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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敏原标识监管探究

2017-06-05刘畅

潍坊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过敏原过敏

刘畅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食品过敏原标识监管探究

刘畅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食物过敏是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当前对食物过敏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食品标签标识来提示食物中存在的过敏原信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组织制定出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过敏原标识进行规范管理,但由于国家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对过敏原标识的规范管理也存在诸多差异,通过研究主要发达国家地区有关食品过敏原的安全管理现状和趋势,以期为政府部门改进、完善食品过敏原标识和监管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提高我国消费者对食品过敏原的了解。

食品过敏;食品过敏原;过敏原标识;食品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改变,过敏发生率也逐年提高,其中由食物引发的过敏占过敏疾病总数的90%。有数据称全球约有8%的儿童和3%-5%的成年人受食物过敏困扰[1,2]。食物过敏问题作为本世纪重点防治的三大疾病之一[3],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和解决,但它又不像其他食源性危害,仅对相应过敏人群有不同程度影响,在医学尚无有效治疗食物过敏的情况下[4],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避免食用含过敏原的食物。有效地避免食物中的过敏原必须依靠完整、准确的食品标签信息,因此食品过敏原标签标识成为保护这些消费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国家(地区)纷纷通过立法规定在食品标签中需直观地标示出含有或可能含有的过敏原,以供消费者妥善选择[5]。

食品过敏原标识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同时也是食品贸易全球化的必然要求。[6]世界各国在食品标签管理中都采取了强制性的规定和要求,以规范进出口食品贸易和加强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有些国际组织也在努力制定统一可行的食品过敏原安全管理方案来促进全球贸易和保护消费者。但由于过敏原种类、含量、地区环境、过敏人群饮食习惯等客观原因,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在各国间存在不小差异。[7]

研究各国的食品标签风险管理,对完善我国食品标签的管理和促进食品经贸都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对食品过敏原的研究和过敏原标识管理存在诸多不足,而且消费者对于食品过敏原及对食品过敏原标签标注也缺乏应有的关注和了解。本文通过简要介绍食物过敏和过敏原知识,并分析主要贸易大国或地区组织的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研究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国际发展趋势,为我国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规范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食物过敏反应和食品过敏原

食物过敏反应属于机体对外源物质产生的一种变态反应[8],大部分食物过敏是由IgE介导的速发型(I型)超敏反应。

食品中能引发食物过敏反应的组分称为食品过敏原。食品过敏原可诱导易感个体产生IgE并全身循环,并与肥大细胞、嗜碱性粒细胞膜表面特定的受体结合,从而使机体处于致敏状态,当再次接触相同或相似过敏原时,过敏原分子特异性识别致敏细胞膜表面的 IgE,诱导细胞颗粒释放炎症介质而触发过敏反应。[9]

为了方便研究,人们通过来源不同对食品过敏原进行分类:动、植物性食品过敏原、转基因食品过敏原以及其它食物成分过敏原。

(一)动、植物性食品过敏原

牛奶、鸡蛋、花生、小麦、大豆、坚果、鱼类和贝类8种食物所引起的过敏反应占到了所有食物致敏的90%以上。[10]

(二)转基因食品过敏原

随着转基因技术研究与产业应用的快速推广,转基因食品的发展也十分迅猛。[11]目前转基因食品主要来源于转基因作物,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差别自其产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而致敏性更增加了消费者对其安全性的担忧,因为基因导入过程中可能会带入某些未知基因并通过受体表达过敏原蛋白而使该食品具有致敏性。

(三)其它食品过敏原

美拉德反应是一种羰氨反应,食物在加工过程中常伴随美拉德反应,国外研究发现发生美拉德反应产物会导致过敏反应。另外,食品添加剂中有些也被认为是过敏原,如欧盟将浓度≥10mg/kg的亚硫酸盐列为过敏原。

过敏原占食品的极小部分,但是极少量就能引发过敏反应。食品过敏原稳定性较高,难以控制和完全消除。过敏原还具有交叉反应性,甚至有些食物在消化阶段还会生成新的致敏性。[12]过敏反应复发性高且对不同个体造成的危害也不同,[13]轻微的食物过敏包括呕吐、腹泻、哮喘、荨麻疹等,严重的则会导致过敏性休克,有时甚至会危及生命。

