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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问题

2017-03-17豆云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摘 要: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在非法口供适用率高居不下以及冤假错案频发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之后的适用效果以及具体的制度完善也是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的非法证据规则确立的过程和背景以及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确立;适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的背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是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中,其确立背景,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冤假错案问题。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胡格吉勒图案等,这些案件虽己纠错,但对于司法公正却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也不能只靠事后纠错来解决问题,必须发挥其预防作用,这就要求办案程序的合法性。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我国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性。我国的司法体制在完善的过程中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并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上的成熟加上合适的外部时机,其确立是必然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过程

对于“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早在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侦查人员以这种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却没有相关规定。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此也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行为获取的证据确立了排除后果。这个司法解释仅对言词证据作了规定,对于非法取证行为获取实物证据并没有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同其他四个部门共同颁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非法言词证据一律强制排除,对于非法物证、书证则适用裁量性的排除规则,建立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体系。《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则扩大了强制性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确定了下来。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两种程序,在正式调查程序中實行证明责任倒置,由公诉方来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2012刑诉解释”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解释,至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三元结构最终确立。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

依据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三元结构,排除规则主要有三种:强制性排除规则、裁量性排除规则、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根据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严重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分为强制性的排除和裁量性的排除。

(一)强制性排除规则

强制性的排除是指对于某些被认为是“非法证据”的控方证据,必须将其自动排除,法庭并无排除或者不排除的裁量权。主要是针对两类证据:一类是侦查人员通过严重违法取证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另一类是侦查人员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以及言词证据。

这些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违法情节非常严重、侵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排除,对于严重违法的侦查行为要给予制裁以达到抑制程序违法的效果。

(二)裁量性排除规则

裁量性排除规则,即某一证据被确认为“非法证据”,也不一定意味着被排除,要由法官在作出裁量之后做出是否排除的裁决。法官裁量要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严重程度、侵害的法益、采纳该非法证据对于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等若干因素进行综合的权衡。

我国的裁量性排除规则主要是针对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此类证据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应当责令公诉方进行程序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必须将其予以排除。

对于此类证据之所以采取这种比较宽容的态度,是因为这类证据即使存在违法行为,其情节通常不严重,侵害的利益不大,后果没有特别严重,如果违法证据一味强制排除,可能会导致一些有力证据因为轻微违法被排除,这对于发现实体真实是极为不利的,还可能放纵犯罪,这与我国现在的社会现实也是不符的。

对于此类证据的补正方法主要有补正和合理说明两种。对于此类证据,检控方必须先进行必要的程序补正或者相应的侦查行为补正,在不能作出补正的时候,要对违法取证行为进行“合理说明”,比如说证明原非法取证行为没有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原来的违法情形已经进行了补救等。如果既不能补正,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话,这个证据必须排除。

(三)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

在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裁量性排除则是一种可补正的排除,另外,侦查人员通过不规范或者轻微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瑕疵证据,也适用可补正的排除规则。这里讲的瑕疵证据是指那些带有技术性违法性质的“程序瑕疵”,主要是指那些在程序方法上、步骤上、地点、时间以及签名等技术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调查取证行为,并没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排除,补正就可以继续使用。此类证据,并没有严重违法,强制排除是与比例性原则是相违背的,且排除行为与违法取证的程度也不相符合,因此要给公诉方予以补救的机会。

“程序瑕疵”主要有:证据笔录上的记录上的错误、遗漏了重要内容、缺少有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等。对于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与非法物证、书证的补正方式是一样的。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概念的引入到这个规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至于其在实践中具体适用上的一些问题,既需要广大学者的深入研究,也需要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探索。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著.《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126-150.

[2]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J].法商研究,2015(6):152.

[3]汪建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环球法律评论,2006(1).

作者简介:

豆云飞(1991~ ),女,河南洛阳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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