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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消法》中经营者“欺诈行为”及法律责任

2017-06-06

法庭内外 2017年4期
关键词:桑蚕丝消法胡某

如何认定《消法》中经营者“欺诈行为”及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2016年3月,胡某在某商场购买了女式衬衫,吊牌标明面料为90%桑蚕丝、10%氨纶,单价3760元。两周后,胡某将衬衫送至测试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面料100%桑蚕丝,胡某支出鉴定费2000元。胡某认为商场销售的衬衫标注成分与实际不符,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商场退款、赔偿鉴定费损失、支付商品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商场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进行惩罚性赔偿,并抗辩称:1.100%桑蚕丝的面料价值明显高于含有10%氨纶的面料,此种误标不会使商场获利,商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2.商品并无质量问题,损害赔偿应以损失为前提,胡某未因商场的误标行为产生损失,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3.如认定商场应进行惩罚性赔偿,不同意支付鉴定费,因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已经足以弥补胡某的鉴定费损失。胡某称其并非想购买含有100%桑蚕丝的衣服,而是想购买含有部分氨纶成分的服装,主要是考虑到服装不易抽丝、褶皱的问题。

观点区

《消法》第55条的“欺诈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或恶意为要件以及不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否影响“欺诈行为”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第一种观点:“欺诈”的认定,应符合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即经营者要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后果,并且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第二种观点:消费者法领域内,欺诈的认定不以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要件,但需要经营者存在主观上的可归责性。存在过失行为和放任行为亦可认定欺诈。

第三种观点:消费者法领域内,欺诈的认定无需考虑经营者的主观因素,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欺诈。

郑慧媛法官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考虑经营者的主观可归责性和不法行为的危害性。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失、明显放任的,应认定为具有主观可归责性。一些纠纷涉及到小的瑕疵,微小成分差别、标签瑕疵,应区分其是否影响消费者选择权和商品质量的,以认定行为是否存在危害。

讨论区

京东代表观点:期待统一的立法和司法认知

我们认为在现有法律前提下,对《消法》第55条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应以《民通意见》第68条为准,否则就将造成同一法律名词在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含义不同的矛盾。从实践看,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的认识并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京东作为市场主体,希望立法或司法机关能够应充分注意到外部经济的变化,从衡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产、销售商的合法利益的角度,以出台新法、修订旧法、颁行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实践中各方对法律理解不统一的问题,引导和推动健康、诚信网络消费环境。

法官李有光:司法实践中认定欺诈有难度

应当说消法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罗列,在工商的条例中罗列了13种还有4种是举证证明不是欺骗和误导,相当于推定有明知。像案例中这种困扰我们比较多。但是判断起来感受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变一下,反过来10%的桑蚕丝+90%氨纶就不一样,或者说比例上有调整,区别有多少?我们是无法判断的,我个人认为应当从三方面因素考虑:一个是商品有瑕疵;第二从经营者方面有主观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考虑经营者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第三考虑消费者是通过别的途径知道这个东西觉得好然后什么也没看也没问来了就买了,你要商家赔偿,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可以通过退货来解决。我们毕竟审理的是合同案件,是有相对性的,严格按照适用条件来解决,不是说商家有问题就要对这种情况来惩治如果消费者不能证明商家误导,不应当有相应的赔偿。

法官马军: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损害后果

关于这种案件我还是比较感兴趣的,最早在1996年北京西城一起、北京海淀一起,欺诈是困扰我们多年的问题,如何认定欺诈,有几个层面,一个是法律上的规定,目的是基于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是欺诈;但消法中没有明确的欺诈的解释,我们认为第二层面是四要件上有考虑,是不是行为上有违法性,是不是有因果关系,损害的后果是否有过错,在判断主观上内心上可以通过外部行为来判断,判断应当从外部来看,当事人还有举证的权利,那么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举证,通常很难,还是外在的外观上推断过错判断,很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损害后果,这个案例就是,我原来碰到一个是产地的问题,产地标注上写的是原产地日本,但组装是在中国深圳,在消费者眼里原产地生产和组装地生产在性能上可能有差别,在判断时两种形式是一个涉及人身一个涉及财产,价格上有差距,本来价值上有以次充好等情形或人身上有危害时也是欺诈,欺诈的可能性发生,也没有把安全性提示出来,这个案例恰恰是比较难判断的,我认为没有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应当判断欺诈构成的态度,有很多方式保护消费者的方式。

律师邱宝昌:判断欺诈法院要用好裁量权

法律上是有欺诈的定义的,司法解释第68条也有,要用客观来判断,食品安全法也有,还没有废止,如何判断欺诈,品质有问题是违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告知虚假事实,可以从这方面来考量。标签的问题我认为没有意义。标一点错就算欺诈?我认为不能认定欺诈,法院要行使好裁量权。

专家朱巍:对商家应该有更高要求

我上学的时候有一个典型的案子,是一个刑事案件。这个人从国外订的奶粉,到国内卖,在中国大陆卖时换了包装,结果就按照诈骗给抓了。这个人抗辩时说我欺诈,中国的奶粉指标我卖的奶粉都超过了,我认为这个骗子是个傻子,我赞同马军的观点,现在看来互联网下只是可以从外部观察到他,对商家的要求也应当更高。

律师李伟民:非常恶劣的违约也是欺诈

民法的欺诈与消费者的欺诈不一样,民法的欺诈如何区分,所以说消法领域的欺诈是包含了故意、重大过失、无过错责任,在产品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时就是无过错责任。区分了3个纬度。另外一个层面非常恶劣的违反了合同约定,我们认为也是构成欺诈,但是适用中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后果方面判断上还是很难。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是影响的,单位在普遍日常生活用品中就要看是否有严重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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