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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7-06-11杨雨林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马克思主义

杨雨林

〔摘要〕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视域下治国理政的科学论断,作为一个全新的政治概念,它不是西方治理思想的产物,而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马克思主义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来源于社会,国家与社会之间将经历从统一到异化和对立再到统一的否定之否定运动过程,与此相对应,国家职能将从以政治职能为主转变为以社会职能为主。要实现从国家治理走向社会治理,既要站在共产主义必然实现的理想高度,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阶段论的原则。现阶段要重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制度现代化和國家法治化,破除“官本位”意识,提高治理者水平。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与社会; 国家职能;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7)04-0090-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总结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治国理政经验所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政治概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国家治理有许多相关论述。马克思主义包含了丰富的治国理政思想,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创新,而不是对西方治理理论的照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国家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秩序、协调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工具,国家的出现意味着国家职能的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向共产主义不断演进,国家职能也会产生相应的转变,即政治职能减少,社会职能增多,实现从国家治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型。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由来已久,西方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史上有大量关于国家治理的经验和理论,但《决定》中提出的“国家治理”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和特定内涵的全新政治概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既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指导下汲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治国理政的智慧、总结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进行的重大理论创新,又是中国共产党根据现实环境的变化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国家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剩余产品开始大量出现,围绕着对剩余产品占有权的争夺,各阶级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为避免这种斗争与冲突无限扩大,将社会推向毁灭,就需要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将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保障社会运转所必须的秩序,这种力量就是国家。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1 〕因此,国家的产生就是为了控制社会斗争与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秩序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就是要维护法律的权威,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国家代表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公共权力”。“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2 〕。在国家产生的初期,主要是体现为“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相异化”,而伴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最终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进入无国家的社会状态,这一过程就是国家从“同社会相异化”到“向社会复归”,将从社会中所产生的“公权力”复归到社会中。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公权力”载体的国家,将经历从国家统治到国家治理最终走向社会治理的过程。国家统治阶段是国家同社会日益相异化的阶段,此时社会中的权力大量让渡于国家,国家的权力不断膨胀;到国家治理阶段,国家开始从与社会相异化走向向社会复归,此时国家与社会之间展开了大量的权力互动,社会各主体广泛参与到公共权力中,同时国家又保持着对公共权力的控制;而到社会治理阶段,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国家退出历史舞台,与之相应的则是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完全复归于社会,公共事务也完全由社会治理。基于此分析可知,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理论创新,是根据人类社会形态演进规律而提出的科学论断。

具体来讲,现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旨是国家制度的现代化与制度执行能力的高效化,“一是国家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二是在这一制度体系下,制度执行能够更加有效、更加透明、更加公平” 〔3 〕。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完善与发展各项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这些制度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领导和依靠中国人民长期实践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为根本的成果。作为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含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层面,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其中根本制度是根基、基本制度是框架、具体制度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机制,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就是在具体制度层面实现法治化、透明化、高效化,从而完善基本制度,巩固根本制度。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主义制度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国家制度现代化的水平不断提高,而制度现代化又体现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提高。

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曾由于著名的“林木盗窃案”事件开始对“国家的本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产生了困惑:国家到底是像黑格尔所说的“理性的现实和自由的保证”,还是现实所显示的维护富人利益的工具?为了解决这一困惑,马克思进行了艰苦的理论思考和探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对这一问题研究后产生的著名成果。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核心思想是国家观,在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黑格尔从伦理精神发展的角度来理解这一问题,他指出“伦理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即家庭;第二阶段是“差别的特殊的伦理精神”,即市民社会,它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 〔4 〕309;到第二阶段的时候,黑格尔提出要解决市民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就必须寻找一个市民社会之外领域的力量,就进入了伦理精神发展的第三阶段——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观念的现实” 〔4 〕252。这里黑格尔只是指出了市民社会需要国家,承认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发展而来,但他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仅仅是伦理精神运用到国家的中介,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包括并决定市民社会。黑格尔从国家与社会分化的角度入手,阐述其国家观,虽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唯心主义,但仍然对马克思创立科学的国家学说奠定了基础,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 〔5 〕338但黑格尔的国家观也存在巨大的缺陷,“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些矛盾,并把这些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 〔5 〕338。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国家观时指出:在黑格尔那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 〔5 〕546。马克思站在历史和社会的基础上,从物质实践活动出发,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唯心主义思想,明确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基本观点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进一步论述了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学说,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来自于社会,到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社会逐渐摆脱国家控制,再到国家与社会相统一、国家回归社会、最终完成国家变化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完整理论。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认为国家职能具有双重属性,即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项基本职能。政治统治职能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地位和自身利益的代表,属于阶级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则是统治阶级协调国家与社会其他各阶级以及协调其他各阶级之间关系的需要,属于社会职能。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职能也开始出现,但是在国家产生的初期,以阶级职能为主,即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凭借其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对被统治阶级进行专政。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职能就不存在,为了维护阶级秩序,阶级职能是根本职能,社会职能是阶级职能的基础。社会职能对于維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统治同样不可或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6 〕。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形态的不断演进,社会管理职能在国家职能中的权重将逐渐增加,尤其是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后,社会职能将逐渐成为国家的主要职能。

