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的刑法对策研究
2017-06-06竹怀军张敏玲陈映明
竹怀军 张敏玲 陈映明
摘 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通过网络不断被披露出来,同时经过各方媒体与社交软件的传播,使这些事件不断发酵,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校园暴力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的伤害是无法估计且无法修复的,有必要运用刑法手段加以规制。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校园 暴力 法定年龄
基金项目:韶关学院2016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
作者简介:竹怀军、张敏玲、陈映明,韶关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29
校园暴力,是世界各国致力解决的一大难题,它普遍存在于各阶段的学校中,美国更是直接把校园暴力称为校园欺凌(bullying)。
世界卫生组织对暴力定义为: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者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者社会进行威胁或者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 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 碍或权益的剥夺。① “校园暴力”一词在我国学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直至2016年4月才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到:“校园欺凌”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对于“校园欺凌”中的“伤害”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姚建龙教授表示:“在实践中所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例, 往往难以把身体与心理的伤害、财产的伤害截然地分离开来。”因此,笔者认为,对校园暴力中“伤害”的解释,不应该局限于解释为生理上的侵害,还应该包含财产和心理上的侵害。
一、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现状
(一)普遍化
2016年5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在100起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性侵占12%,其他类型占25%。在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挑选的100件案件中,持凶器的达到49%,接近案件数的一半。这些未成年人被告人都在上下學途中携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足以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其中,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占35%,重伤的案件则占32%。②而这些案件,仅仅是在未成年人被告人是在年满十四周岁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才立案处理的案件,那些行为人未满十四周岁而未达到刑事责任法定年龄而不作立案处理的远远大于以上这些案件的个数。
(二)低龄化
201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我国10省5864名中小学生进行校园暴力的调查研究,发现:接受调查的5864名中小学学生,有38.60%的学生表示曾经遭受校园暴力。据搜狐网上一份长期有效的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者表示,身边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有73.32%是发生在初中阶段,22.24%发生在高中(中专/职高)阶段,4.18%发生在小学阶段。③两份调查均反映我国校园暴力低龄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网络化
从 “连云港电大女生被辱事件”、“ 田家炳实验中学春药案”、“ 江西永新女生打人案”再到今年的“广西思练中学女学生群殴事件”、“北京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深圳龙华爱义学校初一学生遭围殴事件”,校园暴力案件近年来在各地校园中频发,而且通过网络的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社会影响。自2015年起,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大部分校园暴力案件都是通过在网络上的快速传播,引起网络热议从而被关注。随着智能化时代来临,信息网络化趋势的进一步加深,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者以及围观群众将校园暴力过程拍成视频,通过网络在互联网上短时间快速、广泛的传播开来,从而形成校园暴力喷涌现象。 “网络校园暴力视频还导致部分中小学学生形成一种畸形的“炫暴”心理:他们将对弱小同学的单独或集体施暴过程拍摄成短片,上传到网络上,以此在网络平台上获得关注度,甚至通过残忍的方式凌辱弱小、被孤立的同学,从而满足自身畸形的快感,或者达到在网络中得更高的关注度和视频点击率的目的。
网络的传播是新媒体中速度最快、范围最广、辐射人群最大的传播方式。微信、微博、QQ等通讯工具更是成为未成年人交友沟通、获取信息、娱乐消遣的重要途径,五花八门的网络视频平台中新奇的视频容易满足未成年人的猎奇心理。未成年人施暴者利用网络传播快、广、高的特性传播校园暴力视频,容易给观看校园暴力视频的未成年人起到实施校园暴力的心理暗示的消极作用。
二、我国在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的不足
(一)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迄今为止,我国未有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或者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一种明确界定,因此反欺凌、反校园暴力的具体制度或者立法也处于缺失状态。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园安全的法律条例主要分散在各部法律中,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条例、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在校未成年人,维持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作用。然而,未成年人犯罪仍在刑法其中被提到仍存在不够明晰的地方,对未成年人特有犯罪处理的体系仍然缺失,例如并无具体针对校园暴力的刑罚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也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需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14周岁,这就造成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代价过低,其立法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如今却变相的鼓动了14周岁以下年龄的人犯罪。而且,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不仅种类过少,而且除收容教养外其他非刑罚处罚方法都不涉及到剥夺自由的问题,也不需要任何劳动教育或其他改造措施。在实践中往往一放了之,对实施了犯罪的未成年人明显失去了教育性和惩罚性。
(二)少年法庭“低使用率”
不完善的少年庭制度是我国校园暴力治理的受阻原因之一。在我国,没有专属未成年人适用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庭与成人庭无明显区别。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均未达到生物学上的发育成熟状态。在庭审过程中,旁人的注视、私语都容易给未成年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本着教育为目的开设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审判多采用圆桌会议的形式,减少与案件无关人员的参审人数,旨在能有效的帮助犯罪少年认识错误,回归社会。然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中设立的少年庭,很多更是形同虚设。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与普通成年被告人的审判庭无异。一方面,导致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心理承受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受害人经过犯罪侵害,难免会留下心理阴影,在庭审过程中容易对未成年人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导致被害人容易心理失衡,出现抑郁的情况。由此可见,无区别地适用成年人普通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利于未成年人被告人更好更快回归社会以及未成年人受害人走出校园暴力的阴霾。
三、对规制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的刑法立法
(一)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定罪的法定年龄
2010年的《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与2005年的调研结果对比显示: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男生抑或女生,身理生长速度都加快了2-3岁;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至少提前了 2-3岁。当代未成年人无论身理还是心理方面,较之10年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都显得更为早熟。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即可被法定监护人送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而完成6年的小学学习阶段后,未成年人便进入到初中的学习阶段,此时未成年人都是已经年满十二周岁。根据前面提到的数据显示,校园暴力发生的高发区是初中阶段,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第17条中未成年人定罪的法定年龄,将现行的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降低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相对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降低为“不满12周岁不予处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认定做出了新的规定,由原来的10周岁调整降低到8周岁,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都有所提高。为能更好地尊重这一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适当降低年龄,肯定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调,是对未成年人生心发育与认知能力提高的肯定,刑法也应该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符合当代社会的重新评估,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
(二)在刑法中用专门章规定未成年人刑罚处罚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与成年人都存在不可忽视的差距。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刑法应该以专门的篇章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处罚体系进行构建,细化未成年人刑罚处罚的规定。體现出刑法“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理念,以刑法的威慑力更好的辅助法治教育的推行。在校园暴力立法方面,可参考韩国2012年修订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中对校园暴力的规定,将“伤害、暴行、监禁、胁迫、绑架或诱拐、损毁名誉、亵渎、恐吓、抢夺、强制做事(跑腿)”等校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清楚而不易产生歧义,也易于执行。
注释:
① 唐晓显主译.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9.
② 完善制度强化治理 有效遏制校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③ 校园暴力频发,谁会是下一个受害者?http://news.survey.sohu.com/poll/result.php?poll_id=90319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6日.
参考文献:
[1]姚建龙. 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4).
[2]黄伟. 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防范.大连海事大学.2012.
[3]王静. 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治理法治化探析.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