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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钱眼开入囹圄
——海南省陵水县扶贫办原主任梁有豪渎职、受贿案

2017-06-01

支部建设 2017年15期
关键词:公开招标硫酸钾海南省

■ 江 舟

见钱眼开入囹圄
——海南省陵水县扶贫办原主任梁有豪渎职、受贿案

■ 江 舟

国家扶贫资金是特定款项,管好、用好此项资金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贫困户切身利益的大事。中央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快惩严处扶贫领域的问题,海南省陵水县扶贫办原主任梁有豪渎职、受贿案,便是被查处的扶贫领域的一例典型。

此案由海南省检察院指定陵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016年7月12日,陵水县检察院以梁有豪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8日,陵水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宣判:被告人梁有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今年3月初,陵水县扶贫办就检察院“有关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实行跟踪监督,以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了反馈。

4月中旬的一天,笔者来到陵水县检察院听办案人员讲述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采购化肥化整为零 规避招标暗藏玄机

2011年初,海南省陵水县政府决定向县扶贫办下拨645万元专项扶贫资金,用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采购化肥发放给贫困户种植使用。

消息一出,陵水县提蒙兴农种子化肥店老板何仰昭(另案处理)欣喜若狂。他暗自盘算,政府投入巨资采购化肥,一是机会难得,二是获利丰厚。于是,他抢先下手了。

凭着一个商人所特有的精明与奸滑,一天晚上,何仰昭邀请县扶贫办主任梁有豪到酒店以酒肉相待。席间,何仰昭道出了自己的想法:“听说县扶贫办要采购一批化肥,梁主任,这笔生意能不能给我做?”“恐怕不行,因为政府采购法及《陵水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都明确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你何老板若想做这笔生意,必须参加公开招标。”话毕,梁有豪起身要走,何仰昭急忙递上一条软中华香烟,笑脸相送。

(五)重视补水 水是动物血液和体液的重要组成成分,是消化、吸收、运送养分、排出废物的溶剂,对调节体温和调节体液电解质平衡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新生仔猪体温高、呼吸快、生长发育快、代谢旺盛,母猪乳汁浓(乳脂率8%左右),故仔猪需水量大,如得不到水的补充会造成食欲下降,失水,消化作用减缓,常因口渴而饮污水或尿液,损害健康,引起下痢,为保证仔猪饮水,最好采用自动饮水。

挨了一闷棍,回到家里,何仰昭一连几天闷闷不乐,他决不能让这块肥肉落到他人之口。他绞尽脑汁想着如何破解公开招标这个必经程序。突然,他心头一亮:“有钱能使鬼推磨。”

深思熟虑后,何仰昭再次邀请梁有豪来到酒店包厢吃饭。酒足饭饱后,何仰昭话锋一转:“找梁主任还是想参加县扶贫办采购化肥的事。您是政府工作的人,肯定懂得招标的政策,如果能想办法变通处理,让我能中标,决不会让您失望,必有重谢!”

此话一出,梁有豪心中窃喜:要的就是你这句话。

“难得何老板有如此诚意,懂得人情事理。不过,这件事非同小可。你先回去,我再想想,等我的消息。”话毕,二人匆匆离开酒店。

怎样能确保何仰昭中标,梁有豪着实费了一番心思。经苦思冥想后,他心生一计,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便可规避公开招标程序。他急召何仰昭见面。二人一番窃窃私语后,彼此面带笑容离去。

翌日一早,何仰昭将三家化肥经销店的相关投标资料送给了梁有豪。

为拿好处铤而走险 强令验收“三无”化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为了能得到重谢,拿到好处费,梁有豪不惜铤而走险。梁有豪推荐何仰昭提交的三家经销化肥的公司作为邀请招标对象,采取分批邀请招标的采购化肥方式,在梁有豪的精心运作下,何仰昭一举中标。

中标的喜讯很快传到何仰昭耳中,他首先拨通了梁有豪的电话:“梁主任,大恩不言谢,我对您的承诺过些时日一定兑现。”紧接着,何仰昭通知其朋友沈礼亮,可以大胆放心批量进化肥。

梁有豪接受审讯

当第一批化肥运抵陵水县扶贫办仓库时,负责验收化肥工作的县扶贫办工作人员龙仕学等二人惊奇地发现,所购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化肥的备案登记证等相关备案材料。再查验发现,这批化肥包装袋上所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太平洋品牌”均为虚假信息。

这些重要情况,龙仕学立即向梁有豪作了详细汇报。听了汇报后,梁有豪惊出一身冷汗,因为他已收了何仰昭的部分好处费。不退货装糊涂,强行让工作人员验收发放,将来一旦东窗事发,他自己免不了被追究责任。反复思忖,梁有豪侥幸地认为,即便日后事发,大不了承担一个失职责任。一不作,二不休,当日下午,梁有豪用十分严肃的口气告诉龙仕学,化肥之事,还是按照惯例去验收发放。就这样,不合格的化肥分9次源源不断地运来,又源源不断地发放给贫困户。

