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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指导意义

2017-06-03杨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借鉴

杨菲

摘 要:保辜制度作为中国封建法律泛道德化的典型反映,虽然这一制度在清末修律时已被废除,但笔者认为其对现代刑事立法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它的存在对于当时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曾经起过重要作用。在现代,保辜制度也有其存在的意义。保辜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缓刑制度的改进、有助于报复行为的遏制。在交通肇事罪和伤害罪中加入有关条文,能够更好的运用和发展保辜制度。

关键词:保辜制度;借鉴;立法建议

一、保辜制度的涵义

《说文》载:“保,养也。辜,罪也,义从辛,古声”,段注:“辜,非常之罪,引申之凡有罪者皆为辜。”

《吏学指南》曰:“保是保其罪也。”《吏学指南》对保辜的解释相较《说文》的解释则更进一步,它强调通过保辜可以减轻加害人的罪责。

保辜制度的完备入律,当自《唐律》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卷21《斗讼律》保辜专条中,其律条正文为:“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大清律辑注》关于保辜制度的解释曰:“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已之罪也”。道出了保辜制度通过救助受害人来减轻加害人罪责的真谛。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解到保辜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殴人致伤后,受害人没有立即死亡,则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要求加害人积极救助受害人,视期限届满时受害人的伤情对加害人定罪量刑。

二、保辜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一)保辜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原则即“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保辜制度也蕴含这一精神,在保辜期限内,责令加害人积极帮助被害人治疗,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并且对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考察等到保辜期限后,根据情况,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可以说,如果犯罪中止制度是在犯罪过程中为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架起座可以“返回的黄金桥”。

(二)保辜制度有助于遏制报复行为

它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负有医疗责任、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使之康复,并据此来减轻加害人的罪责,这样就能够调动加害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减轻犯罪损失、缓和社会矛盾必定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实行保辜制度,可以使加害人将医治被害人的伤病与减轻自己的罪责结合起来,积极对被害人安慰、探视,为其医治病伤,以此将功补过,有利于实现对被害人的慰抚、补偿,从而遏制未来可能的报复行为,最终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三、保辜制度对现代刑法的借鉴

(一)交通肇事罪中引入类似保辜制度条文

我们可以了解到,生活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有些机动车辆驾驶人不但没有直接下车来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助,反而会出现“再次碾压”的情况。实际情况下,要是一个人被撞成残疾,这需要的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等等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数字,并且处理起来又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到底需要住院多久,时间是无法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的,然而要是撞死了他人,所需要的赔偿费用在机动车辆驾驶人心理仿佛是一目了然的,完全能够进行清楚地计算,并且所带来的心里负担会因为死亡的结果很快的消失。

由于社会现象中有大量的以上情况,从而引发了学界关于在法律相关规则是否应该明文规定增加“加害人对受害人必须进行积极救助义务”的争论,法律规范方面的不全面导致了人们意识环节方面的薄弱以及误解就是造成“再次碾压”致死案件屡禁止的根本原因。其中就有一些学者主张在中国现代刑事法律中重新建立起与中国古代保辜制度像类似的制度—“受害人保护制度”即犯罪行人在实行了犯罪行为之后,法律规定一定的时间期限,只要积极地救助受害人,对受害人进行细心地治疗,使得受害人不但在肉体上能够得到疗伤,而且使得受害人精神上也能够得到相应的抚慰,从而犯罪行为人能够得到相应的减刑处罚。假如,要是在法定的时间之内,犯罪行为人没有对受害人进行积极的救助,伤情并没有好转甚至因为未得到救助行为而导致伤情的显著恶化,则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加重处罚。

(二)在故意伤害罪中引入类似保辜制度条文

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故意侵害他人身体以致受害人伤害严重程度达到可以追求刑事责任程度的一种行为,也就是必须对加害人造成的损伤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只是一点点轻微伤害是不需要定罪处罚的,这个和犯罪行为能够破坏的社会关系程度有一定关系。

我们可以在故意伤害罪中规定一些相应的条文,只要故意伤害行为发生以后,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倘若伤害行为人能够抓紧时间对受害人进行积极的救助,而这其中的时间我们可以在法律规范中做一个详细的规定,也就像是古代保辜制度中规定的“辜限”一样设置相应的时间,这个期间的设置可以依据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来定,也可以依据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程度来定

四、结语

保辜制度自产生以来,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完善,并成功地运用于古代司法实践中,其存在主要是在我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当时的医疗水平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古代的司法官运用保辜制度企图使得加害人所受的处罚更为合理,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贡献不小。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有许多独特的原则和制度,蕴涵着丰富的东方哲学的精义和思辯,保辜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所以保辜制度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它在保护受害人方面贡献不少,这正为我国现代刑法制度这方面的缺失提供了借鉴。

参考文献:

[1]林山田.刑罚学[M].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

[2]牛忠志.古代保辜制度考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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