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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端、客户端的法律关系

2017-06-06

法庭内外 2017年4期
关键词:判例承运人网约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端、客户端的法律关系

典型案例

王某原为销售人员,后来辞职购买车辆申请加入某网约车平台成为专车司机,王某认可网约车平台制定的跑单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三七分成、不上保险,并服从网约车平台关于培训、派单的要求。后来,王某发现其朋友与另一网约车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于是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所在的网约车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上“五险一金”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等。

专家朱巍:将对网约车纠纷做出类型化判例

北京法院有一个课题,我们已经搞完了,现在在申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一次把我们找过去,也讨论了这个问题,现有的法律没法管,体现不出分享经济的精神,互联网的趋势是主体性质分离的,承运人的责任,第一,参考了国外的判例,我认为应当分块,现在竟然把共享汽车也放进去了。拼车、顺风车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定,除了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强制险商业险要先行赔偿,第二要按照安全法第76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要确定,再确定承运人的责任,现在出现一个大的问题,现在出现的先予赔付是什么顺位,承运人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乘客带了危险化学品坐车,还有带管制刀具的,先予赔付是一个什么责任顺位,第三个问题劳动关系,争议特别大的一块,大部分司机都是兼职,我们有个老师就是兼职干司机,平台可以签合同,但是法学院不让,我认为分两种情况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24小时、支付报酬周期不超过15日,经营者也不向驾驶者支付赔偿,所以我认为要把它搞清楚,据我所知全日制的情况比较多,第四是总结了6点,第一被侵权人有过错,网络平台可以减轻承担责任;第二损害是由被侵权人过失造成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开车门,我碰到过一个案例就是乘客一开车门把外面骑车人撞倒了,正好过来了一个汽车,把骑车人给轧了;第三是损害是因为驾驶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第四是损害是由于驾驶人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第五是乘客自身健康问题造成的平台不承担责任;第六损害是由乘客携带违禁品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主体责任写先予赔付是什么责任?是平台的义务还是平台可以选择的承诺,保险公司不够赔的时候赔还是说承运人也不够赔的情况下,先予赔付?对此,我们作了调研,毒驾酒驾造成的事故,违反平台规定造成的,逃逸的,隐瞒伪造借用他人资质的,乘客的追偿争议很大,第一携带违禁品造成司机或他人损害的,司机紧急避险。第二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驾驶人是按照乘客的意愿驾驶造成损害的。除此之外都有规定。立法很慢,但示范法还是可以给大家一个帮助,我们现在的想法是把每一个法条后面是什么判例、我们都写在里面了,我们现在的工作是在翻译国外的判例,我们打算作一个类型化的判例。

法官赵彤:

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法律关系,有很多种模式,无论什么模式,网约车的管理办法出台后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关系有一定规制,如果是其他各种形式的协议,如果说是劳动合同关系,就比较明确,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网约车对第三人侵权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如果不是明确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按照协议约定,还是要从侵权法的责任来看,平台义务有资格审查、培训、教育、备案的义务,对司机有一定管理,网约车平台还要收取费用,也是构成对侵权承担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控制和获益的情况下,可以借鉴道路交通法司法解释第3条挂靠的情况,有一定的类似,但不是完全的一致。承运人概念网约车的概念还是合同法出发的,平台和乘客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是管制说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与第三人之间还是要从侵权责任法出发,分别承担责任,宋某是直接侵权人,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替代责任,如果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派遣单位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划分,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一个问题,保险的问题,首先我认为不能一概免责,要看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针对商业险,商业险是合同关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有相关规定,商业险和交强险有差别,交强险有公益性,功能和目的是最大限度受害人受到赔偿和救济,就交强险来说不需要是否审查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当免责,在这个问题上涉及道交问题调研中也有类似的问题,医保用药的问题,是不是都要用保险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惯例,长期看医保用药的问题,交强险不再审查提示说明义务,这个问题也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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