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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事项报告 四大核心看点
——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新规的认识

2017-06-01曾亚波

支部建设 2017年15期
关键词:核查事项领导

■ 曾亚波

一份事项报告 四大核心看点
——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新规的认识

■ 曾亚波

12.48万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处理,9100多人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明显收到实效,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作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的实践总结,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其中前者是修订,后者是新制定。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使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进一步精准化,监督管理更加科学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实践。

把握好、执行好新的《规定》和《办法》,最基本的就是要认识四大核心变化,确立四个方面的认识。

不是谁都要报告:主体范围更加精准

此前一些地方为稳妥推进个人事项报告,要求干部群体无论是否领导都要进行报告,某机关甚至要求科员也参照报告。结果获取了大量个人事项资料,却并没有系统整理、恰当运用。此次修订对报告主体的级别、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关键少数”。主要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此分类管理、重点监督,将避免大量资料堆砌,核查抓不住重点、无法过细审核,一些本该核查或查实的问题反而被忽视、耽搁,等等。在报告范围内的主体,要充分意识到今后将全天候成为“监控”对象,容不得半点马虎和不忠诚。

不是啥事都报告:具体内容因时而变

相较报告主体的集中,报告的事项则有了新拓展,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不论具体内容如何变化,都不难看出报告内容的确定有三个原则:一是围绕与领导干部权力有关的人、事和财产,都必然属于报告的内容;二是与领导干部家庭成员有关的财产,正尽可能地纳入报告内容;三是不断消除报告盲区,也就是说报告的重点内容是确定的,但也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家事、家产变化的新内容适时增加或调整。如此次新增的申报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就成为新亮点。由于就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投资渠道越来越多元化,今后家事、家产还会有新的内容产生,报告也会与时俱进。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家事、家产内容的复杂性,对报告内容的理解,领导干部切忌自作聪明,企图打“擦边球”。只要与权力有关肯定要如实申报,而看似与权力无关的某些行为,却因为领导干部的身份,也要如实申报。如湖南省郴州市商务局原副处级干部陈晓梅,她未向组织报告、未经批准,先后4次出国到日本,却向单位报告其正在西安休产假。此外,她还隐瞒赴日本攻读硕士的情况,最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规定,也欺瞒了党组织,是对组织不忠诚的典型行为。这件事同时也暴露出当地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尚存漏洞,各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引起重视。

不为报告而报告:核查处理有规可依

这次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有多方面的作用。

一是不为报告而报告,强调报告必须如实。对领导干部来说,一入仕途,终身申报,全程接受监督,将成为共识。两项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必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是为报告核查提供依据和方法,不再是报而不查,查而无法。对组织人事部门来说,对报告进行细致核查,将成为今后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预防“带病提拔”的重要手段。据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在此次调整报告对象和报告范围后,查核比例将进一步提高,最终将完全消除报告了却从未核查的情况。尤其是新老更替完成后,将在每一轮提拔时实现100%核查。

三是两项制度目前仍是党内法规,但在纪法衔接的监督体系中,已经成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总结后,必将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奠定基础。认真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将各种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措施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长期坚持下去,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必然途径。

报告不会走过场:核查是柄双刃剑

过去说有的报告走过程,是因为填报告的人未认真写,收报告的人也没有认真看,管报告的人没有认真查。从两项新规来看,一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既与报告人有关,也牵涉到报告管理、审核人及用人单位的领导,根据新规,这个用人链条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不拿报告当回事。换句话说,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得有人担责。报告核查后怎么处理,在新规中有了详细的规定,并全部与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及其相应处理接轨,体现了党内各项监督制度的有机衔接。

一是对不如实报告的领导干部区分情节处理。对报告的核查直接与选拔任用挂钩,报告不实的不提拔。区分漏报、瞒报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加重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二是对处分的影响期实行多级规定。领导干部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处分的影响期分为“五级”: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分段规定影响期是根据漏报、瞒报的程度和具体情节而规定的,体现出越是想隐藏,瞒得越多、越久,处理就越严。

三是核查不实、用人失察要追究责任。新规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对报告的核查处理是双向的,对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将实行相应责任追究机制。对未经查核就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如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将报告的管理人、核查人和用人决策者的责任进行区分,凡违反规定,工作失职、渎职的,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上述所有主体或行为的处理,均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衔接,从一份报告中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要旨。

(责编:许树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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