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职务犯罪中侦诉联动工作机制
2017-06-14李银蕊
李银蕊
摘要:本文主要是阐明我国职务犯罪的基本规律,调查和分析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各种新的问题,提出更加合理和科学的侦、诉联动工作的运作机制,以及这种运作机制的必要性。结论表明:通过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发挥主诉检察官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诉讼成本及公诉水平和案件质量;侦诉联动机制的完善,可以很好的补充现今侦诉分离制度的缺漏,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标,更符合侦查体制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侦诉联动;审查起诉;检察官
一、职务犯罪坚守的基本原则
1.坚守党的反腐职能
从毛泽东时期就为反腐倡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形成反腐倡廉的优良作风,比如“延安整风”、“三反五反”斗争,到今日在习总书记领导下更加大力度的反腐工作,充分体现了我党对反腐工作的决心和毅力,反腐工作是我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全力推进反腐工作是我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然而反腐工作的落实也是最重要的实践过程,这就把任务重担搭在了检察院的肩上,所以反腐的道路任重道远,需要提起高度注意,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2.反腐工作要适应社会的发展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随着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在迎接不同的新困难和挑战。比如,改革开放初期,工作的重点在查处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随着个体工商户的增多,工商、税务等部门“吃、拿、卡、要”及索贿受贿增多,工作的重点转向查处工商税务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响亮口号,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着重于民生,坚决维护民利。
3.职务犯罪侦查现实难度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这个新旧系统的融合过程中,管理系统存在漏洞,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对权力的充分控制和监督。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引起腐败的大量因素,一方面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大和抑制互动,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如果侦查手段不能及时更新,适时改变,则不能有力的打击犯罪,犯罪则会日渐猖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威信,进一步造成国家及公共财产的损失。
(2)罪犯的自我保护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处罚力度的提高和反侦查水平的不断提高,犯罪形式日益更加复杂,难以发现和判断。比如在行贿、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受贿和办事时间逐渐拉大,拿钱不立即办事,或办事后不立即要钱,甚至离职后再收钱,故意造成两者之间没有联系,故意制造一种假象。
(3)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现象是很常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法律制裁,费尽心思避开法律,用各种公开、合法的形式掩盖现实的罪行。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动力成本、以分红的名义贿赂名义;一些以借款的名义,有借无还;有一些伪装的贿赂,如以免费出国、免费旅游、自由劳动等提供收入机会;给对方价值高昂的东西,如房屋、汽车长期使用等,但所有权仍在行贿人手上。
三、完善侦、诉工作机制
1.更新业务对口制度
在控诉结构中、侦查和诉讼作为一个整体的横向结构,为了确保检察院作为诉讼证据的主导地位,必须在其纵向结构中保证适当的人员关系。具体而言,刑事责任团队分工管辖区域内的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和监督部门,由组分和相应的地区赞助;对侦查部门案件性质的团队司(局),包括刑事团队,经济调查公安、交通、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与相应的投诉,以及相应的主机组。投诉,由主任发起的,应有相应的案件工作优势,并保持沟通和协调与调查部门领导的协同。
2.构建规定案件的通报制度
相对于侦查机关、审查逮捕,公诉具有后置性与被动性,客观上导致取证滞后和被动,为实现同步、动态取证,必须建立调查机关可以决定公诉部门和部门通知的调查监督体系。首先,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所有案件通报不是必要的。第二,公诉,侦查部门收到了案件通报后,应及时沟通,研究介入引导取证,是否以及如何实现同步,动态指导活动,我们相信,引导取证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并重原则;第二是证据链原则;三是取证行为的法律原则。
3.更新侦查部门介入制度
在实践中,侦查部门侦查人员往往有一定的定罪或证据,将案件交由公诉机关或侦查监督部门协商,但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导致一些证据难以强化或无法收集。同时,个案往往是任意的,没有咨询机构,调查干预体系建设部门不仅可以防止传统的个人习惯和障碍,可以有效的防止不合法现象或案件超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關侦查监督部门报告,避免延误或早期干预而造成的损失或收集证据困难等,参与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
四、侦诉联合工作的意义
侦诉联动机制的实施,打破了原来固有的办案模式,对全市主诉检察官资源进行了合理配置,可以有效提高国家司法工作的效率,维护司法权威,而且对提高办案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加快了办案速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听取各方意见等事务性工作一般由初审主诉检察官进行,对部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县区院报送市院审查的案件,市院的主诉检察官可以只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由县区院的主诉检察官负责进行必要的补查或完善,充分体现兼顾效率的原则。
(2)促使主诉检察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实行主诉检察官联动机制,使联动主诉检察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在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固定等方面相互探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使他们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上都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联动的主诉检察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案件质量。通过实施联动机制由主诉检察官共同办理案件,可以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人情案”、“关系案”等人为因素的干扰,实现“共办案件、共担责任”,确保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从而提高案件质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