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与相关政府政策研究
2017-07-06刘丹
刘丹
摘 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中小民营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然而,我国长期以来严重制约着中小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中国式难题”——融资困难、贷款困难等问题依然没有好转。2016年4月14日发生的震惊全国的“辱母杀人案”便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力证。本文在分析融资困难原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从政府层面出发来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关键词:中小民营企业 融资困难 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c)-067-02
1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1.1 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众所周知,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公司内部运作来进行资金的融通,即不断将自己的留存收益转化为投资的过程,这是企业长期的融资方式。内部融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开办期,主要是企业主的投入,包括共同创业的成员、家族成员或者朋友。二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依靠自身利润,通过将企业做大做强来获取更多的税后利润,继而进一步的扩大再生产,如此往复。外部融资是指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和信用条件,同时支付一定的成本,如支付利息等,吸收社会上其他经济主体暂时闲置的资金,并将其投入自己企业进行生产的一个过程。外部融资包括两种形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获得资金,由于限制条件较多,中小民营企业采用此种方式融资的比例非常低;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得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等。企业规模越大,银行贷款所占比例就越高。此外,非正规的民间高利贷融资行为也很多,这种民间借贷的利率高的吓人,往往是银行正常贷款利率1倍甚至数倍。这种非正规渠道的融资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还款负担,同时还具有危险性。
1.2 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
1.2.1 直接融资渠道狭窄
在发行股票融资方面,民营企业进入股市一直受到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在发行债券融资方面,民营企业在2007年才首次取得了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的资格,可见在我国债券融资市场建设蓝图的初期构想中并没有民营企业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的位置。
1.2.2 间接融资无法满足企业需求
银行贷款是企业最常见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主要包括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在信用贷款方式下,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自身实力和管理机制、中小民营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客观原因,致使中小民营企业取得贷款的成功率非常低;在担保贷款的方式下,由于中小民营企业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作为担保,导致大部分银行对其缺乏信任,长期把中小民营企业排除在贷款对象之外。
1.2.3 民间借贷仍是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当中小民营企业无法通过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的方式取得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时,不得不寻求其他资金的支持,于是非正式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便迎运而生。但这种非正式借贷的利率水平较高,且具有危险性。
2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2.1 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
2.1.1 信用问题
企业诚实经营,讲究信誉,一方面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另一方面能给社会带来良好的风气,除此之外还能给消费者带来优质的产品。因此,信用问题将直接影响中小民营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可能性。
2.1.2 管理问题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高度集中,往往股东就是执行经理人。同时,企业缺乏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即使已入职的员工也会因为工资水平低而经常跳槽。人员的频繁流动,致使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受阻,并且在人员变动期的人力资本投入较大,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2.2 政府有关制度的不完善
关于中小民营企业的政策往往“政出多门”,可能会产生矛盾,导致民营企业在获取投资信息、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和资金支持等方面不能普遍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往往会造成决策失误、投资失败等结果,从而造成融资难的问题。
3 从政府层面出发来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1 加大政府性资金扶持,密切关注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方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开办期还是在发展初期,资金来源严重依靠内部融资,这样就导致企业主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企业可能由于无后续资金投入而导致破产,企业主无收入来源甚至负债累累,继而生活困难、精神崩溃、家庭矛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这样的社会问题政府应当预防与适当的补助。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民营企业开办期和发展初期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在这两个时期的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服务平台建立等。
另一方面,针对中小民营企业人员流动大的问题,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在企业发展的初期(1~3年)就人员工资问题给予比例数额的专项补贴,4~6年内比例减半给予补助的方式,使员工工资维持在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但在该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不宜采用定额补贴(按人头补贴固定数目)的形式,因为会造成民营企业不积极创造盈利而依靠政府补贴的不健康社会现象。应当采用比例数额的补贴,以上一年企业的员工工资薪酬为基数乘以一定比例,确定下一年的政府专项补贴数额,这样不仅保障了员工的利益,也推动了民营企业的积极发展。在企业发展的后期,盈利水平逐步提高,员工工资也会有一定的上浮,就不再需要政府的专项补贴。
3.2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信贷支持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知道,中小民营企业想要从银行等金融系统获得贷款维持正常经营十分困难,这就需要政府来牵头,积极推进银行、民营企业双方的合作,创造对接平台,来加深彼此的了解、理解对方的难处并推动双方的合作。地方政府可与银行监管部门协商,要求商业银行做到以下两点:第一,降低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门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支持民营企业的需求,毕竟民营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有很大部分比例,他们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助力,同时也极大地拉动了就业率的增长,优化了资源配置。第二,针对民營企业的应急状况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满足民营企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3.3 合理制中小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避免制度间的矛盾
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工商、税务等在制定有关中小民营企业的制度时应当综合考虑,相互参考,避免矛盾的出现,从而给民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企业的额外成本。
3.4 完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规范
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宪法适当修改并完善各部法律规定中对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有关阐述,其中我国现行的经济法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来为中小民营企业增加融资手段,改良融资方式;刑法需要增加保护中小民营企业资金安全的实施内容。
参考文献
[1] 李彦萍.中国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27).
[2] 赵超.中小高新民营企业融资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7).
[3] 李各海.对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探析[J].经济师,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