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厘清
2017-06-01刘广三李艳霞
文/刘广三 李艳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厘清
文/刘广三 李艳霞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效适用这一制度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对其认识存在的差异折射出立法和司法的缺陷。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性质、任何诉讼程序类型的案件,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部署,作为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先行探索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4年开始试点。成效显著的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加速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整体进程。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根据《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1月16日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了有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其适用范围极为关键。为了了解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状况,笔者带领的项目组于2016年3月至9月对北京、福州、烟台、芜湖、安阳、郑州、成都等地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证研究”课题问卷(法律职业人卷)》1500份,收回946份。其中法官和检察官填写576份问卷,律师填写370份;包含北京241份、芜湖67份、郑州51份、安阳40份,烟台102份、成都80份、福州67份、深圳298份。问卷分跨东中西部地区,亦跨我国南北方,反映了我国法律职业人对这一问题的基本认识。
图1:从量刑幅度看,您认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认识现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性质类型、适用的诉讼程序类型和适用的诉讼阶段。本次调研问卷主要从量刑幅度和适用程序角度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量刑幅度视角
从图1可见,在关于本题的940份有效问卷中,40.47%的被调查者认为“从量刑幅度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31.25%的被调查者认为“从量刑幅度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所有依法可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案件”,28.28%的人认为“从量刑幅度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包括依法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在内的所有案件”。
表1:职务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量刑幅度类型关系示意表
图2:职务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幅度类型关系示意图(比例)
从表1、图2可见,在197名法官中,认为“从量刑幅度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的有86人,占比为43.7%;认为“从量刑幅度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所有依法可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案件”的有75人,占比为38.1%;认为“从量刑幅度看,使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包括依法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在内的所有案件”的有36人,占比为18.3%。法官群体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量刑幅度范围的认识情况与图1所示的情况类似,法官助理、律师、检察官以及检察官助理群体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与图1所体现的认识十分接近。可见,职务与这一问题的认识相关度不高。
(二)适用程序角度
图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的程序类型示意图
从图3可以知道,在关于“从适用程序看,您认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是”这一问题的941份有效问卷中,11.37%的被调查者认为“从适用程序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速裁程序案件”,26.46%的被调查者认为“从适用程序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62.17%的被调查者认为“从适用程序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
从表2和图4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律职业人持这三种观点的比例与图3所体现的认识情况十分接近。但是,项目组经过分析发现,职业也是造成理解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法官群体认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比重最高,占比为24.37%,远超过其他职业群体。检察官助理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的比例最高,占比高达71.53%。
以上调研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认识的现状。法律职业人是刑事司法实践的主体,所以,这一调研能一定程度上透视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和不足。
表2:职务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类型关系示意表
图4:职务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程序类型关系示意图(比例)
上述认识折射的立法和司法缺陷
从实证调研数据来看,即使在法律职业人内部,对于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依然有很大争议,尤其表现在可以适用该制度案件的量刑幅度方面。在940份有效问卷中,认为适用于三年有期以下轻罪、有期徒刑及以下的案件和包括无期、死刑在内的所有案件的被调查人的比例分别为40.47%、31.25%和28.28%;而就该制度能够适用于哪些诉讼程序的案件这一问题,虽然62.17%的被调查者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但仍有11.37%的人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速裁程序案件”,26.46%的人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而实证研究表明,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律师持这一认识的比例相近。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理解各异,不利于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司法效率的提高,更有损司法权威。
司法适用缺陷的完善有赖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立法的健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授权决定》和《试点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在第12、16、17条中谈及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并在第16条明确了“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第18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第19条中明确了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查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可见,《试点办法》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速裁、简易诉讼程序,并通过认可适用的诉讼程序反映了其适用案件的量刑范围,但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诉讼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尚有许多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适用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可否适用于无期及死刑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适用于速裁、简易程序外,可否适用于普通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否适用于侦查阶段,可否适用于二审、死刑复核和再审阶段?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暴恐犯罪案件是否可以一律适用?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应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性质、任何诉讼程序类型的案件,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授权决定》和《试点办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试点办法》的第1条却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第2条规定了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可见,《试点办法》并未对“从宽”的案件类型等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只要“认罪”“认罚”真实、有效,就可以适用“从宽”,所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应遵循开放性的基本原则。
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性质的刑事案件,适用于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所有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符合相关条件,就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如此,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而不应限制案件的性质。当前法官等法律职业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较为保守。本项目组调研发现,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的量刑幅度类型”的940份有效的法律职业人问卷中,仅有28.28%的被调查者认为“从量刑幅度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包括依法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在内的所有案件”,40.47%的被调查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适用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案件。但出于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司法公正的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当限制案件适用范围,其应适用于任何性质的案件。《试点办法》第16条明确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纳入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畴,第18条进一步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拓展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见,《试点办法》把其适用的量刑幅度限制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案件”,对于能否适用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试点办法》第26条规定,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并秉承《试点办法》第4条所规定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贯彻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从量刑幅度而言,应当包括依法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在内的所有案件。
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诉讼程序,这一结论已被实证调研结果所证实。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诉讼程序的调研中,62.17%的被调查者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类型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各类法律职业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高度一致。这一认识在《试点办法》中亦有所体现。《试点办法》第16条明确把刑事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畴,第18条中把简易程序归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并进一步通过第19条,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形。《试点办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普通程序,但根据第26条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规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渊源。可见,《试点办法》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一司法解释至今仍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大作用。司法实践亦证明,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规范普通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所以,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包括普通程序在内的任何诉讼程序。
其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这一结论已在《试点办法》中得到证实。《试点办法》第8、9条把侦查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具体要求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第10至14条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职责: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15至23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法院在审判阶段的具体职责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速裁、简易以及速裁的二审程序。总之,为了合理分流刑事案件,优化诉讼资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只有轻罪、重罪案件和普通、简易、速裁程序以及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修复社会关系,亦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是,并不是所有性质案件、诉讼程序、诉讼过程都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犯罪不能适用。并非对所有的案件都应当“从宽”,“从宽”应当划定必要的界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考虑到社会综合治理,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宜从宽。
(作者刘广三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艳霞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诉讼法专业2015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