与此同时,何仰昭按照梁有豪的授意,也源源不断地给梁有豪的儿子梁干送好处费,一共送了65万元。每次梁干都心安理得地笑纳,并在事后告诉梁有豪。

上级审计坐立不安 欲逃罪责急退赃款

2013年11月,海南省审计厅对陵水县扶贫办采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进行审计。闻听审计,梁有豪似热锅上的蚂蚁再也坐不住了,他知道事情可能会败露。但他不愿坐以待毙。他急中生智,想出了个金蝉脱壳之计,那就是将何仰昭送的65万元好处费全部退掉,意欲破财免灾。梁有豪将儿子梁干叫到身边说:“当务之急是将何仰昭给的65万元好处费找机会全部退掉!告诉他,无论在何时何地、无论什么人找他都必须一口咬定在销售化肥问题上,从来没给过任何人一文钱的好处费。只有这样做,为父我也许才能躲过这一劫。”

陵水县检察院干警在核查证据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梁干将65万元全部退给何仰昭,并将其父交代的话,一字不漏地转告给何仰昭,让他切记守口如瓶。

退出了65万元受贿款,对梁有豪而言实在是一种解脱,他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接下来,他只能是静观其变了。

那阵子,审计人员正在对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的采购程序等情况紧锣密鼓地进行审计。审计很快有了结果,陵水县扶贫办违反规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采购化肥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化整为零。三年间,县扶贫办通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购买了价值645万元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

这一结果引起了海南省审计人员的警觉,为什么本应公开招标的为贫困户采购化肥项目,却有人有意违反规定,被人为拆分成多个项目,且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标。情况表明:这个采购化肥项目肯定存在权钱交易之类的贪腐问题。几天后,审计厅将审计报告送交海南省检察院。

很快,海南省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陵水县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线索进行了评估,认为线索可查性强。2015年3月11日,陵水县检察院决定展开初查。

办案人员经过半年多的缜密初查,终于有了结果。陵水县政府扶贫办公室主任梁有豪,从2011年5月至2014年8月主持工作期间,县扶贫办需要采购化肥发放给贫困农户种植使用。梁有豪为使化肥经销商何仰昭能够顺利中标,违反规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化整为零,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使何仰昭中标。

三年期间,县扶贫办从何仰昭处购买了价值645万元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在采购物资验收过程中,梁有豪未让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检查何仰昭所提供的化肥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就对所采购的化肥予以验收并发放到农民手中。陵水县财政局将化肥采购款645万元全部支付到何仰昭所提供的公司账户内。

经初查证实:县扶贫办所采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包装袋上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太平洋品牌均为虚假信息,后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县扶贫办所采购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是不合格产品。

走投无路选择自首 渎职受贿终入囹圄

初查结果说明,身为陵水县政府扶贫办主任的梁有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此时的梁有豪正进行着非常激烈的思想斗争:是坐等被抓,还是趁检察院沒有立案之前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梁有豪选择了后者。

2015年12月5日,梁有豪鼓起勇气来到陵水县检察院投案自首。他承认自己是因为工作疏忽大意,而导致采购了不合格化肥,让政府蒙受了经济损失。

“是疏忽大意,还是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不是个人说了算,最终根据事实由法律来定。”办案人员明确地告诉梁有豪,以使他彻底打消蒙混过关的念头。

梁有豪投案当日,陵水县检察院决定对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12月16日,梁有豪被执行逮捕,立即关押到看守所。

翌日上午,梁有豪被两名法警押往办案区审讯室接受审讯。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梁有豪对自己滥用职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自己受贿的事实却只字未提。“既然你是来投案的,就不应该有所隐瞒,应该彻底交代问题。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你决不只是滥用职权。不彻底交代,怎么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办案人员的话直击要害,让梁有豪彻底丢掉了幻想,开始交代问题。他不但交代了自己收好处费的始末缘由,还交代了退回赃款的全过程。

根据梁有豪的交代,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深入有关部门侦查取证,另一路则迅速传唤证人及行贿人员,核实固定相关证据。

办案人员侦查了解到,自始至终梁有豪对所收受的钱财都分文未动。这是为何?对此,梁有豪的回答是:“我怕用了到时候还不清,所以就不敢花,而且心里越来越害怕。特别是听说检察院开始初查采购化肥的事儿,心里就更害怕。”

该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法院很快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梁有豪辩称:自己收受何仰昭的65万元后,本来早想还给他,可他不愿接受,直到2014年春节前,他才接收了65万元的退款。恳求法院念及自己退还受贿款的行为,不要以受贿罪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

面对梁有豪的辩解,公诉人当庭进行了以案释法:被告人梁有豪在2011年至2013年间,陆续收受何仰昭送的65万元贿赂款后,因为审计厅审计采购化肥的事,担心自己受贿的事败露,才于2014年春节前将此款退还给何仰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因此,被告人梁有豪在时隔近两年后才退款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及时性”,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庭审法官支持并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并根据梁有豪的犯罪事实、性质、自首、退赃等情形,从轻作出上述判决,梁有豪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责编:许树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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