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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2017-06-21郑艳娇褚玉龙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郑艳娇?褚玉龙

【摘 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新时期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指导纲领。文章提出了四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只有很好的坚持了这几项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才能得到很好落实。

【关键词】 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一决策明确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确立刑事审判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其实质是在诉讼活动中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真正让审判职能发挥作用,确保每一起案件的指控证据都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首先必须摒弃陈旧落后的司法观念,树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新理念。只有将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理念真正在刑事诉讼中落地生根,才能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更不得认定犯罪。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标准。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都应当树立证据意识、规则意识、诉讼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执法办案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刑法第五十三条二款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决定采信的证据要经得起法律检验。不能直接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做出裁判。要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不得违心下判或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控辩平等,对参与庭审的各方均应提供平等机会,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自己的主张,特别是要保障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措施。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还需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将诉讼主体提供到法院、用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从形式上观之,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辞证据,还有一类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事实上,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往往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供的动力源。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首先要对非法证据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并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其次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对于侦察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一切证据,都要提前自行排除,不能勉强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此举可以有效地倒逼侦察机关按照审判程序的要求规范取证行为,防止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下一程序。三是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我国屡屡发生的冤假错案充分表明,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实质上都是疑罪从有、有罪推定,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侦察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切实担当起落实疑罪从无的重大责任。侦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发现疑罪的,就不应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机关要不断完善不起诉制度,逐步规范撤回起诉制度。只要发现案件不达法定证明标准,就应当机立断,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下一程序。审判阶段,各级审判机关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严格把好疑罪从无的最后一关。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坚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做出无罪判决。同时要真正做到依法公开、公正独立审判,自觉抵制外部因素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特别是不能因当事人上访闹访或者舆论炒作等压力做出有违法律规定、有损法律尊严的裁判。

四、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坚持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保障。在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不论是奉行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庭审活动都是刑事审判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以“庭审为中心”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根本路径,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目的就是要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事实上,只有庭审程序得到了依法、顺畅、有序推进,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才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人民法院首先要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要依法得到保障。其次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第三要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庭审在诉讼各环节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做到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第四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也充分,适用速裁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争取当庭宣判。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州学刊,2015.01.

[2] 王敏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问题初步研究[J].法律适用,2015.6.

[3] 程慎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N].人民日报,2015.01.

[4] 沈德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求是,2017.5.

【作者简介】

郑艳娇(1990.2-)女,山西繁峙人,任職于中共忻州市委党校,助教,哲学学士,研究方向:应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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