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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超市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及出路选择

2017-05-31崔璨刘新圣

理论与现代化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管理

崔璨+刘新圣

摘 要:慈善超市将超市的运作方式引入慈善事业的管理当中,以提高慈善资本的运作效率、优化慈善事业管理。基于社会责任投资理论和慈善商业化理论,在当前我国社会背景下,设立慈善超市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可以通过制定统一规范、实行差别税制、完善监管制度、确立法人地位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慈善超市的管理,实现慈善超市的合法运作。

关键词:慈善超市;现实依据;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7)02-0114-06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管理中存在诸如管理不透明、慈善机构自身造血能力不足、慈善事业管理混乱等问题。慈善超市将慈善事业放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之下,突破传统理论对于慈善事业与商业之间严格的界限划分,利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原理,实现对慈善事业的管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慈善超市概述

慈善超市又称为“爱心超市”“阳光超市”“扶贫超市”等,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扶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一)慈善超市的缘起

慈善超市缘起于英美国家,早在1902年,美国就建立了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慈善超市——“好意(Goodwill)”,总部设在洛杉矶。

“好意”销售的绝大部分物资均来源于社会捐赠;在运行上,“好意”借助超市的运作方式,采用“前店后厂”的模式,在接受社会捐赠的物资之后,由专门人员对该物资进行洗涤、消毒、翻新等处理后再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对外销售,用销售这些物资得到的善款为残疾人、失业者、新移民等兴办各种类型的福利工厂、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安置场所[1]。由于这一运行模式满足了广大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在过去一百多年时间,“好意超市”备受欢迎且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如今,“好意”已经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开设有近3000家连锁店。根据“好意”官网显示,2015年其得到社会捐赠近34亿美元,为总收入的43%,而政府捐赠为总收入的19%。

(二)慈善超市在我国的发展

2002年7月,辽宁省建立了中国首家“扶贫超市”;2004年7月和9月,民政部先后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广建立“慈善超市”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慈善超市”和做好今年“捐赠月”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慈善超市的建设工作[2]; 2013年12月31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界定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扶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之后,我国的“慈善超市”迅速发展,慈善超市受民政部门或慈善组织委托,利用店内海报栏以及其他宣传材料等,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展示推介,方便困难群众获取慈善救助信息。到2015年中国慈善超市总数量已经达到9654家[3],他们在募集慈善物资、扶危济困、提供服务型志愿帮助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慈善超市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尚处于摸索阶段,不同地方对于“慈善超市”的设立的主体、业务类型、顾客群体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如《乌鲁木齐市爱心慈善超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慈善超市应当由各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建立;《浙江省慈善超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认为慈善超市是指以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为依托,以解决社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有针对性地募集和发放为主要形式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或社会救助机构,其救助的对象,包括社会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户、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二、慈善超市存在的理论基础

慈善超市应当是由慈善组织和企业共同设立的慈善机构,本文将针对慈善超市的设立主体——慈善组织、企业,分别从社会责任投资理论,以及针对设立后的慈善超市这一慈善组织,从慈善商业化理论的角度分别论述慈善超市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基于社会责任投资理论的分析

从企业作为慈善超市设立主体之一的角度而言,企业之所以愿意参与慈善事业,其本质是企业所进行的社会责任投资行为。

1.社会责任投资概述。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简称SRI),是指在投资决策中不仅考虑投资的金钱回报,而且强调投资的社会影响,通过结合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因素,将投资目的和社会、环境以及伦理问题相统一的一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投资模式[4]。重视社会责任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社会责任投资通过在企业所追求的经济目标与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建立某种平衡,能够为企业创造比传统投资更大的效益。社会责任投资的一个重要的方式是社群投资,即通过投资或贷款的方式支持某项特定目标或特定活动[5]。企业通过联合出资的方式设立慈善超市,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慈善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属于社会责任投资的方式之一,将商業的营利性和慈善的公益性进行有效的跨界融合,既保障了组织运作的持续性,又实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6]。

2.世界各国对社会责任投资的认可。大多数国家对于社会责任投资都采取鼓励的政策,也正因为如此,社会责任投资在世界各国发展迅速,社会责任投资额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此基础上,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社会责任投资予以保障,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受法国社会福利主义的影响,法国1975年《关于公司法改革的报告》规定公司应当关注社会福利,并要求企业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后随着社会发展,社会资产负债表逐渐为社会责任报告所取代。英国在2000年出台的《职业养老金计划(投资)规定》中,要求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和道德等因素。美国于1986年出台《紧急规划与社区知情权法案》,随后,美国有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容;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履行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责;1993年《公司治理准则——分析与建议》则更加明确地要求企业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人权、教育和慈善事业合理投资[7]。

对于社会责任投资,我国也采取积极的态度。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明确指出:倡导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即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等应当承担的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从事环境保护、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可以看出,社会责任投资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

(二)基于慈善商业化理论的分析

慈善超市的目的在于扶危济困、帮助困难群众,因此慈善超市具有慈善组织的性质,而慈善超市通过引入超级市场的运营模式,通过一定的商业化经营实现慈善组织所需资金的自我循环和自我供血,从本质而言,是慈善事业商业化运作的一种表现形式。

