18].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10/10/c_125503937.htm.)。

其次,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谈判和缔结将是对中国—东盟睦邻关系的创新和加强。从中国和东盟双边层面来说,还没有真正的双边条约的安排,中国于2003年率先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只是一个美日韩俄印等多国共同参与签署的多边架构。中国—东盟双边性质的睦邻友好合作的条约的签署,不仅可以为中国与东盟关系总体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可为未来双边关系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并和平解决争端提供法律框架和安全保障,从而促进中国—东盟实现更深的互信,共同参与和开展更深度的合作。

(二)关于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特殊性问题

面对中国—东盟睦邻外交实践的创新发展,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在东盟的推进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特殊问题。

1.条约的目标定位特点和问题

这是中国首次以区域大国的形象与东盟国家集体组织间签订以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条约。一方面这是中国大国外交新理念的体现,表明作为区域大国,中国愿意为区域合作和发展担当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构建命运共同体必然包含伙伴关系、安全格局、发展前景、文明交流、生态体系等方面,所以确立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可以凸显中国—东盟间兴衰相伴、安危与共、同舟共济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关系,又能包容相互間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分歧。

由此,正确树立区域大国的形象,适当地履行区域大国责任,促进东盟国家对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同,构建双边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共识基础,是推进条约谈判和缔结的根本前提。我国更需要注重采取对应措施,以非争端国家为沟通桥梁,切实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并充分利用产能合作、次区域合作和人文交流,增进与有关国家的政治互信,促进合作共赢。

2.条约的形式特点和问题

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中国式睦邻友好条约模式的创新,因为这是中国首次与一个区域组织间进行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谈判。这是基于中国—东盟睦邻外交实践积累的经济、政治和制度方面的丰富成就的创新方式,既体现了对东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所具有的重要国际地位和作用的认可和尊重,还能广泛涵盖东南亚周边区域。所以,这种特殊的双边条约形式更能契合中国和东盟国家间睦邻外交的实践发展需要。

但由于东盟国家内部的利益分歧,以及东盟组织机制尚存在的问题,给谈判工作的有效推进提出了挑战。根据东盟国家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双轨方式。一方面直接开展与东盟组织间的谈判,另一方面可以先易后难地选择和特定国家谈判缔结双边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此起到对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其有关条款谈判的示范、引导和促进作用[3]。

3.条约的内容特点和问题

按照中国式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范式,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在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结构方面应该基本是相同的,但基于中国和东盟国家间存在的南海争端、区域安全问题和构建命运共同体的目标,所以在有关条款内容的规定必须体现中国—东盟特色。一是需要特别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中国和东南亚国家间的特殊历史关系,更能显现各国对建立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基本原则的一致共识,为建设命运共同体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应设立争端方的谈判和解机制及非争端方的斡旋监督机制,为和平解决南海争端问题提供必要的制度的约束和保障,并应强调不得引入第三方势力介入争端,这是化解冲突、维护区域安全稳定的特殊需要。三是应在建设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下,为相互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奠定基础和平台。四是设定缔约国保护他方国民利益的条约义务,以保障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升级发展。

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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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

The Form of the Treaty of GoodNeighborliness and Friendship and Its Practice in China

ZHANG Ti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As a main method of ensuring the friendly relationship between neighboring countri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rm of the treaty plays a key role in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the treaty, showing or strengthening the force of the treat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actice of the treaty of friendly relationship, and within the system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signing the treaty of friendly relationship has become a normal way of ensuring the good neighborliness between two countries, and gradually some common features have come into being in its form, nature, contents and procedure. New China has carried out goodneighborliness diplomacy and has gradually formed the treaty of friendship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is adopted as a basic tool in the implement of “treating neighbors friendly, looking neighbors as friends”. As the goodneighborliness diplomacy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makes progress rapidly, the form of the treaty of friendly relationship in China is facing new challenges, and the special problems as the target location, the form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treaty shall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Key Words: treaty of goodneighborliness and friendship; the form of the treaty; the treaty of friendship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goodneighborliness diplomacy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本文責任编辑:李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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