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应然性
2017-06-03尹德华
尹德华
摘 要: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在2012年由于疑似真凶格伦-罗杰斯的出现再次引发轰动,本文从当时的侦查程序和司法理念为视角,浅析在美国司法制度下,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应然性。
关键词:辛普森案;程序正义;品格证据
辛普森案受到万众瞩目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其“美国英雄”的身份;另一方面也源于该案诉前受到舆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辩方豪华“梦幻律师团”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以至于在判决辛普森无罪之后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发表讲话:“陪审团已听过证据并作出它的判决,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尊重他们的决定。在这一刻,我们应该想到这个可怕罪行受害人的家属并为他们祈祷。”
一、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1.刑事司法理念—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源于法律保留原则,11世纪西欧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康拉德二世曾颁布诏令:“不依帝国法律及同级贵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地”。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为。”1791《美国权利法案》第10条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19世纪末,德国学者迈耶对该理论加以提纯并命名为法律保留原则(或侵害保留原则),后来上升为宪法性原则。
2.美国对于犯罪认定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辛普森无罪释放”这种提法没有在更深的层面上说明该案被告人被释放的原因,该案中被告人被释放的本质原因在于控方提出的证据,并不能使陪审团达到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的高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到:“除非构成犯罪的每个必要事实被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否则被告人受到正当程序条款保护而不得被定罪,”并且这是一项宪法性要求。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中提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它是‘道德上的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做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二、辛普森案侦查程序的
1.血迹证据是否有效
在现场发现的血迹与在辛普森的住所、白色野马车、袜子以及手套上发现的血迹经DNA检测一致;但辩方认为首先根据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凌乱不堪,被害人高德曼全身被刺中30余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经过激烈搏斗后,犯罪嫌疑人浑身也应该沾满了血迹,但在被告人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此外,在辛普森住所搜查到的袜子的血迹也非常奇怪,袜子两边浸透的血迹形状一模一样,有违常理,很有可能是有人故意涂抹。
2.福尔曼的证人资格是否适格
福尔曼是辛普森案的侦探之一,巧合的是在凌晨对辛普森住宅进行搜查的时候,血手套和带有血迹的袜子都是由福尔曼发现的。辩方在开庭后质问福尔曼是否有种族歧视遭到其当场否认,但辩方在之后的调查中举证指出福尔曼是个不折不扣的种族歧视者。
3.警方现场勘查程序是否合法
案发后,局长布歇在现场勘查后决定派人到辛普森的住处通知其前妻遇害的消息,但却忽略了前去通知的四名警官都曾进入了布满血迹的案发现场。在对被害人进行尸检时,警方直接从妮可的住处拿了几条白被单覆盖在尸体上,但辛普森与妮可离婚后还偶有往来,案发数周前还曾在妮可出留宿,因此在案发现场检测到辛普森的DNA也不足为奇。
4.警方的搜查是否合法
案发凌晨现场勘查过后,局长布歇指挥4名白人警官来到辛普森的住所,在敲门、询问无人应答后,福尔曼独自沿围墙搜索时发现了停在后门边的白色野马车,在发现车上血迹后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随即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继续进行合法搜查。但在没有面临紧迫危险和未取得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福尔曼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并发现了一系列证据。
三、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必然性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采证规则的概括,由此衍生出另一个司法原则即“一碗面条里面不能有两只臭虫”原则,指在一碗面里如果发现了一条臭虫,会直接把一整碗面整个倒掉,而不会再去寻找其他臭虫或者其他可供食用的食材;不受非法搜查是美国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但在辛普森案中,警方在没有搜查令状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第四条对于住所保障的规定,在发现室内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违法搜查。其继续搜查的行为犹如“毒树之果”,致使其在证明力上大大降低。
2.品格证据原则
美国刑事判例表明,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的呈堂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福尔曼警官的品格不仅关系到其本身证言的效力,而且还关系到其作为警官执法时,在现场勘查、搜查过程中取得物证的效力。
3.辛普森无罪判决的正当性
定罪的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要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得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唯一结论,必须有一系列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前后一致。在辛普森案中,控方并未提出直接证据,而且提供的间接证据程序上或实质上的瑕疵,控方也未能向陪审团做出足以使其信服的合理解释。事實上,辛普森被判无罪是美国司法制度的胜利,尤其是证据制度的胜利。在程序公正方面更是应该引起其他国家对诉讼制度的反思。
参考文献:
[1]赵亚然,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法制博览,2014.02.
[2]封丽霞,辛普森“杀妻”案判决的启示,2016年《民主与法制》.
[3]郭志远,辛普森案对中国刑事司法的借鉴意义,2013年第10期(经典案例).
[4]方杰,赵梓云,以“辛普森杀妻案”解读美国刑事诉讼原则,2013年第10期(经典案例).
[5]樊崇义,《从“排除合理怀疑”看实体真实相对性》,载《检察日报》,20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