1.慈善商业化概述。慈善商业化是指慈善组织改变传统生存模式,跨界到商业领域进行市场化运作[8]。慈善商业化是慈善组织这一传统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将商业的营利本质及其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慈善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对慈善组织实行商业化管理,通过慈善组织直接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商业性行为筹集善款、进行商业投资或者与商业机构合作从事公益或商业活动等方式劝募、筹资并以此开发和利用慈善资源、维持慈善组织的正常运作、实现慈善组织扶危济困的目的。

2.慈善商业化的法律依据。慈善商业化从本质而言是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政策,如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日本的《团体税法实施条例》《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及英国、德国等国都在立法中规定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营利活动[9]。具体到慈善而言,尽管慈善与商业看似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但是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世界很多国家对于通过商业化行为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做法也正在从法律上予以放宽。如新加坡《慈善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指导》规定,基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必要,慈善组织可以从事诸如婴幼儿入托、医疗服务等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商业活动;英国也规定,只要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前提,慈善机构可以从事商业活动。

对此,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在法律层面,《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在部门规章层面,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开展与社会团体设立宗旨相适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民政部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认为,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虽然以上立法并不是专门针对慈善组织能否从事商业行为,但是,从其立法的精神可以看出,慈善商业化行为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设立慈善超市的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慈善超市背后的理论支撑,由此也就决定了慈善超市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慈善超市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新的选择

一方面,随着国企改制,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虽然减少但是其盈利能力却大幅提升,而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这7000多万家中小企业[10],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中立足脚跟,不仅要通过传统的方式,如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数量等单纯经济量的增长,而且还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赢得声誉,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缓慢,而且自然灾害较多,灾害损失较为严重,贫困人口数量庞大,需要救助的人口较多,而政府财政能力有限,资源短缺的现状与社会救助的现实需要之间形成了鲜明的矛盾,一些有责任感的企业越来越重视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开始投身到社会公益事业当中,在为企业创造更多利润的同时,将企业营利的受益对象扩大至整个社会。

(二)慈善超市的发展壮大需要企业助力

政府财政资金的有限与需要救助人数的增加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桎梏。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有需要的人,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传统慈善的发展除了依靠社会的捐赠,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社会捐赠来源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善款使用随意性大的现象,影响了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导致社会捐赠在数量上也非常有限。[11]我国社会捐赠主要由政府组织和发动,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被动捐赠,大大抑制了民间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经常性募集捐赠能力的生成[12],属于社会捐赠的非常态发展;政府财政支持则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其严重地受制于政府可支配资金,这两种方式都存在诸多弊端。慈善事业需要企业参与,企业的捐赠,特别是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投资的方式支持慈善事业能够有效避免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种种困境。其一,企业的捐赠较普通群众的捐赠数额较大、资金数额充沛;其二,通过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能够使慈善事业所需善款能够有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三,通过企业投资的方式,能够使善款得以自我循环,实现了善款保值、增值的目标;其四,企业从事慈善事业的善举能够形成一定规模的示范效应,激发更多的人从事慈善的积极性。

(三)慈善超市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捐赠平台,增加了捐赠的透明度

传统慈善通常要求捐赠者在国家指定的捐赠地点进行捐赠,而指定的捐赠地点往往数量较少,加之宣传不到位,对公众捐赠造成诸多不便,而且传统慈善由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捐赠不透明。慈善超市的设立有助于促进慈善事业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走群众路线,使慈善生动地存在于普通老百姓周围。慈善超市主要设在人员较为密集的居住区,对于捐助的类型和数量不做限制,其业务范围不仅包括善款的募集、慈善类服务的提供,而且还包括提供征收水电费等日常居家服务等,从而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捐赠难的问题。其次,慈善超市通过爱心卡的发放,能够准确锁定受惠者的范围,并通过慈善超市管理规程的制定,将此予以明确化,通过爱心物品的领取登记制度,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看自己捐赠的款物的去向,使慈善超市这一特殊的慈善事业的管理更具透明化,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于慈善事业的信心和信任。当周围的人真正從慈善超市受益又有助于慈善超市所倡导的慈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从而丰富了传统慈善的捐赠渠道,调动了社会公众从事慈善的积极性。

(四)慈善超市有助于实现慈善组织的“自我供血”

善款短缺一直都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我国传统慈善,特别是在善款的募集方面,以政府的财政支持为主,同时依靠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动员,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13]。

