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竞争下的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变革及效力评估
2017-06-20田野薛冰雨
田野 薛冰雨
摘 要 在网络媒体竞争的大环境下,传统媒体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碍。电视法制节目也印证着这样的冲击,陷入发展盲区。网络媒体看似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占据了极大优势,然而电视法制节目因其自身特点依然有着其存在的必要性。在面对网络媒体带来挑战的同时,电视法制节目若是借机把握其机遇,顺应发展趋势对自身进行一定的变革,会使得电视法制节目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依旧占据主要地位。
关键词 网络媒体 传统媒体 电视法制节目 变革途径
基金项目:江苏警官学院学院指导课题“网络媒体竞争下的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变革及效力评估”, 项目编号:zd201615。
作者简介:田野、薛冰雨,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本科。
中图分类号:G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77
一、研究背景
现如今,全球化浪潮席卷,媒体传播格局呈现多元发展趋势,其中电视传媒因其不可替代的传播效力无疑充当着社会中的“第一媒体”。与此同时网络兴起,中国的网民急剧増加,人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浏览查阅最近发生的新闻,同时受众还可以在网络的互动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自己个人的意见和看法。两相比较,网络媒体对比传统媒体所受限制更小,言论更加自由开放,传递的信息更加生活化,因此对于受众而言网络媒体吸引力与日俱增。
在新兴的网络媒体以其以及时性和互动性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优势的大环境冲击下,传统的电视媒体看似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但这样的挑战往往带来变革的机遇。传统媒體电视节目应当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根据特定的发展趋势,积极应对互联网全媒体的攻势,在网络媒体的竞争下仍占据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
二、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优劣势
(一)电视媒体普及率广成本低
由于电视的普及,传统媒体收看成本较低,传统媒体更容易被广大受众接纳和喜爱。网络媒体的普及度并没有电视广泛,且网络媒体的受众大多集中在40岁以下能够掌握网络技能的人群,其他受众则较少用网络媒体获取信息。
(二)电视媒体传播互动性趋于弱势
电视媒体传播筛选信息和意见的门槛较高,“其内容单向性明显,受众的反馈机制比较滞后,公众作为传播客体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处于被动位置,很难与大众媒体实现即时互动。”而网络媒体的兴起逐步打破僵局,提升公众在信息传播交流中的地位,调动受众的参与热情,并根据用户需要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筛选和创新,获得受众青睐。
(三)电视媒体时效性有待提高
电视法制节目有固定的播出时间,同时传统媒体对于事件的报道受诸多因素的制约,突然爆出的热点新闻也得经过一系列审核并等到那个时间段才能看得到,导致许多新闻信息不能及时在受众们热议时播出报道,然而这些相关信息却能借助网络平台和相关技术手段很快上传发布。
(四)电视媒体传播连续性需改善
由于许多法制事件发生的时间跨度较长,案件的情况需要跟踪报道,因而电视法制节目出现烂尾现象,对于正在发展中的事件,很少有追踪报道和后续披露。这样的虎头蛇尾报道模式对于节目的传播效果以及公信力影响深远,而且长此以往可能会消磨受众对法制节目的观看热情。
(五)法制节目内容形式的多样性欠缺
电视法制节目成百上千,但节目题材和形式却往往趋于相同,而且普遍出现报道的选材和报道重复的问题,信息传播形式过于单一,难免使受众感到疲劳枯燥。相较之下,网络媒体呈现的内容和形式上具有较强的多样性,受众可以在网络媒体的平台上自主选择关注内容,为受众开拓了新的视觉效果,激发受众的兴趣。
(六)电视节目法治报道不规范
随着市场化竞争的加剧,我国出现了一些电视法制节目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一方面,部分法制节目浓重地描写案件‘剧情以吸引受众,鲜少关注案件背后的法律背景以及社会法治精神状况。另一方面,有些节目过多强调法律制裁违法犯罪的威力,而对法律的教育和保护功能着眼较少。”同时存在的法律术语使用不够规范严谨等失误不仅与节目本身普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会抹黑法制媒体的声誉。
(七)电视媒体权威性高公信力强
传统媒体所拥有的广阔的信息渠道以及庞大专业的记者队伍,源源不断地为新闻题材输入新鲜血液。同时传统媒体对信息渠道的流通具有严格的把关,在信息传播的各个方面的干预、控制和过滤。而网络媒体的发展时间较短,尚未形成自己的人力和信息资源脉络,且网络法制新闻报道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标题党”的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损害网络新闻本身的真实性,浪费了网民的时间。
