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研究
2017-06-20蒲朦朦
摘 要 2013年“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提出已有三年多,在此大背景下,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在能源合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但不可否认,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也逐渐增多,尤其是两国法律方面的障碍。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能源合作存在的困难与障碍,并提出建议,旨在加强中哈双方能源合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关键词 “丝绸之路经济带” 中哈 能源合作 法律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新疆与周边国家合作发展研究中心开放课题“中亚五国能源法律制度研究”(2015ZBGJZX0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蒲朦朦,西北政法大学硕士,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58
哈国地处中亚、濒临里海,能源极其丰富,哈国业已探明储量的能源在国际上占领先地位,碳氢化合物(12位)、煤炭(7位)和铀(2位)。 哈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保证GDP增长和整体经济发展,能源出口一直是其支柱产业。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就已变为能源进口大国,更是在2015年接替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石油进口国。能源安全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多渠道进口能源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然之路。中哈双方的地缘优势、能源互补优势推动着两国能源合作的发展,双方在能源合作尤其是油气合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并在法律制度方面签署了一系列双边条约和协议,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两国能源合作不断扩大。但有利益就有矛盾,由于两国有关能源的法律、政策的矛盾和障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多。因此,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大背景下研究中哈双方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能源合作现状
(一)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能源合作的历史背景
我国与哈国早在1997年就开始了能源合作,当时两国多是以石油天然气为主的运输通道项目合作,后逐渐扩展到电力、矿产及新能源领域。中哈于2004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表示,地理相邻和经济高度互补是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密切合作的前提。 两国于2005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1年宣布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在高层次联系紧密,具有完善的法律基础,签订的双边关系的法律文件有超过230 个各领域的合同和协议,为中哈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提供良好环境。中哈原油管道是我国第一条跨境输油管道,就是由中哈两国合作修建,中国至中亚的天然气管线共有三条,都是从哈国穿过。两国在能源领域开展对话、论坛等合作机制,并签署了一系列有关能源的双边协议,并在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亚信会议等框架下开展能源多边合作机制,能源合作前景光明。
(二)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能源合作的新发展
2013年“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提出使中哈两国能源合作关系更加紧密,两国在能源合作领域又有了新发展。2015年,哈国总统提出“光明之路”计划,“丝绸之路经济带”与“光明之路”经济政策的相辅相成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中哈全面能源伙伴关。在此大背景下,双方加快了对原油管道的扩建以及两国天然气管道二期的建设,哈国还就建设的第四炼化厂与中国开展合作,研究在中国西部地区进行合作加工的可能性。 中哈不仅在油田气田的勘探开发、加工等领域进行合作,还将合作扩展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
二、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能源合作的法律障碍
中哈两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在能源合作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不断增多。然而,两国国内法的不完善加之国际条约的粗糙,两国在进一步深化能源合作的进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越来越多。
(一)国内法层面的法律障碍
1.中国
目前,中国虽有相关单行法律,但没有统一完善的能源基本法,并缺乏有效的能源政府管理体制,立法分散加上政策的影响,不同法律间缺乏协调甚至产生法律冲突。在争端解决机制和海外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缺乏对海外投资者的保護,当发生法律争端时,往往依靠政治外交途径去解决,而不是司法程序。我国海外投资者发生投资风险时,往往无法通过海外保险制度得到补偿,也难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2.哈国
哈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阶段,有关能源立法稳定性不强且不健全,法律环境相对落后。作为一个能源出口为支柱产业的发展中国家,在能源合作方面多有防备之心,因此中国在哈能源投资准入门槛高。目前在哈开发油田的除中国外,还有美国、荷兰、英国等五十多个国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哈国政策与法律的不稳定性,争端解决方式单一等形势都加大了中方在哈的投资风险。
(二)国际法层面的法律障碍
1.中哈双边机制
中哈两国早在1997年就签订了有关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之后又签署的一系列有关油气、地质矿产、原油管道的框架协议和备忘录等为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合作的法律基础。2004年成立的中哈能源合作分委会为两国协调能源合作领域遇到的问题提供了重要机制。
上述法律文件虽为中哈油气资源合作提供了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但涵盖面窄、效力层级不高,内容不够细化,实践可操作性差,现实中,两国在遇到能源合作领域纠纷和困难时,往往还是依赖政治外交途径解决。
2.多边机制
目前,国际上有关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比较分散甚至是对立的,早在1960年就成立的石油输出国组织、第一次石油危机后为制衡而建立的国际能源署以及后来签署的能源宪章条约,都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石油集团间的矛盾与对立,也未成立有关能源的一般性法律制度。 我国虽与哈国均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上合组织旨在开展能源与经贸方面的合作,并于2007年设立上海合作组织能源俱乐部章程,但上合组织有关能源的框架协议还未形成,在其成员国内部也存在较多法律矛盾,加之争端解决机制的滞后,无法解决中哈能源合作中发生的问题。
三、应对中哈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的战略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我国国内法
我国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应尽早出台一部专门的能源立法,并根据当今形势,修改已不能适应发展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外投资方面的法律,应更加系统、细化并与相关国际法接轨。在海外投资保险方面,我国尚无完善的法律制度,无法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作为第二大投资国,应借鉴相关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统一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成员国,中方在向哈国投资时,可向该机构投保,以避免投资风险的发生。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我国作为《纽约公约》和《ICSID公约》的成员国,应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国内法律制度,以维护我国在哈投资者的利益。
(二) 加强中哈双方的国际法合作
1.细化现有双边条约
制订中哈能源领域的相关保护协定,避免因国内政治博弈对两国能源合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中哈双方能源合作多以双边为主,但条约内容往往不够细化,实践可操作性较差,中哈应在现有双边条约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能源合作领域法律制度,尤其是争端机制的解决方面,应针对能源合作达成专门的纠纷调解机制,以妥善解决能源合作领域的问题和困难。此外,还应加强中哈司法合作,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矛盾,投資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两国应深化司法领域合作,不能单纯依赖外交途径解决纠纷。中哈早在1993年就已签订《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应在此条约基础上,制定有关能源争端的专门解决机制。
2.发挥现有区域合作法律机制
中哈双方都是上合组织成员国,应运用上合组织有关能源的框架协议为中哈能源合作提供借鉴和参考。“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为中哈能源合作从双边向多边转换提供了契机,中哈能源合作可扩展到与丝路沿线各国的合作。中国虽不是《能源宪章公约》的缔约国,但可借鉴其全面性的法律框架,制定一套以中国、中亚为主导的多边合作机制,从而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能源合作。
3.运用WTO规则
经过漫长的入世谈判,哈国已于2015年加入WTO,成为WTO第162个成员国。入世之后,哈国在关税、通关、进出口等对外贸易制度方面都要有重大调整,以符合WTO规则。总体来说,哈国加入WTO对中哈双方能源合作是有正面影响的,这意味着两国的能源合作离不开国际法律制度,运用WTO规则调节我国与哈国能源合作关系,尤其是法律争端的解决,有助于我国与哈国能源合作的顺利发展。
四、结语
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给中哈合作提供了良好契机,中哈能源合作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要领域,中哈双方应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不断深化两国在能源领域合作的发展。在完善国内能源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两国政治互信,利用现有双边协议,不断细化条约内容并向多边机制转换,最终达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注释:
驻哈萨克经商参处:http://kz.mofcom.gov.cn/article/ztdy/201511/20151101191242.sht ml.
200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宣言.http://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1206_676500/1 207_676512/t1292568.shtml.
秦鹏.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石油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经济问题.2014(6).
解蕾、方小刚.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背景下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能源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俄罗斯研究.201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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