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租界司法运行后的思考
2017-05-31吴香芸
吴香芸
摘要:近代,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将诞生于工业文明时期的近代西方法律及其衍生物带入中国。本文将视角锁定外国在华划定的租界,分析在领事裁判权背景下租界内的司法运行,吸取经验,并结合现今的司法运行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 租界 司法运行
中图分类号:F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8-0048-01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通过《南京条约》及其附件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治外法权”(近代等同于领事裁判权),并相继建立领事法庭、会审制度、观审制度,从而在租界内获得部分司法管辖权,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属地管辖权,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但是,区别于拥有深厚传统法律文化的华界,处于西方管辖下的租界在中西方文化冲突与融合过程中,开始进行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制度变革,走上近代化的道路,是中国最早迈入现代法制社会的地区。
司法方面,租界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司法制度体系,内容主要涉及领事法庭、领事公堂、会审公廨、临时法院和特区法院等。
设立会审公廨之后,租界内开始推行现代审判制度。它将近代西方社会的庭审制度搬入中国,区别于传统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于一体的方式,强调司法权独立,在庭审过程中每個人都是独立平等的。相比传统中国法制史强调等级,维护贵族特权,租界内的庭审无论是平民还是贵族,都是平等的。著名的苏报案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子。一般情况下人们还可以通过旁听的方式了解整个庭审程序,学习西方法制思想,同时也看到了现代庭审的优势所在。每一道程序背后都体现着司法独立以及公正、公开、公平的现代审判理念。
会审制度虽然建立在破坏中华司法主权的基础上,并且中方领事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享有同西方对等的观审权,但也不得不承认该制度对介绍西方司法制度起到的客观作用。尤其是现代律师制度的引进。律师精通本国法律,是当事人的辩护者,他最大的职责就是为不谙法律的人提供代理,使得当事人能在法庭庭审中得到较为公正的审判,减少冤假错案的几率。
租界内司法制度还带来了现代监狱制度,它不同于以往传统法律对人的残酷刑罚,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倡导人道主义。这无疑是理念上的一次飞跃,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次进步。
如何在本土资源上吸收西方法律思想,在现今的司法改革的重要时期仍然是一个有价值的思考问题。
首先,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问题。司法权独立是租界引进审判制度的特点。司法权独立——还原一个公正的审判现场,将决断的权力交由具有扎实法律知识的法律从业者而不是外行之人,让判断根据实证证据,而不是几家之言。租界内的审判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实践经验,一套完整的程序在同传统法律起冲突的过程中找到了它得以运行的契机。
其次,是众人的权利意识。在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中,许多人对自身拥有的权利并不很清楚。法律面前,平民的力量是渺小的。“有法不依”的现象也就成了普遍。
近代租界,在西方法律进行体系建构的过程中,现代律师制度、现代监狱制度、现代审判制度引入中国。固守传统法律管理的华人在租界内因为无视租界当局公布的法律而被法律惩罚,使得众多人在“教训”中受到了西方法律的教育。
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是现今司法改革的必需。要想在一个拥有大量农民人口的土地上进行司法改革,必须得让他们接受法律教育,而这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让他们参与到法律中来,旁听庭审,以法律形式惩罚不遵守者。
再者,律师制度的建构。现代律师制度自租界引入,如何去发挥律师的作用,也是现代司法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尽管当时的租界律师制度还不是完善的,但是它作为法庭的重要角色被搬入庭审现场。
中西方法律产生的环境、运作机制有许多不同。在受传统法律管理这么多年的土地上进行法律改革既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也不能故步自封,全面继承中国传统法律。租界的司法运行虽然是引进大量西方法律,但是租界当局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进行了本土化改革。这些司法运行经验在现今看来还远远不够。“会审公廨”也许未能使中国人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司法,进行司法改革要走的路还很长。只有到了每个中国人都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的时代,那时候的中国才是真实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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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国栋