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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与电商代表齐聚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招儿”

2017-06-06王巍

法庭内外 2017年4期
关键词:陈超李女士专车

王巍

专家学者与电商代表齐聚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招儿”

王巍

“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

从“去购物”到“在购物”,从招手打车到约车上门,随着互联网与线上支付的强势推动,使得国内许多城市在近一两年的时间内,大部分消费者的购物和出行习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更有甚者,不少旅居国外的同胞们回到国内,都惊呼要适应国内越来越便捷的消费模式:一部手机走天下的时代到来了,而随之而来的因为互联网消费而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互联网消费伴随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2017年3月21日,由《法庭内外》杂志社主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二期京法论坛在京召开。

论坛的主题是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论坛的主要议题内容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交易平台迅猛发展的新要求,着眼于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围绕网购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约车新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消费维权案备受瞩目

随着网络消费习惯的深入人心,网络购物和网络出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在过去的2016年里,不少因为网络交易而导致的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家法院开庭审理,这其中包括著名的“专车第一案”,也包括“连续购买问题白酒起诉被驳回案”。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 。

2015年6月18日,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原本应于6月17日之前一审宣判的山东济南“专车第一案”被确定延期3个月 。

在多次延期之后,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济南市民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济南市客管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2017年2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该判决意味着,专车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认可。

在一段时间内,“知假买假”成为不少职业打假人名正言顺的索赔手法,但从客观上,此举助长了部分购买者贪得无厌的心理。2017年2月,77岁的李女士以购买的袋装酒生产日期标示不清为由,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0元。据悉,这是李女士一家第7次因袋装酒问题起诉顺天府公司。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此前李女士的儿子赵迎、赵树以及儿媳王霞3人针对顺天府公司提过6次关于袋装酒的诉讼,并且已经获赔。

法官专程赶赴河北农村李女士的老家,发现77岁的她已半瘫痪。李女士表示,其行动不便,未曾进京买酒,对起诉顺天府的案件并不知情。李女士说:“法律文件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是儿子赵树在春节期间让我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保护其消费权益。因此,成为本案诉争商品消费者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具有涉案商品的买卖、使用行为。从现有证据看,李女士明确表示其并不知晓买酒一事,并无涉案商品的购买、使用行为,故李女士并非涉案商品的消费者,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起诉主体不适合。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条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此处的行为是同一行为,如消费者连续购买同一商品,且交易对象固定,交易时间集中,交易商品品种一致,那么连续购买行为也视为同一购买行为。

本案中,李女士儿子赵树于同一时间段内集中购买同一商品,购买时让商家出具多张小票,但其在第一次起诉时,仅仅提供部分小票,而后继续诉讼,其目的在于追求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赵树在法院已就其购买行为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再次以李女士名义起诉,其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其行为不仅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违背了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对于其滥用诉讼权利,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法院予以严厉批评。

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类似这样的网络新鲜事在近几年层出不穷,就其中法律尚未明确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裁判标准,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有了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法官、专家、电商代表热议“消费”数小时

作为创刊于1991年的“法治老期刊”《法庭内外》,从2016年11月起进行了全新改版,改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定期创办以杂志为载体的京法论坛,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法学理论专家和实务界代表,共话前沿,共商难题,共促发展。

2017年3月21日下午,以“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讨会”为题的第二期京法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北京3家法院的法官、各大高校的专家以及知名电商平台的法务代表共几十人参加了研讨。

在持续数个小时的会议中,与会的专家学者就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约车新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问题进行了研讨。几个小时的时间里,大家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认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消法》关于“生活消费需要”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网约车的类型化区分及其法律意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端、客户端的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责任问题、网约车相关保险法律问题等进行了讨论和观点阐述。以下,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些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中,专家都给出了怎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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