过敏原的检测和控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相当一段时间内仍要依靠消费者自主选择来避免食品过敏风险,因此,食品标签对食品过敏原的真实、准确标注成为基本前提。

二、国内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规定研究

食品标签能够直观反映食品信息,对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4]国内外食品标签标注在食品名称、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对食品过敏源及转基因的标识等的要求上有所差异[15]。

(一)我国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规定

我国对食品过敏原的研究和关注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我国管理食品过敏原起步较晚,最早与食品过敏原标识相关的管理标准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颁布的《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行政管理体制。食品标签管理属于食品安全管理范畴,由多个行政机构共同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国内市售食品标签抽查,质检系统负责国内生产食品和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卫生部负责保健功能食品标签的管理等。现行的食品标签标准主要有GB7718—2011《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标签》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

(二)其他国家和组织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规定

1.食品法典委员会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1年建立的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16]CAC标准对各国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WTO中明确指定CAC标准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威性标准,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时都会优先参照CAC的规定。

CAC的《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4.2.1.4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已知的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应加以说明,同时CAC也考虑到在不同地区食品过敏的患病率不同,建议将本国或本地区所特有的食品过敏原在标签上予以标明。

2.欧盟

欧盟的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和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其中欧盟委员会负责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立法,拟定食品过敏原标识法规。

欧盟食品中过敏原的标识法规是处于不断修订的过程。《协调成员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和广告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经过2000/13/EC、2007/68/EC等5次修改,对食品过敏原的标签标注管理不断更新。目前,欧盟立法已经列出了最易使消费者产生过敏风险的14 种食物及其衍生物,法规要求对过敏原应明确标出。

3.美国

美国对食品标签的管理按照食品类别进行监管,其中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等部门是食品标签的主要管理部门。

2004年美国建立《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并在2006年1月正式实施,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示8类过敏原成分的食物。为解决食品过敏原存在的问题,美国于2011年签署了新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在食品生产前实施了更为严格有效的生产规定以防止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

4.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强制性食物过敏标识并加以立法保护的国家。日本食品过敏原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中厚生劳动省负责过敏原的风险管理,包括立法和执法管理,具有完善的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系统。

2001年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5种强制性标注食物。2007年《食品卫生执行条例》修正并将强制性标注食物增至7种。2015年日本整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志管理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示的内容,对食品标识法进行了修改更新,要求必须标注其中的过敏原。另外,日本消费者厅发布的《加工食物中过敏原的表示方法》手册中对食品过敏原标签做出了各方面要求。

5.中国香港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两部分,其中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下属的食物环境卫生署辖下食物安全中心负责进行日常的食物安全监管;立法会下设的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食物安全的政策及条例,并监察有关政策的实施状况。

香港在2004年的第85号法规公告中,对1997年发布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中的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标注做了强制要求。2006年7月28日公布《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指引》,鼓励业内人士积极采纳。

三、我国食品过敏原标识监管展望

从以上研究可知,我国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与欧美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我国的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也因过敏原标识问题遭遇损失。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共有365起输美食品化妆品被通报,其中标签不合格占到了21%以上。相关企业也迫切希望能够得到相关政策方面的支持。为此,本文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标准修订工作

建议政府职能部门重视组织实施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标准工作,及时发布新的或修改现行的食品标签规定,对食品标签中明示过敏成分提出明确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并将我国的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与国际接轨,争取获得国际认可,有效避免食品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政策研究,提供技术指导

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国际食品过敏原规定和标准的跟踪研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更新发布,并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政策引导,让企业能够紧跟国际规定,避免政策认知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加强食品过敏原标识的监管工作

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食品过敏原标识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进行处理。因为我国食品过敏原标识设计多个部门,并实行分段管理,因此建议各机构之间加强联系,加强对重点食品过敏原的监管,并加强信息沟通,完善我国食品过敏原标识监管体制。

(四)加强食品过敏原标识的宣贯力度

我国消费者对于食品过敏原的知识不甚了解。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消费者有关食品过敏原知识的宣贯,一方面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保证消费者能通过阅读食品标签避免误食过敏原食品;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消费者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互动。消费者对我国过敏原法律法规及标准越了解,越能积极有效地反馈相关意见,从而帮助政府部门修订法律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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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TS201.6

A

1671-4288(2017)01-0059-04

2016-09-16

刘 畅(1987-),男,黑龙江七台河市人,中国海洋大学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在职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食品过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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