图1为2014中国媒体公信力调查的调查结果。“受媒介特质差异的影响,导致传统媒体在信息时效性、信息传播量、获取便捷性等方面与网络媒体差异较大,但传统媒体通过专业化的新闻生产传播,在资讯传播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很好地扮演了‘瞭望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可以说,传统媒体在对于新闻的专业性和建设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仍然是网络媒体无法比拟的。
图1
三、传统法制节目的变革之路
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毫无疑问受到巨大冲击,想要在“守土”的同时寻找到“破疆”之策,是一条艰辛的漫漫长路。传统媒体法制节目求索变革之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清晰地认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各自具备的优劣势。
(一)与网络媒体有效结合,加强时效性与互动性
电视媒体相较于网络媒体,内容不宜存储,精彩的画面转瞬即逝,鲜少能够体现互动性,而这些劣势在网络环境的背景下可以有效地弥补。“现如今很多电视机构与网络相结合,创建电视节目的网络平台。比如央视旗下的CCTV.com可以查看到当天最新的国内外大事,还可以获取CCTV各条新闻报道视频,通过深入和全面的报道形式对央视电视节目立体化补充。”由此可见,互联网并不是传统媒体的敌人,它有可能成为传统媒体拓宽平台的有力支撑。目前媒体行业发展现状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媒介融合的趋势。传统媒体应该借助网络平台拓展媒介领域,综合利用自身优势,打造全媒体时代。
(二)加强报道深度,完整报道事件始末
电视媒体若想转型就要强化权威性和准确性的优势,必须坚持打造自身的内容优势,通过优质的电视内容来赢得受众的喜爱。因此,传统电视法制节目可以从整体上、本质上增加节目中事件的深度。针对具体的案件,电视法制节目应增加节目所揭示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运用连续性的报道完整阐述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分析。电视媒体人要始终从大局出发,体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律事件发生、发展的环境,加深公众对法律认识与了解,并能够在生活中有效地运用法律来维护切身利益,同时也为法律本身加强权威不可侵犯性。
(三)注重节目形式的多样性和创造性
电视法制节目多样性和创造性需要在创新法制节目的形式方面开拓一些新的表现手段。尝试调动电视的多种元素来表现,研究参考法制进程中重大案件,综合运用现代传媒从观众的角度出发转化切入点,毫不突兀地引出法律点,在真实生动还原案情的同时,将法制节目的精髓普法深入人心。不以取悦观众、获得收视率为目的,单纯地为了普法完成法制节目,在这样的基础之上适当地对电视节目进行创新,改变传统刻板的节目形式,加之有营养的报道内容,自然而然会吸引观众的眼球赢得受众的口碑。
(四)重视法制节目内容的科学性与平衡性
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时应把握节目内容的分寸和节奏,科学地引导受众在法制节目观看过程中吸收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同时注重保护新闻中涉及的人员的权利,在节目内容的制作上严格遵循法律尊重案件事实。“构建‘绿色收视率的理念,实现收视率的科学、协调、可持续增长。另外,在电视法制节目中,要注重事件与法律之间的平衡性以及正面教育与反面批判之间的平衡性,在展示整个法律事件的过程中辩证的看待事件本身。”从整体效果上全面策划法制节目,敏锐地觉察社会热点,提供给受众最为丰富有效的信息,提升节目的质量。
(五)稳定巩固传统媒体公信力
“传统媒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应努力建立其自身的品牌资源,如人民网利用《人民日报》的品牌优势,邀请高水平的学者或专家与网民进行交流和互动,打造其重要环节,成为国内外网民看世界和中国的重要窗口。”根据公众的社会心理,某一事件由众多媒体加以报道时,往往主流媒体的观点更容易被接纳采信,其言论的权威性已然深入公众内心。借助这一优势,传统电视法制节目可以不断稳固其作为传统媒体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承担起公共传播服务的职责。
四、结语
网络媒体对于传统电视媒体的冲击和影响不可避免,在这样的竞争背景之下传统电视媒体应该打起精神积极应对,这样的挑战往往会带来更大的机遇。电视法制节目在网络媒体竞争的大环境下,应该清楚认识网络媒体具备的优势,并正确看待自身存在的劣势,根据受众需求以及电视法制节目总体的发展趋势,有效的结合节目自身的特点制定一个相适应的变革方式。
总体而言,希望传统电视媒体能够认清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舆论竞争中的地位权衡,时刻秉承着危机意识和谨慎专业的态度,加强自身改革,发扬优势完善不足,顺应时代的发展,积极促进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二者的融合与整合发展,从而进一步强化传播效果,逐步改善目前在网络媒体竞争下传统法制节目传播的劣势格局,能够实现新闻传播领域合作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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