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2017-06-07刘南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0期
刘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章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前,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体罚,而现在应更多关注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一个最常见的问题是学校排名。从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看,考试是指挥棒,不少学校以实名公开的方式进行成绩排名,教师常常以分数划分未成年人受重视的等级。一些被视为“学渣”的孩子在学校受到无形的歧视,甚至引发精神抑郁。
对于校园违纪和早恋等问题,有些教师的处理方式也对学生尊严造成了严重伤害。比如,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给某某收的信件,这是高某写给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公开批评。次日,高某留下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老师坚持认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职责,批评高某是教育和爱护他。学生从家中出走,与自身工作没有关系。
事实上,吴老师的行为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學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