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17-06-16刘恒竹
刘恒竹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在享受着网络搜索的信息便利之余,网络信息收集、网络信息发布以及网络言论自由都成为了个人信息的泄漏隐患。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以及隐私安全就时刻面临着威胁,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科学的方法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使人们在使用网络信息技术的过程能够安枕无忧。鉴于此,本文就针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希望能为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参考价值。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网络搜索;个人信息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下,网络搜索已经逐渐得到人们的广泛应用,甚至产生了较大程度的信息依赖。但是现阶段中,网络搜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地缺陷,人们在使用网络搜索的时候就会发现其中不仅有自己需要的资料,更充斥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以及重要隐私,而这些个人信息通常都是人们在使用网络环境的时候不经意间留下或是无法进行消除手段,这就使得网络搜索具备便利条件的同时,还时刻威胁着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更衍生了人肉搜索这一类以侵害个人隐私为核心的网络技能。在网络搜索的双面特性下,人们逐渐的对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了重视,但一直未能作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措施。因此,为了保证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有必要对网络搜索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以便能够作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1.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产生原因
(一)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通常情况下,网络搜索只提供信息服务,而这些信息大多是由相关行业和媒体进行编辑后上传到网络,这就表明人们在浏览信息和发布信息时一直都掌握着主动权,而影响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要因素就包括了人们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问题[1]。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人们在使用一些社交软件进行交流的时候,因为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性,没有经过谨慎的考虑就透露了个人信息,以致这些个人信息在网络大数据中得以保留,甚至被广为传播,同时。人们在社交论坛的时候不经意填入个人信息,发布之后想要清除却发现论坛存在着严重缺陷,不具备删除功能或是受到了权限的限制无法及时删除重要信息,最终导致个人信息在网络大数据中成为公开信息、传播信息。
(二)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制度
根据现状考察,我国虽然在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上加强了重视,但是受制于技术条件无法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以致网络环境较为混乱,更使得人们在使用网络搜索的时候不能分析哪些属于个人信息,在侵害个人信息的时候不能理解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我国已经连续开展了多次网络环境净化行动,但最终的实际效果较为低弱,往往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极大的影响了监管人员对于网络监管的期望,导致网络监管人员在工作时缺乏积极性,继而在监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时候相互推脱责任,使得网络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极大的影响了网络监管行业的稳定发展,更使得个人信息隐患迟迟不能得到解决[2]。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网络监管制度的缺陷,我国的网络安全问题一直无法完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是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实施,更促使许多投机分子在信息交易中更加猖獗。此外,在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况下,即使人们自发进行了举报行为,也无法提供具备法律性质的依据,这就可能导致举报条件不成立,即使举报成立,也很难保证胜算和损失估算。除此以外,我国的网络环境中常常有许多好事分子、不法分子利用人肉搜索技术肆意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造成了其心理压力,严重情况下更会引发网络暴力使得受害者精神失控作出自残行为,但是受害者对于此类行为却无法作出有效的法律手段[3]。
二、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人们更应该充分认识到数据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公开性和传播性,一旦个人信息透露在网络环境中就必定难以挽回。因此,人们应形成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使用社交软件和社交论坛等信息平台的时候,应谨慎考虑信息的重要性,为了避免手速快于思考造成的个人信息泄漏,可以通过设置社交软件的快捷键来延缓信息发布速度,通过加强信息在脑海中的印象引发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和分析。一旦个人信息已经发布出去,应及时联络相关的信息平台管理人或求助于公安部门,尽量将个人信息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在进行网络监管工作之前,网络监管人员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责重要性,在监管工作中要以严谨和细致的工作心态正确面对。为了保证网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网络监管部门应制定有效的个人信息界定线,从而使网络监管人员能够顺利开展网络监管工作,在制定个人信息界定线的过程应以财产保护、隐私保护以及知识保护为准。除此以外,网络监管部门要制定合理的责任制度,将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落实到底,并针对责任制度完善与其匹配的奖罚制度,促使网络监管行业处于健康稳定的道路。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通过公民名誉权进行法律裁判,但这种保护机制对于个人信息不够全面,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漏洞。因此,必须在明确个人信息界定线的基础下,完善与其匹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使我国公民在进行个人信息维权的时候能够依靠有利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操作。除此此外,要重视人肉搜索对于公民信息的侵害,不仅要制定相关的常规法律,更要制定匹配的刑事法律,确保网络暴力下的受害者能够作出有效法律手段,避免出现网络暴力下的伤亡事故。
三、结语
总之,我国现阶段在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上还存着较大的问题,为了降低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财产损失、心理伤害以及人身伤害,必须积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网络监管制度以及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从而确保我国人民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采取有力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参考文献:
[1]刘小霞,陈秋月.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4,05:125-128.
[2]李刚.探究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搜索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析[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5,10:35-36.
[3]夏伟亮.大数据时代环境下的網络搜索与信息保护[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