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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2017-06-09阮强家

财税月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会和谐遗产税

阮强家

摘 要 建国以来,我国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开征遗产税。然而,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和由此引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如何化解此种矛盾已然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近年来,遗产税作为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征收或曾征收过的一个税种,开始进入我国社会各界的视野。遗产税的征收,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缩小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具有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且我国在遗产税方面还处于空缺地带,所以探讨我国的遗产税开征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遗产税征收的争议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论证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 遗产税;征税途径;社会和谐

遗产税是国家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将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富作为征收目标,对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被继承人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到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开征或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对于现代社会而言,遗产税对于弥补税收政策的不足、调节社会中过高收入者的收入分配,防止不劳而获、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我国有关遗产税的理论争议

即使建国以来,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对遗产税开征问题的争议却从未停止过,尤其是在当今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情形下,我国理论界对遗产税是否开征的争论焦点主要聚集在下面几个方面:

1.开征遗产税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

到目前为止,认为我国开征条件不够成熟的人不在少数,他们坚持认为我国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税收监管制度不完善,即使得纳税人难以确定,导致税源这一基本问题得不到解决,又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所以只有待到遗产税开征的条件与我国现存的税收制度相匹配之时,才有遗产税征收的可能。

本文认为开征遗产税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税收制度与体系的客观要求。据有关资料显示,在2002年的税收收入统计中,可以看出财产税的收入额和所占比重都非常小,在一部分先富裕起来人员的财产不断累积的情况下,财产税不管是在制度,还是在相关政策方都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因此,为了进一步改善中国税制,必须要求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税收体制,其中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必不可少,而开征遗产税对于健全财产税必不可少。

2.开征遗产税是否会导致国民经济的倒退

有些人持这种观点,即认为我国现在的高资产拥有着(被继承人)基本是自主创业者,他们所拥有的是“经营性资金而非消费性资金”,如果他们的这些资金即将被大幅度的征收遗产税,可能会打击他们投资从而进一步累积资产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本积累,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的倒退。

而我们认为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經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从经济总量和职工工资水平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提高,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所以开征遗产税只是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而已,完全不会导致国民经济的倒退。

3.征收遗产税是否逆国际形势

持这种疑虑的人不少,他们看到近些年来国际上,像意大利、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相继废除遗产税,而日本和美国则对遗产税进行大幅度的改革时,认为我国如果在这个节骨眼上贸然开征遗产税就是“逆国际形势”,我国很有可能走最终废除遗产税的老路,所以我国现在不适合征收遗产税。

但是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实践也证明,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平衡公众心理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开征遗产税就是为了与国际税收制度接轨,并非逆国际形势。

二、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

尽管国内外对遗产税的“存废之争”从未停歇过,可这对于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只有一定的参照价值,而我国经济基础的不断牢固和现在巨大的贫富差距使得遗产税的开征具有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缓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现实需要,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特殊的国情,为了能够快速激活萎靡的经济,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与水平,而在经济发展战略上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使得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国民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也带来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我国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 ,国民幸福指数不断降低,而针对社会中的超高收入群体的遗产税,可以有效缓解贫富差距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

(2)征收遗产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尤其是税收体制中关于收入分配的部分。遗产税作为税收中财产税的一部分,如果得以征收,它在“税率、课征对象、纳税义务人”及税后监管等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方面,对于促进我国现存的税收制度的改善意义重大,同时对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也有借鉴作用。

(3)开征遗产税是建设廉洁社会的需要。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最严重的政治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税作为反腐败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淡化腐败动机,由于对社会顶层人员的监管实施难度大,力度有限,让他们内心自觉拒绝腐败尤为关键,而当那些处于社会顶层的高资产拥有者得知自己冒着触犯法律风险,而得到的巨额非法收入的大部分,在他们去世后要通过遗产税的形式无偿给予社会其他与之不相干的人员,而不是给自己的继承人时,通过对各方利益的权衡,最终能够有效遏制他们腐败的动机的不断滋生。这对于廉洁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

三、遗产税征收的选择途径及其影响因素

1.课税对象中采用总遗产税制

世界各国执行的三种遗产税税制中,“总遗产税”是指遗产税的课税目标为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资产总值,而不再独自开设赠与税,将遗产税与赠与税两税合一,统一立法,总遗产税制在征税主体上具有一定的简单性,且它的税收制度相对单一,从而使得它的征收手续得到简化,成本也能大大降低。而分遗产税制在做法上与总遗产税是对立而存在的,它是指被继承人去世后,先将其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它的负税高低往往取决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税制比较科学并且实行的国家比较多,像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比较复杂,税收管理水平比较低的国家不宜采用,而我国因为刚开始征收遗产税,在相关立法和实践层面都属于全新的领域,所以实行总遗产税制既可以简化征税程序方便各方当事人,又可节约征收成本,从而减少各方当事人在征收遗产税初期对征税的抵触情绪,利于遗产税的实施。

2.采用免征额的设定

咱们首先要尤其注意区别“起征点与免征额”这两个观念性问题。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一个最低数额界限,当应税遗产总额超过该界限时就对整个课税对象征税。 而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税遗产总额里免于征税的总额,当应税遗产总额超过该界限时只对超过的部分进行征收。显然免征额对纳税人的负担比起征点减轻很多,同时这种相对较小的征税力度,对于我国这种刚开始实行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也更加合理,因为这既考虑了纳税人的感受,利于他们接纳,又能达到顺利征税的目的,因为如果觉得免征额力度太小,我们完全可以在制度设计时,将免征额起点定的更低一点。

3.税率上选择超额累进税率

从税率的外在形式上判定,能够把税率区别为 “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以及累进税率”三种。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可变动性差,特别是在我国这种货币贬值速度快且幅度大的国家,一点都不实际,而比例税率不分数额的多少,按同一比例征税,而在社会实践中,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税收负担能力不尽相同,如果同一比例征收容易形成表面看似平等实际不平等的假象。而累进税率中的超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划分不同等级,这样就能既考虑不同收入者的负担能力,又能避免货币突然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所造成税率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尴尬局面。

4.完善税收立法

我国税收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遗产税虽作为税收中财产税的一种,但由于新中國成立以来一直未曾征收过,所以在税法中仍处于空白状态,一切都还有待于不断的探索使之最终在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一席之地。

遗产税收法律制度必须是合理、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缺乏私法概念或者没有任何法律逻辑的强制性规定,因为这将导致对私人权利的漠视或践踏,那将不是对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健全,而是对税收制度的毁灭性打击。

同时,在遗产税的用途方面,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税收中的其他税最终用于国家的基础建设而使全体国民受益不尽相同,遗产税款应该设立专款专用制度,因为遗产税的纳税主体十分有限,基本属于社会最顶层的极高收入者,所以遗产税税款应该用在社会最底层人员身上,为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尽一份责。得到救助的社会底层人员,也就降低了因为生计而做违法犯罪事情的风险,自然而然也就利于遗产税最终目的(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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