我国地域辽阔,由于各地在地理位置、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的占有等方面各不相同,导致沿海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贫困状况依然不容乐观。目前中国仍然有7000多万贫困人口,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总规模,居全球第三,占全球贫困人口的10%左右[14];在地域分布上,全国有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832个贫困县,除京津沪3个直辖市外,其余28个省级行政区都存在相当数量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群众[15]。而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16年4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人均GDP为7990美元,在全球191个经济体中,排名第79位,低于世界人均GDP 10138美元。一方面是严峻的贫困现状,另一方面是有限的人均GDP,传统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慈善模式对于我国经济造成极大压力。慈善超市是对传统慈善管理模式的一种创新,将市场机制引入慈善事业管理当中,将慈善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化,在满足对社会困难群体扶危济困的前提之下,通过市场经营的方式实现善款的自我循环和自我造血功能,从而能够改变过去传统的“等、靠、要”的被动思维和善款数额不稳定的弊端。通过商业收益造血,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慈善组织的生存担忧和危机,同时由于再不会受捐赠者意愿左右,慈善组织自身独立性也将随之逐渐增强[8]。

四、完善慈善超市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统一制度,规范慈善超市的管理

2016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慈善法》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在慈善事业领域无法可依的现状,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然而,《慈善法》并未涉及慈善商业化的问题,而慈善超市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对慈善超市的有序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慈善事业商业化问题在地方层面的立法,即在不违反高位阶立法的情况下,通过低位阶立法实现慈善事业商业化的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慈善超市作为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种方式,与传统慈善事业管理有诸多不同,因此在加强慈善事业商业化问题地方立法的同时,各地还应该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专门针对慈善超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对慈善超市的统一、规范化管理。

(二)明晰征税制度,实现慈善超市的差别税制

慈善超市兼具慈善组织与商业主体的双重职能,在慈善超市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方面,其总的思想应当是区分慈善活动和营利活动,并使之适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政策的规定,慈善超市从事非营利活动属于慈善性质的行为,理应获得减免税待遇,情况较为简单。但是对于慈善超市所从事的针对一般顾客的商品销售行为,应当适用何种税收制度,情况较为复杂,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谨慎对待。慈善超市虽然有时从事与一般商事主体属性相同的营利活动,但是,慈善超市的营利收入除了部分用于改善慈善超市的经营状况之外,其余都用作善款或将其转变为爱心物资,用于慈善事业。因此,对于慈善超市的营利性收入应当进一步细分,根据其用途不同采取分别税制的做法。即,对于用于慈善目的的营利收入予以较大比例的税收优惠,以此鼓励慈善超市将营利收入用于慈善事业;而对于其他用途的营利收入,考虑到慈善超市的设立目的,并为了支持慈善超市的发展,可以在现行的有关一般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

(三)完善监管体系,杜绝慈善超市违规操作

规范慈善超市的设立模式就是要明确民政部门对于慈善超市所應当发挥的作用。根据国家“小政府、大社会”以及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思路,民政部门应当是慈善超市的监管主体,发挥对慈善超市全面监管的作用,由此也就决定了慈善超市应当是由民政部门之外的其他主体设立,结合我国慈善事业整体发展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建议至少在当前阶段慈善超市应当由慈善组织与企业共同设立。

通过为慈善超市的设立主体设置准入门槛,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只有信誉良好的慈善机构和信用与经营状况俱佳的企业才能够设立慈善超市,从而实现对慈善超市的事前审查;在慈善超市设立之后,可以通过对设立主体的监管与慈善超市自身的监管,监督慈善超市的运作,实现事中监督;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16],在审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加大惩处力度,树立监管权威,杜绝违规操作,而对于自觉接受监管、严格自律的慈善超市应当予以表扬,实现事后监督。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实现对慈善超市的有效监管,而且能够调动符合条件的主体参与设立慈善超市的积极性,保障慈善超市的广泛覆盖。

(四)确立法人地位,降低慈善超市运营风险

赋予慈善超市以法人地位就是通过制度实现慈善超市有效、有序地并且规范化的运行[17],有利于慈善超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慈善超市的运行效率。

那么,应当如何赋予慈善超市法人地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降低慈善超市的准入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对于慈善超市的设立可以允许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以此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参与设立慈善超市。由于我国经济状况所决定,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不可能实现对全省范围内贫困及困难群众的扶助,而慈善超市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一缺陷。其次,完善慈善超市的治理结构。通过慈善超市内部的建章建制,在慈善超市的治理中引入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慈善超市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与此同时,加强对慈善超市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加强职业道德操守的培训,防止违规操作;而对于慈善超市所实施的针对困难群众的商品销售行为与针对普通顾客的商品销售行为,应当在资金、财务等方面予以严格分离,确保善款使用的安全性,提高慈善超市的运作效率。最后,实现责任到人。明确慈善超市的责任主体,将责任落实到慈善超市法人组织机构中,特别是要明确管理层的责任,通过健全慈善超市的责任机制,督促慈善超市的管理层恪尽职守、各尽其责。

结 语

慈善超市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公众知晓度不高,无论是对慈善超市的利用,使其充分发挥慈善应有的功能,还是对于慈善超市的完善,使其在慈善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都有赖于公众的积极参与,有必要加大对慈善超市的宣传力度。对此,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与网络、微博等现代媒体相结合,提高慈善超市在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当中的知名度,并以此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捐赠平台,拓宽捐赠渠道,促进社会捐赠的增加并帮助困难群众了解身边能够获取的慈善资源,实现慈善事业扶危济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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