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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视角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

2017-06-05林海

辽宁经济 2017年4期
关键词:进项建筑业营改增

◎林海

银行视角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

◎林海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对各行各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本文从建筑行业的基本特征入手,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站在银行角度提出客户选择和授信方案的建议。

营改增 建筑企业 税务负担

一、建筑企业主要特点

与银行信贷业务联系较为紧密的是建筑业、房地产业,将这两个行业一批纳入“营改增”,主要因为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上下游关系,而金融业与这两者关系比较密切且联动改革,可以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那么,这样的改革对于建筑业有什么影响?这要从建筑业自身的债务特点讲起。

1.资产负债率较高。根据2015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显示,该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77.5%,大部分建筑企业负债端主要集中在自发性负债科目,业主(总包企业)拖欠建筑企业账款,建筑企业拖欠材料供应商(或分包企业)账款。

2.对于融资价格敏感。建筑企业因自身利润率较低,故对融资价格较为敏感,大型建筑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发债等直接融资形式获得期限长、定价低的资金。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建筑企业税务负担,增加其利润率并规范其管理模式。该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利好主要在于:一是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规范市场,促进优秀企业发展;三是配合“一带一路”战略,有利于建筑企业走出去(“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将大于出口营业税免征幅度,这更有利于建筑企业“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

然而,根据国家建设会计学会对近百家建筑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建筑企业一旦实行增值税,绝大多数企业的税负将会大幅提升,税负下降的不到10%,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将大幅提升。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比现行营业税率的3%增加了8%,增幅较大。

2.可抵扣进项较少。建筑业上游市场相对混乱,“营改增”后,本来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票就较少,加之有条件的房地产甲方很可能采用甲供模式(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1%,而房地产建设的主要材料之一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避税,且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征率由原来的6%合并调整为3%,简易计征率也意味着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可抵扣进项税较少,实际税负增加。此外,2016年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后,绝大多数建筑企业存在一批尚未决算的项目,这类项目多数也存在前期工程、存量资产、BT工程利息抵扣问题,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税制改革增加时间成本。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行业惯例已经使得建筑企业利润很薄,以陕西省为例,2014年的行业平均产值利润率约为2.8%,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中小建筑企业来讲较难承受,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过程较长,这对建筑企业来说,时间成本将再次上升。另外,还有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因素就是税收归属转移。在当前税收体制下,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不排除出现个别地方政府会限制外地企业承接本地工程。

综上可知,建筑企业纳入“营改增”之后,短期内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行业内上游出现整合,建筑企业通过对内外部经营、税务体系的梳理,短时间内会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有利于大型建筑企业拓展市场,甚至获得一定的政策红利,如陕西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就在2016年伊始,联合发文出台十项举措,推动本省建筑企业“走出去”,积极开发海外市场。

三、授信客户选择的补充建议

1.客户选择方面。虽然在“营改增”初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的规范及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理顺,最终“营改增”政策还是会给一些运营规范的建筑业企业减轻税负。其实早在2013年开始,已有一部分企业对账面潜盈进行了逐步调整,减少了“营改增”对于企业自身的不利影响。综上,建议在与建筑企业合作时,可着重于营销国内异地业务占比相对较少、具备走出去的实力、内部财务及税务管理规范、手持订单量饱满、资金相对宽裕、对外投资较为透明、互保联保情况较少的大中型建筑企业。

2.产品、额度方面。建筑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招投标阶段的保证金(保函),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以及后期可能出现的履约保函等;二是承接新项目时购买塔吊、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以房地产项目为例,正常情况下每增加10万平方米施工工程约需增加投入2000万元;三是施工至业主约定付款期之间的资金投入,业主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建筑企业会形成阶段性流动资金需求;四是原材料的储备,如钢材、水泥等主材。审查时,应根据企业的工程总量和进度来大致匡算企业的垫资额并进一步测算企业的融资需求。此外,针对与政府合作重大项目较多的建筑企业,还可参照银监发[2015]43号文,有选择的开展PPP模式项下的产业基金合作。

(作者单位:青岛银行)

责任编辑:张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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