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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认定为文物的“名胜古迹”咋办

2017-06-28喻海松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3期
关键词:古迹文物保护刑法

喻海松

只有损毁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文物才会入刑吗?目前是有争议的。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的罪责有两条:一是故意损毁文物罪,二则是损毁名胜古迹罪。

由于刑法已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保护范围,故我认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的“古迹”应当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对象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但目前对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涵义存在不同认识,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主张。

第一种,将“名胜古迹”限缩解释为“古迹”,即排除了自然风景,而仅包含古迹和文物;第二种,此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主张“名胜古迹”既包括名胜(风景区),也包括古迹,但“名胜”“古迹”均限定为被认定为全国或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三种,认为应进一步主张对“名胜”“古迹”的范围,确立各自独立的认定标准。

经审慎研究,2013年最高法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确定,将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对象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理解为“古迹”、将风景名胜区理解为“名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著述认为:“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陈迹。”这一认定也将非国家、省级重点保卫文物单位列入其内。

目前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眾多,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5%,这部分文物将成为不断受到破坏、损毁的重灾区。对它们的保护可谓刻不容缓,建议有关部门出台专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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