马克思认为,伴随着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 〔7 〕,其中“合理职能”是指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即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原有政权的阶级职能将不断被替代和取消,而社会职能被接管并不断扩大。国家职能转化的基本方向与趋势就是从阶级职能不断走向社会职能,而国家职能的转化也同时意味着国家治理方式的变化,即从国家治理走向社会治理。

但是,国家政治职能的消失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漫长的转化过程。并且为了实现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顺利转化,在某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还需要加强国家的政治职能。为了国家职能的顺利转化,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努力消除从它脱胎的旧政权中遗留的糟粕,既包括经济基础層面,又包括上层建筑层面,从而真正实现两个“彻底的决裂”。要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政治职能甚至需要适度地加强。这里的“适度”是指在同时加强社会管理职能,通过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之上,加强国家的政治职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视域下治国理政观念的高度提炼和核心目标,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创新和发展,而不是对西方治理思想的简单模仿,不是西方式的所谓“多中心、多主体”的治理模式。在现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形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主体多方参与的国家治理格局。

国家职能的转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国家政治职能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必然要求。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还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公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关系依然会长期存在,那么这样的经济基础必然带来社会多阶级、多阶层、多群体共存的局面,反映到上层建筑领域就是体现出多种意识形态、多种政策主张、多种道路和制度选择,即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和利益诉求,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这一阶段,公有制占有主体地位,但由于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传统观念依然存在,社会各个阶级仍然力求自身的利益,企图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的势力依然存在,社会主义政权还面临着威胁和挑战。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断提高和改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必须加强政治职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性、长期性,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性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性。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从国家治理走向社会治理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揭示了国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论证了共产主义必然实现的人类前景,在通往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国家、阶级、政党都将不断走向消亡,在这一过程中统治也逐渐让位于治理。当国家和政党彻底消亡后,是否治理也就不存在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当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治理会退出历史舞台,但“治理”依然会广泛存在,只是治理的主体变为社会,国家治理完成了向社会治理的全面转变。因此,我们在思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候,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兼顾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必要性,又要从共产主义必然实现这一高度,着眼于从国家治理走向社会治理。

从普遍性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共同体中包含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类主体,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三者良性互动,政府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并逐步扩大社会的职能和权限。西方国家由于其特殊的历史传统,更多主张“小政府、大社会”的结构,更多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扩大社会和市场的空间,这种模式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容易造成国家能力不足,行政决策陷入冗长的讨论,导致执政效率低下,无法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要求。而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强调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能力建设方面有着十足的优势,但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导致国家的政治职能无限扩张,侵占了许多原本属于社会和市场的空间,使得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发展程度相对落后,参与国家治理的程度不高,无法形成多个主体有效互动的局面,无法担当和完成社会与市场在国家治理中应有的角色。就当下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应重点培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使市场和社会积极参与到国家治理中,并不断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指导下,破除一系列制约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障碍和藩篱。具体而言,第一,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法治化水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制度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水平最能体现国家治理的水平。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坚持国家根本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对基本政治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调整,筑牢国家整体制度的根基和框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政治制度进行充分改革,将“试点”与“试错”相结合,总结基层治理的成功经验,推广治理经验,再通过法律化的手段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制度。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样离不开法治化,只有沿着法治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只有将政府、市场和社会同时置于国家宪法和法律这一最高权威下,让所有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保证国家治理的秩序性,从而真正实现多主体的良性互动。第二,破除“官本位”意识。中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对今天依然有着影响,“官本位”思想就是封建政治文化所遗留的糟粕,它认为社会的轴心是权力,官位则是权力的象征,从而一切向其看齐。在“官本位”意识的作用下,大部分人对权力有着过度的欲望。诚然,将优秀的人才吸纳到体制内,本无可厚非,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之举,但凡事皆有度,要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人才的合理分配必不可少,要让专业人士到专业岗位,公共权力机关在吸纳优秀人才的同时,也要保障其他社会组织对人才具有同样的吸引力,从而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良性发展,保障治理主体具有良性互动的能力。第三,不断提高治理者的相关素质和能力。从根本意义上来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要实现现代化制度的治理,但制度的创立者与维护者、政策的执行者、治理的实施者依然是作为治理主体的个人,以及由他们组成的集体。因此,提高治理者的相关能力和素质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人的现代化,治理的现代化也是治理者的现代化。治理者要提高专业水平,掌握现代管理知识,积累治理经验,积极学习国外治理的成功经验,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不断提高治理能力。

总之,我们既要站在共产主义必然实现的理想高度看待国家治理问题,同时也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阶段论的原则,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脚踏实地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现阶段,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不动摇,积极培育各种市场和社会力量,为国家治理走向社会治理奠定基础。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9.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2.

〔3〕胡鞍钢,等.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88.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23.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7.

责任编辑 周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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