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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的比较及借鉴

2017-06-02王雅文韩玉

职业教育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学业评价借鉴比较

王雅文+韩玉

摘要:比较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借鉴德国的经验,以优化我国《职业教育法》中的学业评价内容。我国应提高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针对性,增强制度文本的可操作性,从与国际教育对接的角度完善学业评价制度内容。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法;学业评价;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5-0082-04

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强大,离不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保障。德国曾颁布过三部联邦职业教育法,即1969年《职业教育法》、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和2005年《职业教育法》。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涉及到学业评价问题,1969年《职业教育法》(下文简称为旧法)中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三条和2005年的《职业教育法》(下文简称为新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对学业评价进行了规定。比较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的内容,异同之处作如下讨论。

一、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内容的相同之处

新法在修订过程中沿袭了旧法中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部分内容。

(一)在评价方式上,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

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均规定,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方式为考试,考试分为中期考试和结业考试。中期考试是检验学习者学习效果的阶段性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继续学习的机会。中期考试在学习一年半左右時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结业考试在学习结束时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1]。结业考试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两次补考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习者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的学业失败,满足了学习者个性化的学习需要。

(二)在考试管理上,规范性与灵活性并重

一方面,为规范化管理职业教育考试,德国建立了相应的考试管理组织。职业教育考试由第三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并设立专门的考试委员会。新旧《职业教育法》都规定,考试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的数量严格按照比例分配,雇主和雇员代表的数量要占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雇员由工会和关心职业教育的雇员独立联合团体推荐,职业学校教师由主管机关与学校管理当局联合任命。主管机关以审核或联合任命的方式参与到委员任命的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帮助的作用。考试委员会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两人不得来自同一委员团体。出于重大合理原因,主管机关可对委员会委员予以辞退。在考试委员会执行考试表决方面,两部法案都规定,遵循多数决议原则,委员总数达到三分之二且至少3人同意,则可通过决议。当两方票数相同时,主席委员拥有决定权。通过《职业教育法》建立由行业协会主导,企业、工会、职业学校、独立联合团体辅助参与的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主管机构和实施机构,对学业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考试准入资格灵活化。为吸引更多人选择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对拥有考试资格人员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应试者需要完成培训或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教育培训。要持有中期考试成绩或规定的书面教育证书,并且培训关系登记在册。除此之外,拥有与应考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可证明其职业能力的人员,也可参与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考试。多样化的考试准入资格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允准参加考试人员的数量,可吸引更多的人参加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的差异之处

新法针对本国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和企业对产业人才能力需求的变化,对旧法中学业评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增加了相关学业评价内容。

(一)强化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情境性

旧法规定,考试目的是“考查受试人是否具有必备的技能和必要的实用与理论知识,是否已学会职业学校内作为初级培训主要部分的学科”[2]。新法对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目的做了修改,即“通过结业考试要确定应考者是否已获得职业行动能力”[3]。新法所提出的“职业行动能力”反映了德国开始转向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学业评价模式,凸显了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情境性特点。职业行动能力是主体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个动态过程。对主体所完成的典型工作任务进行评价,就需构建相应的工作任务情境,考查和评价受教育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可见,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是基于职业行动能力的学业评价,旨在考察学习者的综合职业能力。

(二)学业评价过程管理与依据的规范化

新法对学业评价的过程和评价依据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在中期考试评价过程方面,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指出:“结业考试按时间上分开的两部分进行,则第一款不适用。”即“职业教育过程中按照职业教育条例应进行一次中期考试”不适用结业考试分为两部分进行的情况[3]。当结业考试作为一个整体部分进行的情况下,需要强调中期考试过程性评价的重要作用;当结业考试分作两部分进行时,则第一部分代替中期考试,起到检验教育效果的作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期考试的学业评价意义被减弱,甚至成为对结业考试第一部分的重复,理应取消。此项规定在保障职业教育质量的基础上,简化学业评价过程,取消冗余的学业评价考试,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在结业考试评价过程方面,为保证考试的完整性及考试结果的科学性,新法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结业考试在时间上分成两部分实施,则考试的第一部分不能单独补考。[3]”同时,新法强化了对学业评价过程的管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要记录学生执行表现的本质部分,并详细说明与评价相关的事实。[3]”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同样强调了这点:“委员要就学生表现的主要部分作出记录,并记录详细的评价事实。[3]”在评价时,评价者对评价过程作出记录,有利于对评价结果进行二次评价。针对记录文本重新分析考试中受教育者的职业行动表现,是检测一次评价的准确性、鉴定评价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基础,从而增强了评价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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